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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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700073/2026-00060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6-03-16 17:56:11
是否有效

第一章

甘肃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以下简称省级技术体系是由甘肃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的农业科技创新专项。为规范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省级技术体系是全省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以下简称国家技术体系)在我省的延伸和补充。省级技术体系是以推动我省现代寒旱特色农业高质量发展为核心,以大宗主导和特色优质农产品为单元,以产业为主线,覆盖产前、产中、产后全链条的科技支撑基本框架和组织结构。

第二条 省级技术体系坚持产业需求为导向,按照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开展全产业链综合集成技术攻关和指导服务。坚持稳定支持,按照创新链部署资金链,保障省级技术体系开展有计划、有组织的科技创新。坚持机制创新,建立上接国家技术体系创新成果,下连全省农技推广体系的工作机制,健全分层负责管理、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坚持示范带动,推进区域性农业科技集成示范基地建设,增强农业科技综合集成和推广服务能力。支持农业科技企业发挥创新主体作用,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产业孵化能力。

第三条 省级技术体系主要承担四个方面的任务:

1.系统梳理全省农业产业发展中的科技问题,形成任务清单,组织开展协同攻关。加强与国家技术体系衔接配合,研究提出产业综合集成技术解决方案。建立省级技术体系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农业科技企业的新型农业科技服务模式,为企业、合作社、科技大户和农户提供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

2.收集、分析产业及其技术发展动态与信息,系统开展产业技术和产业发展政策研究,为政府管理和企业发展、产业规划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

3.按照全省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安排在应对自然或人为灾害、灾后重建、安全生产等方面提供农业技术支持。

4.积极开展学术交流,通过纵向沟通和横向协作,促进农业产业链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

第二章结构职责

第四条省级技术体系由相关农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推广机构、企业的专家组成,分为首席专家、岗位专家和区域试验站站长三个层级。针对每个产业技术体系设置1名首席专家、若干岗位专家,在主产区设置若干区域试验站,每个区域试验站1名站长。鼓励体系以顾问的形式聘请省内外院士专家参与指导。

第五条 主要职责:

1.首席专家负责本产业技术体系组织建设,组织开展本产业发展和技术经济研究,牵头编制产业发展报告和研究计划,并组织岗位专家和区域试验站站长联合开展研发、培训、示范、推广等工作。

2.岗位专家按照总体任务安排和分解到人的具体工作要求,重点开展相关技术研究、集成和试验示范,着力解决产业发展的重要科技问题。

3.区域试验站站长主要承接岗位专家科研成果,开展产业综合集成技术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培训基层农技人员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技术服务,调查、收集产业发展的技术问题与技术需求信息。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是省级技术体系的组织管理机构,成立体系工作推进组,负责制定体系相关政策,组织推动各项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七条 体系管理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科技合作处,负责完成体系工作推进组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制定相关政策,组织审核各体系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与各体系首席专家签订任务书,开展管理咨询、监督检查、绩效考评、宣传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各体系设立执行专家组,首席专家任组长,部分岗位专家和试验站站长为成员,组织本体系完成产业需求梳理、规划计划编制、分解落实任务、统筹协调体系成员完成各项任务指标等工作。

第四章人员聘用

第九条 体系管理办公室根据全省农业产业发展的需求提出省级技术体系岗位申报指南,经体系工作推进组审定后,在甘肃省农业农村厅网站发布。

第十条 首席专家从相关农业科研教学推广单位优秀科技人员中遴选产生。申报首席专家需经所在单位同意,根据申报指南向体系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体系管理办公室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结果交工作推进组审定后,在甘肃省农业农村厅网站公示。公示结束后,由省农业农村厅发文聘用。首席专家聘用条件:

1.身体健康。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诚实廉洁。有良好的科研道德修养,无不良科研行为。保证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完成体系任务。

2.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团结协作和团队管理能力,能充分调动和协调各方资源为本产业发展服务。

3.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本产业相关研究15年以上,主持过与本产业有关的重大科研项目。具有较高的学术成就和突出的支撑产业发展业绩。

4.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

5.所在单位承诺积极支持,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6.首席专家可以由国家技术体系人员(非首席科学家)担任。

第十一条 岗位专家及其团队成员从相关农业科研教学推广单位优秀科技人员中遴选产生。申报岗位专家需经所在单位同意,根据申报指南向体系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体系管理办公室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结果交工作推进组审定后,在甘肃省农业农村厅网站公示。公示结束后,由省农业农村厅发文聘用。岗位专家聘用条件:

1.身体健康。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诚实廉洁。有良好的科研道德修养,无不良科研行为。保证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完成岗位任务。

2.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团结共事能力,能组织协调本岗位科技资源为产业发展服务。

3.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本岗位相关研究10年以上,具有突出的科研成就和服务产业的业绩,主持或参与过与本岗位相关的重大科研项目。有不少于3人稳定研发团队。

4.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

5.所在单位承诺积极支持,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十二条 区域试验站建设依托单位和站长人选在主产区征集遴选,由县(市、区)相关单位申报,市州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或有关省级涉农单位推荐,体系工作推进组根据优势产业区域布局,综合生态特性、产业特色、区域代表性、区域试验示范工作需求、以往承担农业科研项目任务等因素,经过审定和公示等程序,确定区域试验站建设依托单位和站长人选。区域试验站站长聘用条件:

1.身体健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为人正派,保证有充足时间和精力完成所承担的任务。

2.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团结共事能力,能协调组织相关资源为本产业发展服务。

3.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

4.所在单位承诺积极支持,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五章运行实施

第十三条 省级技术体系建设每三年为一个实施周期,实行开放、流动、协作、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十四条 首席专家对体系工作推进组负责,及时汇报相关工作进展,首席专家及其所在单位与省农业农村厅签订任务合同书,执行专家组将任务分解落实到本体系内的每位岗位专家、区域试验站站长

第十五条 岗位专家对首席专家负责,岗位专家及其所在单位与首席专家签订任务委托协议书,高质量完成本岗位承担的科研、试验、示范任务,并及时向首席专家汇报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区域试验站站长对首席专家负责,区域试验站站长及其所在单位与首席专家签订任务委托协议书,高质量完成本试验站承担的技术推广、科技培训、信息收集等工作。

第六章监督考评

第十七条 建立动态监督检查机制。体系管理办公室不定期对体系任务执行、支撑产业发展、经费使用等情况开展调度及监督检查,并向体系通报,督促问题整改。

第十八条 建立体系内部绩效考评制度和动态调整机制。每年度由首席专家根据任务委托协议内容指标,组织执行专家组对岗位专家、区域试验站站长进行考评。体系管理办公室组织对首席专家和体系进行年度考评。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体系人员,应予解聘。

(一)达到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个人主动退出或工作单位调动的。

(三)年度考评不合格的。

(四)连续两年考评排名后10%的岗位专家和站长。

(五)出现违纪违法或违反科研诚信的。

(六)因体系调整不再设立岗站的。

(七)其他应予解聘的。

第二十条   因故解聘而出现空缺的岗位,按照聘任程序重新遴选。

第七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根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管理办法(农科教发〔20223号)《甘肃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财农〔202380号)要求管理资金,资金用于省级技术体系开展产业关键技术的研究、试验集成和示范推广。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及与省级技术体系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资金围绕省级技术体系建设与发展目标,按照农业产业发展和科研内在规律,合理安排资金预算,并与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等有机衔接,避免重复交叉。

第二十三条体系管理办公室每年组织提出专项资金重点投向,组织项目预算申报,对专项资金预算进行评审(评估),组织项目绩效考评,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体系人员所在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当纳入体系人员所在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体系人员所在单位对资金进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由体系人员所在单位按照国有资产有关规定管理,优先保证省级技术体系的建设和运行。专项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

第二十六条 体系人员所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按要求审核专项资金预算,监督专项实施和预算执行,协调、解决专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体系人员所在单位申报的专项预算需经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并按要求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第二十七条 预算需要调剂的项目,由体系提出申请,及时对接体系管理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专项任务调整、专项负责人变更等影响资金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体系人员所在单位需及时通过其归口管理部门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

第二十八条省级技术体系建设年度任务结束后,体系人员所在单位需及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专项验收。

第二十九条组织开展专项绩效考评,依据专项绩效预算,从科技成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对专项进行绩效考评。省农业农村厅根据省级技术体系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相应调整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第八章知识产权和成果管理

第三十条 省级技术体系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国家所有,国家授予体系成果归属单位。体系成果归属单位可按照《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依法协商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等。鼓励省级技术体系科技成果向企业或市场转化获得收益。同时,在特定情况下,国家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省级技术体系收集整理的国内外技术发展动态信息、技术经济信息、知识产权信息、生产贸易信息等,除涉密信息外,向社会、企业和个人免费提供,实现开放共享。

第九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成立现代丝路寒旱农业专家团队的通知》(甘农科发〔202117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甘肃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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