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掖市行政规范性
文件异议申请审查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张掖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申请审查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日
张掖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申请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审查申请,各级行政机关对异议审查申请的办理,适用本办法。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界定和分类按照《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执行。非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或与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可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异议审查申请,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对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异议审查申请由其上一级政府的法制机构负责处理;对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异议审查申请,由本级政府的法制机构负责处理。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审查申请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姓名、身份证复印件、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名称;
(三)申请异议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
(四)申请异议审查的请求、理由和依据;
(五)提出异议审查申请的时间,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提出异议审查申请还应当提供申请异议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
申请人确因正当事由不能提起申请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审查申请,但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事项。
第五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异议审查申请,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对审查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以补正通知书的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申请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或要求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六条政府法制机构受理异议审查申请时,应当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异议审查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制发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
对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监督范围的,应当在7日内将相关申请资料及时移送有备案审查权的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争议较大、内容复杂,30日内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经审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材料补正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对县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异议审查申请后,应当转送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必要时有权直接审查处理。
负责备案审查的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第八条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异议审查申请按下列规定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相关行政机关。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认定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有违法不当情形的,由政府法制机构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予以改正;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相互矛盾,本级人民政府又无权处理的,应当报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按程序处理。
第九条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时,需要有关单位协助审查,或者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协助审查意见函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予以协助。
第十条 制定机关收到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后,应当在30日内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并向负责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书面反馈处理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或者拒不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的,由备案审查的法制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撤销该行政规范性文件,并将撤销决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