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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申请审查办法》 政策解读
索引号
620700112/2024-00170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政务服务中心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1-11-25 17:05:00
是否有效

一、制定的必要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深入推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提出异议审查来监督行政执法、维护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识愈发强烈,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申请的提出和办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张掖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意见》(张政办发〔2012〕38号)基础上制定《张掖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申请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修订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4《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

5.《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6《张掖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三、修订的经过

在制定《办法》过程中,通过深入调研,广泛听取了各方意见,并对不同意见进行了充分研究和协调。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意见,同时还听取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印发公布

四、重要内容解读

1关于异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机关。《办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或与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可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异议审查申请,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请人。对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异议审查申请由其上一级政府的法制机构负责处理;对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异议审查申请,由本级政府的法制机构负责处理”。

2关于异议审查申请应当载明的事项。《办法》第四规定应载明的事项如下:(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姓名、身份证复印件、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名称;(三)申请异议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四)申请异议审查的请求、理由和依据;(五)提出异议审查申请的时间,申请人签名或盖章。提出异议审查申请还应当提供申请异议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申请人确因正当事由不能提起申请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审查申请,但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事项 。

3关于异议审查效率。办法第六条规定政府法制机构受理异议审查申请时,应当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异议审查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制发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

对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监督范围的,应当在7日内将相关申请资料及时移送有备案审查权的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争议较大、内容复杂,30日内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经审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材料补正时间不计算在内 。

4关于异议审查申请的处理规定。《办法》第八条规定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异议审查申请按下列规定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相关行政机关。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认定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有违法不当情形的,由政府法制机构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予以改正;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相互矛盾,本级人民政府又无权处理的,应当报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按程序处理”。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掖市行政规范性 文件异议申请审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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