张掖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张掖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索引号
620700059/2020-00024
文号
关键词
工资保证金;工程项目;工程合同价款;农民工工资;张掖市;开工建设;诚信;和谐劳动关系;守法;工程建设
发布机构
市人社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0-05-09 09:28:29
是否有效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有效预防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鼓励和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切实发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管理办法(试行)》(甘人社通〔2018〕460号)和《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张政办发〔2016〕1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文件主要内容:

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管理,是指工资保证金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守法诚信信用状况、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和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等情况,对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的管理制度。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施工、交通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建设、市政工程建设、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建设领域的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单位。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适当降低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

1.建设单位缴存工资保证金的项目尚未完工,缴存的工资保证金累计超过新开工项目应缴数额,原项目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新开工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工程合同价款1%的比例缴存工资保证金。

2.建设单位工程合同价款超过10亿元(含10亿元)、合同工期超过2年(含2年)以上,工程建设项目从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按工程合同价款1%的比例缴存工资保证金。

3.建设单位在建工程项目连续2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新开工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工程合同价款2%的比例缴存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连续3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新开工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工程合同价款1%的比例缴存工资保证金。

4.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上年度被评为“张掖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A级企业”、获得市级及以上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称号或在建工程项目被命名为“张掖市无欠薪企业(项目部)”的,建设单位新开工建设工程项目按工程合同价款2%的比例缴存工资保证金;连续2年被评为“张掖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A级企业”、获得市级及以上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称号或在建工程项目被命名为“张掖市无欠薪企业(项目部)”的,新开工建设工程项目按工程合同价款1%的比例缴存工资保证金;连续3年被评为“张掖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A级企业”、获得市级及以上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称号或在建工程项目被命名为“张掖市无欠薪企业(项目部)”的,建设单位新开工建设工程项目不再缴存工资保证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当提高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

1.上年度建设单位在建工程项目发生过1次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立案查处的,按工程合同价款4%的比例缴存工资保证金; 

2.上年度建设单位在建工程项目发生过2次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立案查处的,按工程合同价款5%的比例缴存工资保证金;

3.上年度建设单位在建工程项目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按工程合同价款5%的比例缴存工资保证金;

4.上年度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建工程项目发生过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或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按工程合同价款5%的比例缴存工资保证金;

5.上年度建设单位在建工程项目因欠薪引发群体性突发上访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按工程合同价款5%的比例缴存工资保证金。

文件:

张掖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张掖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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