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张掖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掖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
2018年12月12日
张掖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鼓励和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切实发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管理办法(试行)》(甘人社通〔2018〕460号)和《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张政办发〔2016〕1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之前由建设单位依据工程合同价款按规定比例,向当地人社部门设立的银行专户缴存的工资保证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管理,是指工资保证金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守法诚信信用状况、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和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等情况,对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施工、交通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建设、市政工程建设、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建设领域的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单位。
第四条 工资保证金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同级人社部门负责监管,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相关手续的同时,必须到项目所在地的同级人社部门办理工资保证金缴存手续。
第五条 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86号)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并监督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指定的银行缴存工资保证金后,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六条 当年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3%的比例缴存工资保证金。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适当降低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
1.建设单位缴存工资保证金的项目尚未完工,缴存的工资保证金累计超过新开工项目应缴数额,原项目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新开工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工程合同价款1%的比例缴存工资保证金。
2.建设单位工程合同价款超过10亿元(含10亿元)、合同工期超过2年(含2年)以上,工程建设项目从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按工程合同价款1%的比例缴存工资保证金。
3.建设单位在建工程项目连续2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新开工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工程合同价款2%的比例缴存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连续3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新开工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工程合同价款1%的比例缴存工资保证金。
4.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上年度被评为“张掖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A级企业”、获得市级及以上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称号或在建工程项目被命名为“张掖市无欠薪企业(项目部)”的,建设单位新开工建设工程项目按工程合同价款2%的比例缴存工资保证金;连续2年被评为“张掖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A级企业”、获得市级及以上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称号或在建工程项目被命名为“张掖市无欠薪企业(项目部)”的,新开工建设工程项目按工程合同价款1%的比例缴存工资保证金;连续3年被评为“张掖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A级企业”、获得市级及以上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称号或在建工程项目被命名为“张掖市无欠薪企业(项目部)”的,建设单位新开工建设工程项目不再缴存工资保证金。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当提高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
1.上年度建设单位在建工程项目发生过1次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立案查处的,按工程合同价款4%的比例缴存工资保证金;
2.上年度建设单位在建工程项目发生过2次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立案查处的,按工程合同价款5%的比例缴存工资保证金;
3.上年度建设单位在建工程项目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按工程合同价款5%的比例缴存工资保证金;
4.上年度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建工程项目发生过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或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按工程合同价款5%的比例缴存工资保证金;
5.上年度建设单位在建工程项目因欠薪引发群体性突发上访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按工程合同价款5%的比例缴存工资保证金。
第九条 已按差异化缴存了工资保证金的在建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或因欠薪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由人社部门会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责令其30日内按工程合同价款5%的比例补缴工资保证金。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的,由人社部门会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建设、交通、水务、发改、财政等部门积极配合做好工资保证金缴存工作,将工资保证金作为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必备条件,对未缴存工资保证金的项目,一律不得办理施工许可。
第十二条 人社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工资保证金审核、缴存、管理、使用和退还等业务办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工资保证金未缴、少缴以及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张掖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张掖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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