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620700004/2021-00256
文号
张政办发〔2021〕56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生成日期
2021-11-25 16:36:05
是否有效

张政办发〔2021〕56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的实施意见》已经市第五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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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张掖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目标,以未建未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为重点,认真贯彻落实我市“十四五”规划提出的“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动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和建制缴存工作,为改善民生提供支撑,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总体目标

以2020年末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数量为基数,每年缴存单位和职工人数的新增比例均不低于6%;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基准,到2025年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达到75%以上。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范围,依法缴存。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军队专业技能岗位文职人员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港澳台同胞均应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单位可为其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摸清底数,督建促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强与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大数据比对,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评估,建立未全员缴存和未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清单,组织人员上门加大依法催缴的力度,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坚持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

(三)统筹规划,稳步推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要率先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全员覆盖,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包括聘用教师、医护人员和招录的辅警、协管员、书记员、三支一扶及西部志愿者等)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积极引导督促非公企业积极筹资、主动建缴,努力做到应缴尽缴,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上市公司、重点企业和其他规模以上企业应率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以点带面逐步实现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全覆盖。对职工流动性大、一次性全员建制缴存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政策引导,可在管理人员和有稳定劳动关系的职工中先行建制,通过一至两年的过渡,逐步实现全员覆盖。对效益欠佳的企业,可先按照最低缴存基数和最低缴存比例为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医保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再根据企业效益情况逐步提高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基础性制度,是党和政府心系民生、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的一项重大决策,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解决住房公积金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构建更加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增强职工幸福感、获得感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各类企业要充分认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保障性、互助性特征和按时足额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企业应尽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以及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企业吸引人才、稳定队伍,增强企业凝聚力、向心力和同业竞争力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守法经营和依法缴存意识,积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凝聚合力,共同推动。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从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高度,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归集扩面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应缴尽缴;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公安、法院、教育、卫生等机关事业单位利用合理资金支出渠道为其在职职工全面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拨付财政性资金、基金时把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纳入考评范围;各类建设项目招标预算中已将住房公积金按规定标准取费的,应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缴存证明予以决算,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要将中标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实际缴存情况列入专项检查范围,确保工程预决算公积金规费得到落实;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要把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作为单位出资人、法定代表人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并纳入各类表彰奖励的考评范围;各招标采购单位在招标采购工作中,应将投标企业是否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审查企业投标实力和履约能力的一项主要指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缴存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统计部门应积极做好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解释说明和界定工作;教育部门应指导民办院校尽快为教师等聘用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卫生健康委应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切实保障广大医务工作者合法权益,为执业医师、护士等医务工作者依法依规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商业银行要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信贷授信的重要参考指标;各级工会组织也要主动发挥纽带作用,加强与单位负责人的衔接沟通,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三方集体协商范围,督促法人依法履行缴存义务,切实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监督,促进落实。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联合检查,督促各类应缴单位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进一步充实执法力量,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并按照政策宣传先行、督建促缴跟进、行政处罚惩戒的工作思路,全面开展政策宣传和归集扩面工作,着力纠正应建未建、应缴未缴、少缴漏缴等违法行为。人民法院要积极支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要依法强制执行。依法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拒不纠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问题线索,充分应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督促相关单位履行缴存义务。要强化住房公积金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纳入市级信用信息库,并对单位未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从行业管理的角度积极督促相关单位依法落实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特别是网站、网上营业厅、微信公众号、手机APP和朋友圈等新兴媒体的舆论引导功能,广泛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宣传活动,通过深入单位开展政策宣讲、座谈交流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人力资源及财务等部门负责人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培训,引导其算好法律账、信用账、经营账、声誉账和人才账,提高其对住房公积金建缴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营造用人单位自觉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良好社会环境。

(五)优化服务,提高效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简要件资料,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方便群众办事。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部门间数据互联共享,努力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要依托政务服务网和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大力推行网上办、掌上办、一网办、省内通办和跨省通办,着力为缴存单位、缴存职工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的实施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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