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办发〔2022〕120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水电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张掖市水电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8日
张掖市水电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规范水电站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实施水电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全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张掖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张掖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水电站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水电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协同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科学决策、依法处置”的工作原则。事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2.1.1 市水电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市水电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全市水电站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任总指挥,张掖军分区副司令员、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市应急局局长、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武警张掖支队支队长、事发地县区长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广旅游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总工会、张掖供电公司、张掖市消防救援支队、张掖市森林消防支队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市水电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2.1.2 现场指挥机构
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事发地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救援队伍、事发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救援专家等组成。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参加应急救援,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设立以下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负责事故信息报告、救援队伍调集、较大事项协调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负责制定救援方案、开展抢险救援等工作。
(3)监测预警组:负责实时开展水电站险情监测。
(4)医疗救护组:负责调集医疗队伍、救治伤员等工作。
(5)治安保卫组:负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6)新闻报道组:负责新闻媒体接待、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工作。
(7)善后处理组:负责伤亡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等工作。
根据事故性质类别和现场救援需要,还可设立环境气象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等,分别负责环境监测监控、气象信息服务、现场通信保障、后勤保障等工作。
2.2 事发地政府职责
及时向市政府和市水电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事发地政府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先期开展事故抢险救援;按照应急救援职责分工,切实抓好应急救援各项工作落实。
2.3应急队伍职责
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在市水电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事故发生后,按照市水电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令立即组织救援人员和应急装备前往事故现场执行应急救援任务。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县级以上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水电站安全风险调查、辨识、评估、分级、定期检查、监控,建立工作台账和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完善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对重大风险点和重点设施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加强对水电站超强度、超负荷,以及生产过程中可能引发的事故包括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交通事故、地震、洪水、暴雨等安全风险的辨识。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负有水电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水电站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和执法检查。同时,与自然资源、水利、电网、气象等部门建立事故信息和自然灾害信息获取及共享机制。
3.2.2 预警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负有水电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预警发布系统、完善预警发布机制、畅通预警发布渠道、明确预警发布范围,及时有效地发布预警信息,指导相关方面做好防范应对准备。
(1)判定预警级别。
出现水电站生产安全事故险情时,负有水电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及时组织风险分析辨识,对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危害强度、影响范围以及次生事件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级别。按照事故发生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预警级别从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
(2)发布预警信息。
发生可能性增大、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事故时,原则上由县级以上负有水电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等媒体及第三方商业平台和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准确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应包括事故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
水电站加强检查监测,积极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负有水电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①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预警行动方案。
②组织应急队伍、负有应急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③准备避难场所及应急设施,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使用;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易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
④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实施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或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⑤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运输、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⑥及时向社会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4)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故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事故危害确认消除后,发布预警信息的责任单位要及时解除预警。
3.3 信息报告
3.3.1 报告程序和时限
水电站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事发地政府和负有水电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在接报后1小时内上报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3.3.2 报告内容
水电站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实行初报、续报和终报制度,初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事故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
3.4 先期处置
3.4.1 事故单位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相关水电站应采取下列应急救援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1)启动应急预案。
(2)迅速控制事故现场,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3)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撤离。
(4)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6)根据处置需要请求就近的专职救护队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7)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8)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3.4.2 事发地政府先期处置
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
(2)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调用或征用相关应急资源。
(3)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4)组织疏散或撤离可能受到事故影响、威胁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划定警戒区域,实施交通管制;维护事故现场秩序。
(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6)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7)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3.5 应急响应
3.5.1 分级应对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由省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委予以支持;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支持;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超出事发地政府应对能力的事故,报请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事故,各行政区域在上一级政府统一指挥下,共同负责应对处置。
3.5.2 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水电站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初判事故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水电站安全事故,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发生较大及较大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市委、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必要时组织指挥;二级响应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三、四级响应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人组织指导协调。启动一级响应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由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四级响应由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启动市级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3.5.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Ⅰ级应急响应:造成 10 人以上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Ⅱ级应急响应:造成 6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3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3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Ⅲ级应急响应:造成 3 人以上 6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3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Ⅳ级应急响应: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以及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6 信息发布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水电站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规定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事故信息,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后续相关信息视情及时发布。发生较大、一般水电站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政府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3.7 应急结束
当水电站生产安全事故威胁或危害得到控制、消除,事故现场得以控制,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应急响应结束。终止市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市委、市政府发布;终止市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批准;终止市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水电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发布;终止市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市水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4 后期处置
4.1 善后处置
在市水电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事发地政府、事故发生水电站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及受伤人员医疗救助;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对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督促保险公司积极做好理赔事宜;及时归还调用征用的物资,物资被毁损、灭失、消耗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做好环境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4.2 调查评估
事故调查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特别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省、市、县政府分级负责调查。
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经验,查找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制定整改措施,逐项整改落实。
5 保障措施
5.1 应急队伍保障
水电站应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按照规定配备人员和装备,开展培训演练。
水电站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应充分发挥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主力军的作用,发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驻张武警部队骨干力量以及社会应急救援队伍辅助力量的作用。
5.2 物资装备保障
市级有关行业部门应储备必要的救援物资装备。
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等储备制度,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水电站应根据事故风险防范应对实际需要,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5.3 资金保障
水电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及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统筹安排,分级承担。
水电站要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和抢险所需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属地政府协调解决。
5.4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要建立并完善专业化医疗卫生应急队伍,根据救援需要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工作。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应急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高水电站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应急保障能力。
5.5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张掖机场)等部门加强交通运输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通行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力量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
5.6 通信信息保障
市工信局、市文广旅游局及各通信运营商负责建立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水电站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
5.7 技术力量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应急信息数据库,推广应用应急救援新技术、新装备,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保障,建立健全水电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专家库,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6 预案管理
6.1 预案编制与修订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预案,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6.2 预案演练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水电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地区、本部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水电站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或应急处置方案,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6.3 宣传与培训
县级以上负有水电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水电站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科普宣传工作,各有关媒体应予以支持。
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及专业救援队伍的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同时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工作,提高相关救援队伍和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7 责任追究
水电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各类违纪违法问题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张掖市水电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张掖市水电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名单
附件1
张掖市水电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水电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事故救援综合协调工作,发生水电站生产安全事故时,指导协助县区政府做好应急救援期间的群众临时性安置等工作;负责协调、调配有关企业的设备、物资和器材。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事故区域的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及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负责确定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的身份;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及逃逸人员的追捕。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地质情况。
市交通运输局(市运管局):负责调配抢险运输车辆,负责做好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人员的运送。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事故区域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提出生态环境修复意见。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参加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出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并协助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保障事故救援的通信保障。
市住建局:负责为突发事件救援、调查提供建筑物、设施方面的技术信息支持。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决定,负责及时拨付事故应急救援和应急演练所需资金。
市气象局: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雨量等适时气象资料及短期气象预测预报服务。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培训相应医护人员;指导定点专业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受伤人员情况。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抢险生活物资的调配。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事故生活类救灾物资保障工作。
张掖供电公司:负责事故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并协助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武警张掖支队:应急救援指挥部请求参加重大事故的抢险救援。
张掖市消防救援支队、张掖市森林消防支队:负责水电站设施突发事件火灾、爆炸、泄漏事故的现场救援及应急处置工作。
市检察院、市纪委监委、市总工会、市司法局、张掖公路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求,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力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2
张掖市水电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名单
指 挥 长:武和谦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总 指挥:张洪峰 张掖军分区副司令员
武俊喜 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张成琦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郑 英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屈建元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刘振民 武警张掖支队支队长
赵新福 甘州区委副书记、区长
张 鹏 临泽县委副书记、县长
张 龙 高台县委副书记、县长
张 伟 山丹县委副书记、县长
牛益民 民乐县委副书记、县长
钟向辉 肃南县委副书记、县长
成 员:
李德宏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武汉章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委网信办主任
徐 晓 市科技局局长
郑 杰 市工信局局长
牛生乐 市民政局局长
牛志明 市司法局局长
陈明彪 市财政局局长
苏培孝 市人社局局长
刘学汉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郭建平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刘光辉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田慧新 市水务局局长
关志强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 斌 市住建局局长
梁顺海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臧进云 市商务局局长
魏士博 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许 元 市文广旅游局局长
高银林 市粮食和储备局局长
陈 贤 张掖经开区管委会主任
徐志龙 市气象局局长
汪卿泰 市地震局局长
刘晓红 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牛继恩 张掖供电公司总经理
杨晓勇 张掖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王金德 张掖市森林消防支队支队长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水电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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