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620700004/2026-00003
文号
张政办发〔2026〕2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6-01-20 17:06:52
是否有效

张政办发〔2026〕2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张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张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张政办发〔2017〕150号)同时废止。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20日


张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总体要求,省委、省政府全面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进一步规范全市救灾救助工作,科学有效衔接中央、省级救灾救助项目,充分利用现有自然灾害预警、救援、救助等资源,加快健全完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保障体系和高效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全面提高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保障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坚决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全力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张掖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遭受重大、特别重大(以下简称“重、特大”)自然灾害时市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工作。

我市毗邻市、州、盟发生重、特大灾害、并对我市辖区内造成重大损失时,依据本预案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开展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

2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

4坚持依靠群众,发动群众自救互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5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张掖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为张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 张掖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设在市应急局,负责与相关部门、县的沟通联络、组织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地区需求,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4)组织指导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配合做好因灾倒损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督促指导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做好救灾款物的使用发放和监督管理。

2.3 张掖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对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市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根据需要,参与重、特大自然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3 灾害救助准备

3.1 灾害救助应对准备

市气象、水、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地震等部门应及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负有救灾职责的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基础数据。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分析研判,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视情提前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部门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做好灾害救助应对准备工作的相关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求相关县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及时沟通协调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公安交等部门和单位,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和交通管制等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与相关涉灾部门会商研判灾情发展态势,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6)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3.2 灾害信息共享

担负灾害预警预报任务的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其他成员单位通报预警信息,指导其做好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灾害风险解除或灾情稳定后,发布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的市防灾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终止预警。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县区应急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信息共享等工作。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依据本部门、本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做好主要灾情指标数据的统计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1)市、县区应急部门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损失情况、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受灾地区的需求等。

2)市、县区应急部门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主动通报同级应急部门。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应急部报告。

3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报要快续报要勤核报要准,确保灾损统计要有台账可查可溯。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灾情管理系统补报。

4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受灾市、县区应急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勘误或核报。

5对造成重大人员和失踪的灾害事件,受灾市、县区应急部门要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林草、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认真核实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受灾市、县区应急部门会同相关涉灾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部门

6特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受灾县区应急部门要严格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部门。灾情稳定后,受灾县区应急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及时核定上报灾害损失。

7对于干旱灾害,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早会同应急、水务、气象部门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及时对灾情进行调查、会商、评估、研判,并提供旱灾已形成的报告,及时上报旱灾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情解除;情解除后应及时核报灾害损失。坚决杜绝不分春旱、夏旱、伏旱、秋旱至终结后上报问题的发生。

4.2 灾情报告流程

1)灾情初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自然灾害后,县区应急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数据向市应急局报告(含分乡镇数据),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市应急局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区数据)向省应急厅报告。对于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死亡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县应急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应急厅和应急部。报告方式可通过电话、传真、微信、短信或报灾系统等上报。接到应急部要求核实信息的指令,市、县区应急部门应及时反馈情况。对具体情况暂不清楚的,应先报告事件概要情况,随后组织调查反馈详细情况,原则上,电话反馈应在接到指令后30分钟内完成,书面反馈(包括传真、微信、短信等方式)应在接到指令后1小时内完成。

2)灾情续报。在灾情稳定前,市、县区两级应急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24小时零报告制度是指在灾害发展过程中,市、县区应急门每24小时须上报一次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

(3)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市、县区应急局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县区应急局应在5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含分乡镇数据)向市应急局报告;市应急局在接到县区报表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区数据)向省应急厅报告。

4.3 灾情会商与信息发布

1灾情会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机制,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部门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根据需要向本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提供灾情损失等信息。

2灾情统计。县区应急部门在灾情核定后,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灾情损失统计、认定台账和评议、公示资料,为灾后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3灾情信息发布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媒体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区人民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和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融媒体行政管理部门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害稳定前,市、县区应急部门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原则

1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市、县区政府为主,始终保持与上下级的配合协调,统一组织调度

2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市、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灾害发生后,应根据灾情,及时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安排、抗灾救灾、次生灾害监测预警、灾情调查统计、灾害损失评估和灾情信息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3)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突出以县区为单位,加强纵向政策的贯通落实,注重横向部门间的高效推动,齐心协力确保受灾群众得到全面有效救助。

5.2 响应等级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对照《张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受灾地区一次灾害过程损失程度达到四级响应条件的,视为一般灾害;达到三级响应条件的,视为较大灾害;达到二级响应条件的,视为重大灾害;达到一级响应条件的,视为特别重大灾害。

5.3 一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市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含失踪)50人(含本数,下同)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0间或3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15%以上,或10万人以上。

(5)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市委、市政府决定。必要时,市委、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同时将启动一级响应的公告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备。

5.3.3 响应措施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市政府市长)其委托常务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市长)统一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各成员单位和受灾县区政府会商研判灾情和减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县区灾害救助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及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市委、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2)开展核灾救助。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派出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县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市应急局可先期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县区指导开展救助工作。

(3)汇总上报灾情。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县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根据需要,每日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有关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必要时,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县区需求评估。

(4)投入救灾力量。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市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受灾县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加强安置点安全管理。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市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县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协助受灾县区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引导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下拨救灾款物。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县区政府申请和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市应急局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省应急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请物资支持,指导、监督受灾县区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安置受灾群众。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县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县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社会秩序。市公安局加强受灾县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保障市场生活必需品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张掖金融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抢修基础设施。交通运输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市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务局指导受灾县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国网张掖供电公司做好电力设施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市工信局、中国电信张掖分公司、中国移动张掖分公司、中国联通张掖分公司组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准备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保障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监测。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利用新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10)启动救灾捐赠。市应急局会同市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指导捐赠款物的分配使用。市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市政府办公室(承担外事管理协调的科室)和相关部门负责办理国际救灾援助事宜,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指导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11)做好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应急局等有关部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县区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市委网信办、市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做好舆情应急处置和宣传报道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受灾县区政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委员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根据需要,将评估结果报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1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县区、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4 二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市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含本数)、5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0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10000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市委报告同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备。

5.4.3 响应措施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各成员单位和受灾县区政府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市委、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2)开展核灾救助。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派出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县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汇总上报灾情。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信息,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县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根据需要,每日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有关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必要时,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县区需求评估。

(4)投入救灾力量。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市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受灾县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加强安置点安全管理。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市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县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协助受灾县区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引导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下拨救灾款物。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县区政府申请和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市应急局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省应急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请物资支持,指导、监督受灾县区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安置受灾群众。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县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县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抢修基础设施。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市住建局指导灾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务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国网张掖供电公司做好电力设施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工作。张掖金融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启动救灾捐赠。市应急局会同市民政局指导受灾县区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9)做好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应急局等有关部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县区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市委网信办、市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做好舆情应急处置和宣传报道工作。

(10)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受灾县区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评估结果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根据需要报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1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2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县区、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5 三级响应

5.5.1 启动条件

市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含本数)、30人(不含本数,下同)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0人以上、30000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5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牧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10000人以上、5万人以下。

5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5.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报告。

5.5.3 响应措施

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应急局局长)组织协调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灾害救助工作。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受灾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开展核灾救助。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县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汇总上报灾情。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投入救灾力量。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受灾县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加强安置点安全管理。军队有关单位根据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县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受灾县区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引导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下拨救灾款物。市财政会同应急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县区政府申请和应急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应急会同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应急粮食和储备局申请物资支持,指导、监督受灾县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安置受灾群众。市应急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县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受灾县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抢修基础设施。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准备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保障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监测。张掖金融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启动救灾捐赠。市应急局会同市民政局指导受灾县区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9)做好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应急局等有关部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县区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市委网信办、市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做好舆情应急处置和宣传报道工作。

10)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应急指导受灾县区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核定自然灾害损失。

11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2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县区、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6 四级响应

5.6.1 启动条件

市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含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

10000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00户以上、1000间或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农牧业人口1%以上、5%以下,或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5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6.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市应急局局长)决定启动四级响应,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5.6.3 响应措施

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应急局局长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开展核灾救助。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县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协助指导受灾县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根据需要,可由级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汇总上报灾情。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投入救灾力量。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工作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受灾县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加强安置点安全管理。军队有关单位根据有关部门和受灾县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受灾县区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5)下拨救灾款物。市财政会同应急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县区政府申请和应急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应急会同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受灾地区需求紧急调拨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县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安置受灾群众。市应急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县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受灾县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抢修基础设施。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准备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保障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监测。张掖金融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启动救灾捐赠。市应急局会同市民政局指导受灾县区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9)做好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应急局等有关部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市委网信办、市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做好舆情应急处置和宣传报道工作。

(10)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应急指导受灾县区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核定自然灾害损失。

11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2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县区、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7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的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县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级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条件可酌情降低。

5.8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级防汛抗洪、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的,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灾情会商和分析研判,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县区启动三级及以上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应急报告。启动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向相关县区通报,所涉及县区要立即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灾情会商和分析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5.9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县区应急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对启动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指导受灾县区应急部门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核实需救助人员规模,建立需救助台账,并统计生活类物资等救助需求。

6.1.3 根据县区财政、应急部门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财政会同应急向财政、应急部和省财政厅、省应急厅争取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及时下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应急指导受灾县区应急部门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 应急财政监督检查受灾县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视情通报受灾县区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恢复重建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由受灾户自主申请,不建不补。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应尊重群众意愿,综合运用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成果,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开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1 对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根据市、县区应急、住建等相关部门核定的倒损住房情况,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视情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2.2 财政应急收到受灾县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结果,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应急厅并财政部、应急部提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财政根据应急资金安排建议,结合中央省级下达资金、受灾县区财力等因素会同应急确定补助方案,按程序下达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2.3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受灾县区应急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逐级报上级应急部门。应急收到县区应急部门上报的绩效评价情况后,应派出工作组,通过实地抽查等方式,对中央和省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6.2.4 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指导和质量安全监督。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受灾区政府落实防范措施;负责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用地审批。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 冬春救助

受灾县区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应急财政根据应急财政委、政府有关部署加强统筹指导,县区应急部门、财政部门抓好落实。

6.3.1 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每年9月下旬组织开展全受灾群众冬春期间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县区应急部门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汇总审核受灾群众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

6.3.2 受灾县区应急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建立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党委和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部门备案。

6.3.3 应急财政根据县区应急、财政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向应急财政提出当年受灾群众冬春救助资金申请。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下达后,财政局应及时下拨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期间基本生活困难。

6.3.4 县区应急部门根据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需求,结合本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视情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生活类救灾物资。应急会同财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区申请,结合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实际,视情调拨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市级储备物资不足时,由市应急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区受灾群众需求,及时向上级部门申请调拨省级物资储备。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应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强化落实应急救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7.1.2 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支持受灾县区党委和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用于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7.1.3 财政应建立健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

7.1.4 县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5 充分发挥灾害保险的损失补偿功能,鼓励、督促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提升理赔时效。

7.2 物资保障

7.2.1 充分利用现有级储备仓库资源,合理规划、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市政府、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区政府、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较高地区的乡镇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的需求,及时补充购置更新救灾物资。市、县区应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规范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市工信局、中国电信张掖分公司、中国移动张掖分公司、中国联通张掖分公司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公众通信保障。基础电信企业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根据应急救助工作需要视情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

7.3.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逐步实现灾情数据实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具体地址和达路径。

7.4.4 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社会治安等保障,做到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开展灾情会商、灾损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县区、乡、村(社区)四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6.2 完善非受灾地区支援受灾地区、轻受灾地区支援重受灾地区的对口救助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在科研机构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 支持和鼓励内高等院校、在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研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全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科学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

组织开展对各级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以及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和志愿者的培训。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分级负责对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组织管理人员、灾情信息管理人员和基层灾害信息员进行业务培训。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与修订

本预案由应急负责组织编制,报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区应急部门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县区预案应明确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并报应急备案。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预案实施后,各部门应结合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总结复盘、评估,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管理,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2 预案演练

市、县区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根据预案规定和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贴近实际、广泛参与、形式多样的应急演练。

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9 附则

9.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2 责任与奖惩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及时性表彰;对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应急负责解释。

9.4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