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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机构信用分级星级评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
620700059/2025-00134
文号
关键词
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机构;信用分级;星级评价;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人社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市人社局
生成日期
2025-12-18 14:36:53
是否有效

为推进我市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评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机构守法诚信、健康发展,张掖市制定《张掖市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机构信用分级星级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与依据

《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张掖市实际制定,旨在通过建立信用分级制度,将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机构进行星级评价,实施分类管理,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机构守法诚信、健康发展,持续提升职业培训质效。

二、核心内容解读

(一)明确信用信息记录归集的范围和主体

1.《办法》明确了信用分级的职业培训和评价机构的范围。

(1)职业培训机构主要包括经行政许可设立的技工院校、经行政许可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2)职业技能评价机构主要包括经人社部门备案,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并核发相应证书的单位。

2.《办法》明确了信用信息由市、县()人社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评价”和属地管理原则分别记录培训机构和技能评价机构信息最终由市人社部门归集。

(二)制定了信用分级的条件和星级

1.培训和评价机构信用一般分为四个等级:A级(五星级)、B级(四星级)、C级(三星级)、D

2.培训机构除具备评价周期内无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无违反政府补贴职业培训政策规定和在“信用中国”未查询到相关不良记录等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培训机构A级(五星级)达到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星级评价结果在90分以上。

(2)培训机构B级(四星级)达到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星级评价结果在75分至89分之间。

(3)培训机构C级(三星级)达到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星级评价结果在60分至74分之间。

(4)培训机构有年内因违反职业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近年内因违反政府补贴职业培训政策规定,受到移除承担政府补贴培训机构目录处理的;上年度培训机构年检结果为不合格或未定等次;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星级评价结果在60分以下的;评价周期内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的任意一种情形的,评价为D级。

3.评价机构除具备备案周期内无违反技能评价法律法规行为、无违反技能评价政策规定行为、在“信用中国”未查询到相关不良记录等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评价机构A级(五星级)备案周期内原则上每季度必须开展一次评价工作。

(2)评价机构B级(四星级)备案周期内组织评价批次在4次以上,且每年不少于1次。

(3)评价机构C级(三星级)备案周期内组织评价批次少于3次,且每年不少于1次。

(4)评价机构有备案周期内因违反技能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周期内因违反技能评价政策规定,受到暂停技能评价六个月以上处理且整改未到位,不能正常开展评价工作的;备案周期内一年以上不开展评价工作的;备案周期内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的,评价为D级。

(三)明确了评价程序

1.市、县(区)人社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评价”的原则,由下发行政许可的市、县(区)人社部门对职业培训机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依据张掖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星级评价标准进行星级评价初评,并将星级评价情况报市人社部门

县(区)人社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备案的评价机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并开展星级评价初评,将星级评价情况报市人社部门。

2.市人社部门对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星级评价结果进行复核,经公示后向社会公布

(四)细化了结果应用措施

1.对评价为A级(五星级)的培训机构,给予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重点培训项目选择对象,支持牵头培育职业技能培训品牌,优先推荐创建省、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可批准开展高级工技能培训,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等激励措施,以及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2.对评价为B级(四星级)的培训机构,给予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重点培训项目选择对象,优先申请培育职业技能培训品牌,可申报创建县(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检查中适当减少检查频次等激励措施,以及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3.对评价为C级(三星级)的培训机构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4.对评价为D级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施惩戒措施,主要包括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加大检查频次;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的,依法限制申请政府补贴培训项目;以及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5.对评价为A级(五星级)的评价机构,给予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领域项目申报、职业(工种)调整及提高评价等级,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等激励措施,以及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6.对评价为B级(四星级)的评价机构,给予同等条件下酌情调整评价职业(工种)及考核项目,检查中适当减少检查频次等激励措施,以及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7.对评价为C级(三星级)的评价机构,取消部分职业(工种)及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或降低部分职业(工种)等级,并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8.对评价为D级的评价机构,实施惩戒措施,包括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的,依规限制开展技能评价,直至终止备案;以及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三、权益保护

1.信息查询:培训和评价机构通过线上、线下均可查询信用等级信息。

2.权益保护:人社部门采集、归集、应用和信用分级评价等过程中不得侵犯和损害培训和评价机构合法权益。

3.约束机制:培训和评价机构认为人社部门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向市人社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市人社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核查,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

四、政策意义

《办法》通过量化指标,构建了职业培训和评价机构信用等级,既推进了培训和评价机构规范运行,持续提升培训质效,也通过激励措施支持信用等级较高的机构不断发展壮大,持续优化师资水平、设施设备,为张掖市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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