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税费优惠政策
35.农业企业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企业生产和销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企业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涉农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甘政办发〔2018〕122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税务部门
36.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和服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免征增值税。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技术服务企业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商业银行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甘办〔2018〕85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税务部门
37.对58个片区县和17个插花县范围内的企业,重点用好用足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即对区域内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甘税发〔2019〕69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税务部门
38.办理延期纳税。受疫情影响纳税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甘发〔2020〕5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税务部门
39.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在疫情期间,按照要求坚持营业且不裁员、少裁员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的中小微企业承租地方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鼓励地方国有企业与承租方协商给予租金适当减免支持,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甘发〔2020〕5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国有资产、财政部门
40.缓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缓缴期最长1年。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得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符合我省住房公积金缓缴条件的,允许企业缓缴,期限最长时间不超过1年。(甘发〔2020〕5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人社、住建、医保管理部门
41.允许新购设备成本税前扣除。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甘发〔2020〕5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税务部门
42.减免疫情防控进口物资纳税。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境内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疫情防控物资免征关税。(甘发〔2020〕5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税务部门
43.减免中小微企业税费。对2020年中小微企业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获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且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不予征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因疫情原因导致中小微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可依企业申请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甘政办发〔2020〕11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税务部门
44..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免息贷款的业务,税务部门给予免税。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小额贷款(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或者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企业按照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符合条件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甘政办发〔2020〕11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税务、金融监管、人行、银保监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45.落实税务优惠政策。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须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持续推进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减按50%税额幅度减征地方“六税两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以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甘政办发〔2020〕11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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