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办发〔2023〕60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电力接入
工程投资界面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张掖市电力接入工程投资界面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5日
张掖市电力接入工程投资界面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园区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进一步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电力接入工程,为用电客户地块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电网之间所发生的电网延伸等入网工程,工程建设投资不包含用户提出的超标准报装或个性化需求等延伸服务费用。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印发之日起,通过出让或划拨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第二章 电力接入工程投资界面划分
第四条 电力接入工程投资界面,按照用电容量等分为10千伏及以下电力接入工程、35千伏及以上电力接入工程。
第五条 10千伏及以下电力接入工程
(一)低压小微企业用电客户的电力接入,经由电网企业公用配电变压器进行接入,产权分界点前的延伸工程由供电公司投资。接入工程土建涉及的政策处理问题,由属地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协调处理解决。
(二)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10千伏高压用电客户的电力接入工程,原则上由供电公司延伸10千伏电源线路至用电客户建筑红线外,延伸工程由供电公司投资,配套的电力通道、电力管线(管廊)等由属地政府投资建设。供电公司公网线路无法满足大中型企业用电客户的用电容量、用电可靠性等需求时,可由用电客户投资建设电力专线供电,配套的电力通道、电力管线(管廊)等由用电客户投资建设,工程土建涉及的政策处理问题,由属地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协调处理解决。
(三)与储备土地(征收)直接相关的10千伏高压用电客户的电力接入工程,由土地储备(征收)管理主体将公共电网延伸的电力接入工程投资费用列入土地储备(征收)项目投资成本。
(四)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不含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电力接入工程,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园区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发〔2021〕39号)《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推进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办发〔2022〕108号)和《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统筹县级工业园区发展的意见》(张政发〔2022〕77号)的要求,从用电客户地块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电网发生的电网延伸等电力接入工程,由园区管委会按照“标准地”基础设施标准投资建设。
第六条 35千伏及以上电力接入工程
(一)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从用电客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电网发生的电力接入工程,由市、县(区)财政投资建设。电力接入工程建设费用从县(区)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费中,按规定列支。
(二)与储备土地(征收)直接相关的项目,由土地储备(征收)管理主体将公共电网延伸的电力接入工程投资费用列入土地储备(征收)项目投资成本。
(三)园区内从用电客户地块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电网发生的电网延伸等电力接入工程,由园区管委会按照“标准地”基础设施标准投资建设。
第三章 电力接入工程实施流程
第七条 10千伏及以下电力接入工程,由供电公司出资建设的,建设流程执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网基建工程管理规定。园区、与储备土地(征收)直接相关的10千伏高压用电客户的电力接入工程,参照第八条、第九条执行。
第八条 35千伏及以上或园区的用电客户电力接入工程,由市、县(区)行政管理部门或园区管委会统筹协调实施和资金监管。
第九条 35千伏及以上或园区的用电客户电力接入工程实施流程
(一)规划对接。供电公司做好电力专项规划编制,并报规划主管部门评审审查,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同时,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相关规定,负责定期开展实施评估和修编工作。供电公司定期对接政府行政部门获取全市土地出让或划拨信息,明确各区域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作为后续电网网架建设、设备改造、用户接入的依据。
(二)项目启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用电客户、土地储备(征收)管理主体、园区管委会根据用电需求对接供电公司,供电公司需结合项目落地区块电力接入现状,统筹考虑区域电网规划建设,根据项目终期用电规模,出具接入系统初步方案。
(三)工程设计。市、县(区)行政管理部门和土地储备(征收)管理主体、园区管委会应确定相应的电力接入工程实施主体,由电力接入工程实施主体根据供电公司出具的正式供电方案组织开展接入工程设计并编制工程概(预)算书,工程设计应符合输变电工程设计规范和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运行管理规程要求,工程概(预)算采用最新电力工程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相关规定如有更新则参照最新标准执行。电力接入工程实施主体应通知供电公司参与工程的设计文件及概(预)算审查。如项目用电需求发生较大变更,应重新进行接入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和审查。
(四)工程建设。电力接入工程实施主体应按规范组织开展工程建设。电力接入工程实施主体应通知供电公司参与工程的建设管理和验收。涉及在供电公司所辖公网变电站、运行输电线路的施工作业,应按规定签订安全协议,接受供电公司的管理。
(五)资金管理。电力接入工程资金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拨付,按照统一标准进行结算,并进行外部审计。电力接入工程可由市、县(区)行政管理部门和土地储备(征收)管理主体、园区管委会与供电公司协商,委托供电公司代建,资金拨付给供电公司专款专用、单独记账、接受监管,建设流程执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网基建工程管理规定。
(六)运行维护。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做好其投资建设的电力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保障用电客户可靠用电。对于由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建设的、自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的电力接入工程,建成后的运行、维护、监管工作依据资产属性可由市、县(区)政府与客户、电力公司协商解决。也可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无偿移交至供电公司管理,后续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费用由供电公司负责,纳入企业经营成本,通过价格机制予以疏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电力接入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其他事项,由市、县(区)行政管理部门和土地储备(征收)管理主体、园区管委会、供电公司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如无异议,则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