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
推进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
工作实施细则
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是指权属清晰、完成区域评估并实现项目开工所必须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带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22〕56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工业项目土地使用标准等3个用地标准的通知》(甘政办发〔2022〕80号)以及《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推进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办发〔2022〕108号)要求,为扎实推进经开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一以贯之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指示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强政策引导,推动土地、资金等要素和发展需求精准匹配,提高全要素生产率,通过简化、优化、标准化工业项目供地程序,进一步提高士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实现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的有机统一,促进工业项目尽快落地。
第二条实施原则
(一)优化服务、提升效率。统一组织实施区城评估,科学确定控制性指标,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构建规范高效的新型服务模式。
(二)节约集约、提高效益。以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为核心,坚持“亩均论英雄”的产业发展导向,进一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三)依法依规,全程监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使“标准地”改革依据合法、程序合法、结果合法;采用“制度+”“技术+”等手段,实施全流程监管、全过程管控落细落实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绿化率等控制性指标。
第三条推行范围
张掖经开区内所有采用出让用地方式的企业投资工业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区域评估
出让“标准地”所在区域,全面应用区域评估成果,项目审批全流程涉及主管部门公告范围内的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产资源压覆评估、化工园区安全性评价5项评估事项,不再单独编制单项评估文本和评估事项审查审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3项评估事项按照国家、省、市及经
开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控制性指标
设立出让“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明确准入产业、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年亩均税收、容积率、绿化率等5项控制性指标体系。
(一)准入产业。要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委发〔2020〕34号), 立足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和区位优势,重点引进循环化工、特色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等产业。对于国家发改委制定的《产
业结构调整目录》中禁止入园项目,一律禁止进入经开区各园区。
(二)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项目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
不低于100-150万元/亩。
(三)年亩均税收。项目达产后,年亩均税收不低于2-5万
元。
(四)容积率。容积率0.5-1.0。
(五)绿化率。绿化率不低于20%。
按照各园区功能分区设定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年亩均税
收标准(附件1)。
第六条配套基础设施
经开区工业“标准地”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确保地块具备项目动工开发所必须的“九通一平”基础条件,包括道路、给水、排水、雨水、电力、供气(热)、网络、通讯及区域平整完成。
第七条出让流程
经开区“标准地”出让按照出让前准备、按标出让、审批服务、按标施建、对标验收、监督管理等环节组织实施(附件2)。
(一)出让前准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具备条件的区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对拟出让的“标准地”地块完成区域评估,在区域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园区规划及环评、产业功能区划、产业准入等要求建立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绿化率等控制性指标体系,并实行动态调整,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确保出让地块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等基本条件。
(二)按标出让。根据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核,报经市政府批准后,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工业“标准地”招拍挂出让公告,明确拟出让工业用地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年亩均税收、容积率、绿化率等标准。
第八条签订协议、承诺书
“标准地”出让成交后,竞得企业与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经开区签订《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附件3)和《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书》(附件4)。企业按照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和有关税费后,申请办理不动产权首次登记。市自然资源局在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簿上备注“属工业项目“标准地”性质”,其土地使用权变更须满足工业项目“标准地”项目要求。
第九条审批服务
建立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项目前期辅导服务机制,确保项目精准落地。按照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最多跑一次”、不超过60天要求,做好企业投资项目审批代办服务、并 联审批和不见面审批;以“标准地”方式取得新增工业用地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及省上有关规定,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在用地企业按照政府制定的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向社会公示后,行政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带建设工程方案供应的“标准地”项目,审批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直接做出审批决定。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对于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社会稳定、节能环保等方面有特殊规定的项目,从其规定,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条按标施建
项目应按规定要求办理施工手续后开工建设,各监管部门应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事中指导服务和监督,督促企业落实工程主体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发现违反承诺行为,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确保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建设实施。用地企业应承担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确保工程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建设实施。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30日向经开区提出延建申请,经同意后,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造成土地闲置的,根据《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按闲置土地处置。
第十一条对标验收及信用评价
项目竣工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形成验收结果,报请相关部门对标验收。经开区各相关部门按照“标准地”履约践诺情况联合验收,并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未通过联合验收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半年。实行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制度,建立健全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全过程信用档案,对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的无诺行为信息和履约情况进行征集、记录、评价和应用,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提请相关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级部门规定纳入公共征信系统,依法提供查询或予以公示。经开区根据项目开工、竣工验收情况按约定予以奖惩。对未按约定履约义务的企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对如期履约、示范效应好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扶持。针对严重失信的用地企业,采用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二条监督管理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覆盖“标准地”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综合评价、联合惩戒等环节监测核查机制,实施全覆盖、全过程的联动协同监管体系(附件5)。项目建设过程中,重点监管企业是否严格按约定的标准、设计要求施工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建立抽查和定期检查制度,及时排查并消除各类风险隐患。项目通过达产复核、正常运营后,由经开区各责任部门按照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进行管理,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对未按承诺约定建设和未达到控制性指标要求的给予相应惩戒。
项目建成后,由经济发展局、招商局负责对照《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的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进行复核。未达到约定要求的,根据相关规定扣减扶持奖励资金,并根据《协议》缴纳违约金。税务局对照《协议》约定的年亩均税收进行复核。年亩均税收未达到承诺标准的,不享受园区奖补政策,并根据《协议》缴纳违约金,由经开区负责落实。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同市自然资源局对照《协议》约定的容积率、绿化率(项目主体竣工验收前完成绿化工作)等规划指标进行复核,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2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办理规划验收,并对造成闲置用地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要求进行收回。
第十三条评价奖惩
经济发展局、招商局、税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标准地”项目履行《协议》情况出具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享受经开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兑现合同约定奖励的重要参考。经济发展局依托在线平台、市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立“标准地”项目建设和信用档案,强化在线监管,针对失信违约的用地企业,进行联合惩戒。对于发现违法承诺的行为,应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未按照承诺规定或审批要求实施项目的企业,依法执行处罚,形成“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联合奖惩机制。
第十四条建立容错机制
按照“鼓励改革创新、支持履职担当,坚持包容审慎、依法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经开区实际,实行工业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改革容错免责机制,进一步营造鼓励改革创新、勇于担当、积极履职的良好氛围。
第十五条附则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3年。
《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推进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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