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飞地经济”发展,拓展发展路径,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项目合理布局,加快经开区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实现优势互补、利益共享、互利共赢,助推产业集聚发展,做大经济总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把握“三新一高”发展要求,以“一核三带”区域发展格局和实施“四强”行动为牵引,立足资源禀赋和发展基础,打破行政区域限制,发挥不同地区比较优势,优化区域之间资源配置,加强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完善发展成果分享机制,促进要素自由有序流动。通过建立“飞地经济”合作机制,创新跨区域合作模式,推动形成优势互补、联动发展的产业布局,为全市工业经济突破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加强统筹协调,做好规划引领、政策引导、服务支撑,健全议事协调机制,强化跨区域政策衔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引导各地政府、园区、龙头企业加强合作共建,参与“飞地经济”发展,着力提升产业园区开发建设、项目招引质量和水平,打造跨区域合作新模式。
2.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充分发挥合作各方特色和比较优势,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在土地、技术、人才、资金、管理等方面全方位合作,推进要素跨区域重构和最佳配置,最大限度释放生产要素活力和潜力,引导各方共同参与产业园区建设、运营管理和项目的定向招引推介,实现飞出地“资本+技术+管理优势”与飞 入地“土地+劳动力+自然资源优势”紧密结合,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产供销、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互联共生,不断拓展区域经济发展新空间。
3.平等协商,权责一致。转变发展理念,创新“飞地经济”合作机制,结合实际,自主共商确定合作领域、合作方式、建设运营、利益分成、人员交流等事项,通过包干运营、合作共建及飞地项目等多种方式,促进合作双方良性互动、互利共赢。
二、主要措施
(一)明确适用范围
“飞地经济”是指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建立经济指标分享和税收分成等合作机制,把不宜在原区域(项目引进方,飞出地)落地发展的项目转移到承接区域(项目承接地,飞入地)的经济合作模式。
(二)建立准入条件
1.“飞地经济”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引进农畜产品精深加工、生物制药、化工、有色冶金、新材料、综合能源及装备制造业、智能制造及大数据等产业领域项目,集中打造特色优势产业集群。
2.“飞地经济”项目应符合张掖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张掖市“十四五”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张掖经开区发展规划、产业规划等,符合飞入园区功能定位及项目准入条件。
(三)创建合作机制
1.坚持合作共建、共管、共招、共赢,合作方共同研究商定项目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利益分配等事项,签订合作协议,做 到分工明确、权责对等、共建共享。
2.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飞地经济”合作,共同探索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运营管理和项目招引落户。
3.建立常态化的议事协调机制,加强在产业发展、项目建设等方面的政策对接,及时研究解决园区建设、项目引进和运营管 理中的问题。
(四)双方权责及利益分享
1.职责划分。“项目引进方——飞出地”职责:按照飞入园区准入条件,负责项目前期考察、洽谈、引进等工作;负责协调项目签约,解决项目落地前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对飞入项目的真实性负责。“项目承接地——飞入地”职责:负责飞入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负责项目备案、用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存在的问题;负责飞入项目土地供应、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工作;负责协调兑现招商引资政策,协助企业争取国家、省、市出台的鼓励扶持政策。
2.发展模式及利益分享。“飞地经济”可采取“飞地园区”包干运营、合作共建以及“飞地项目”发展模式,并按照相应利益分享原则建立利益分享机制,利益分享期为10年。
1.包干运营。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合作 共赢”原则,由“飞出地”国有投资公司对“飞地园区”进行开发建设和包干运营,承担园区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等职能。“飞地园区”产生的固定资产投资、工业产值按属地原则归园区所在地统计上报;涉及的地方政府土地收益(除上缴省级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征地拆迁成本开支、按中央省上政策要求计提的教育资金、农田水利资金、保障性住房资金 和用于农业农村资金)、运营方资产收益、“飞地园区”地方税收(扣除“飞入地”给予的优惠政策补助资金后)前3年全部用于“飞地园区”基础设施完善改造提升;第4-5年按5:5 比例由运营方和“飞入地”分享;5年后按3:7 比例由运营方和“飞入地”分享。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商定税收分成比例及分成年限。
2.合作共建。由“飞出地”与“飞入地”国有投资公司进行合作,共同出资组建“飞地产业园”投资开发企业,负责园区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并承担“飞地园区”土地储备、基础设施建设、产业项目招商、企业服务等职能,探索建立相关资源环境指标跨区域分担机制。“飞地园区”产生的固定资产投资、工业产值按属地原则归园区所在地统计上报;涉及的地方政府土地收益(除上缴省级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征地拆迁成本开支、按中央省上政策要求计提的教育资金、农田水利资金、保障性住房资金和用于农业农村资金)全额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完善配套。合作双方资产收益前3年按5:5 比例分成,“飞入地”国有投资公司收益全部用于“飞地园区”基础设施完善改造提升;第4-5年按5:5 比例由“飞出地”和“飞入地”分享;5年后按3:7比例由“飞出地”和“飞入地”分享。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商定税收分成比例及分成年限。
3.飞地项目。市级以下税收留成部分由“飞出地”“飞入地” 按比例分成,项目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飞入地”留成部分,扣除“飞入地”给予该项目优惠政策补助资金后,原则上自项目投产后前3年由“飞出地”和“飞入地”按6:4比例分享,后7年由“飞出地”和“飞入地”按4:6比例分享;10年后全部计入“飞入地”。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商定税收分成比例及分成年限。税收分享划转工作由经开区协调市财政局在年终结算时统一办理。“飞地项目”由“飞入地”政府统计部门负责统计,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投产后产生的产值等经济指标的分享期、分享方式原则上与财税利益分享一致,利益分享期结束后全额计入“飞入地”。允许新能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等资源环境指标在“飞入地”“飞出地”间分担。升规入库根据项目运营实际情况由“飞入地”和“飞出地”协商解决。
三、政策支持
(一)资金政策支持。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预算内专项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和省级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等政策资金支持“飞地经济”发展,在落实各项专项资金时,对符合条件的“飞地经济”项目予以靶向支持。
(二)财政政策支持。利益分享期内,落户张掖经开区的项目,按照《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及产业发展扶持优惠办法》予以扶持奖励。
(三)用地政策支持。“飞地园区”“飞地经济”项目,优先保障用地需求,实行“标准地+双信地+定制地”供地,积极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地模式。加大工业标准化厂房和科技孵化器建设,为“飞地经济”项目落地企业提供经营场所。
(四)服务政策支持。“飞地经济”项目备案、环评、能评、安评等前期手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飞入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飞地经济”项目可优先申报省、市列重大项目,优先保障能耗指标,同等享受“飞入地”招商引资以及其他各项优惠政策。
(五)基础设施支持。“飞地经济”项目涉及的道路、电力、通讯、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由经开区予以优先规划、集中配套、全面保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由经济发展局统筹协调落实“飞地经济”发展,具体负责“飞地经济”推进落实和日常调度等工作,各相关部门全力做好各行业领域工作。
(二)加强配合协作。各部门要加强合作,密切协作,细化具体任务,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指导,建立完善“项目管家”服务机制,为项目落地、建设、运营提供全方位、全过程优质高效服务,营造有利的政策环境,推进“飞地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严格督促检查。纪检监察室和督查考核办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在项目协调推进过程中推诿扯皮、推进不力的部门和个人要进行通报批评。要加大对发展“飞地经济”先进典型的对外宣传,不断增强合作典型的引领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大力营造“飞地经济”发展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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