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为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重要论述,准确把握国家和省上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祁连山黑河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对《张掖市祁连山黑河流域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张政办发〔2017〕95号)进行了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30日
张掖市祁连山黑河流域山水林田湖草
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张掖市祁连山黑河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原环境保护部《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推进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通知》,以及省财政厅、原国土资源厅、原环境保护厅《祁连山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张掖市祁连山黑河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用于实施祁连山黑河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以下简称山水林田湖草项目)的基础奖补资金,省、市、县区预算安排和整合用于祁连山黑河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应贯彻落实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理念,以提升全市生态安全和生态系统整体服务功能为目标,按照整体性、系统性原则及其生态系统内在规律,统筹考虑自然生态各要素,以南部水源涵养区保护及林草植被恢复、中部绿洲生态经济优化提升和北部防风固沙生态综合治理为重点,合理制定保护修复措施,因地制宜实施治理工程,促进祁连山黑河流域生态环境恢复和改善。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公益方向、合理划分事权”和“统筹集中、突出重点、奖补结合、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发改、国土、环保、人社、建设、水务、农业、林业、畜牧、湿地等部门负责项目汇总申报、前期工作推进、具体技术指导、项目实施监管和组织竣工验收等工作,共同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实施。
第六条 具体承担项目实施任务的县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负有主体责任,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使用方向
第七条 专项资金以历史遗留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土地整治与修复为重点,按照山上山下、地上地下以及流域上下游进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的原则,根据生态系统特点和现状,统筹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纳入《祁连山黑河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调整优化实施方案》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一)林草植被恢复。重点支持封山育林、人工造林、“三化”草原治理、草原围栏、有害生物防控等项目。
(二)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支持祁连山珍稀濒危动植物栖息地区域生态修复项目—菌物保护利用研究及示范项目。
(三)矿山环境治理恢复。重点支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尾矿库治理等项目。
(四)生态移民。重点支持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农牧民群众生态搬迁和产业发展等项目。
(五)黑河流域生态综合治理。重点支持河道生态治理、沿岸防护林建设等项目。
(六)小流域综合治理。重点支持黑河支流综合治理等项目。
(七)水生态环境保护。重点支持黑臭水体整治、污染水体综合治理等项目。
(八)湿地保护治理。重点支持黑河湿地保护与治理、黑河湿地恢复治理、黑河湿地生态补水、黑河湿地保护区居民转移转产等项目。
(九)土地整治与污染修复。重点支持土地治理修复、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废旧地膜清除回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推广等项目。
(十)北部防风固沙生态综合治理。重点支持荒漠区生态治理、农田防护林网修复、木本油料及特色经济林基地建设等项目。
(十一)技术支撑体系建设。重点支持水生态保护监控信息系统建设、祁连山生态保护修复监测能力及科技支撑、生态保护科普宣传及人员培训等项目。
第三章 申报、分配及管理使用
第九条 项目申请计划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经县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程序报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汇总申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项目申请计划进行审核汇总报送市发改委。市发改委负责对全部项目申请计划进行汇总,编制形成《祁连山黑河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调整优化实施方案》提交市委、市政府审定后报批。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对所提交的项目申请计划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申请计划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条 市祁连山黑河流域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项目办)根据实施方案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报请市政府审定后予以下达。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投资计划下达拨付专项资金,必要时可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办理。
第十一条 各县区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加大整合用于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各类资金的力度,结合执行原资金渠道的相关管理规定,统筹安排、集中使用。
第十二条 各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每半年向市财政局报送资金落实及管理使用情况,同时抄送市项目办。具体报送时间为当年7月与次年1月。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管理,严格执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支出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的,应当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分项目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和核算资料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和项目实施地点、内容、规模或投资概(预)算。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按照工程目标不降低原则调整,并按管理权限逐级报批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办理相关的财务决算审计、审批等手续,并按规定报项目审批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结转和结余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工程项目形成的各类设施,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管护责任,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单位强化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做到“花钱必问效,低效必问责”。对发现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应及时报告市财政局。同时,对上年度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实施进展和绩效自评等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市财政局,抄送市项目办。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可采取聘请专家团队或购买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的方式进行。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年度目标任务完成、生态环境治理改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提升、资金投入、预算执行情况及工程所取得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安排情况应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财政、国土、环保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使用、工程进度、建设管理及后续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资金运行安全和效益。
第二十四条 审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全过程跟踪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骗取专项资金。对以上违法行为,一经查实,由市财政收回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和市直相关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项目管理和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项目、资金等各类文件、电子资料并分类归档保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市政府2017年5月25日批转的《张掖市祁连山黑河流域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张政办发〔2017〕95号)同时废止。以往政策规定与本办法有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张掖市祁连山黑河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 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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