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索引号
620700065/2024-00069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教育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3-03-22 16:25:00
是否有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我省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等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资金、减免保教费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国家助学贷款学费代偿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

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普通高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学生资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学生资助经费的预算安排及中央和省级资金的分配与下达,会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编制学生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省教育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各地、省属各学校审核上报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人数、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对提供的基础数据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组织开展各地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工作。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各地兵役机关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入伍的相关认证工作。

市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明确市、县两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学生资助基础数据审核、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二章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普通高校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3300元4500三档确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0000元,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

(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标准,范围为在校博士生的30%。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标准,范围在校硕士研究生的10%。主要奖励省属高校中在社会实践、科学研究、学业成绩等方面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有条件的高校可提高奖励标准。

(六)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资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

(七)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八)基层就业国家助学贷款学费代偿。对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签订合同到我省三类到五类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省属高校应届毕业生在基层工作达到一定期限后,对其用国家助学贷款缴纳的学费进行分阶段代偿,代偿额度,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代偿。

(九)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对困难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面大的高校和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好的高校给予奖补,用于全日制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6000元奖励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生

(二)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免除学费。免学费补助标准为一般普通专业每生每年2000元,农医类专业(不含口腔和美容)每生每年2300元,艺术类非戏曲专业每生每年3000元,艺术类戏曲表演专业每生每年6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省属学校具体标准由学校按照每生每年100020003000三档确定。市县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我省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58个县(市、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不含县城)学生。

第七条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人民政府及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财政补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800元。

(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省属学校具体标准由学校按照每生每年100020003000三档确定。市县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条学前教育减免保教费。减免省内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中具有甘肃户籍的在园幼儿及在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非甘肃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保教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按照政府及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年收费低于减免标准的,按实际收费标准减免;年收费超过减免标准的,超出部分幼儿园可向幼儿家庭另行收取。

第九条本专科生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中职国家奖学金,中央下达我省资助名额后,由省教育厅依据学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学生人数因素名额分配到学校和市州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国家助学贷款学费代偿资金、减免学费(保教费现行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相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资金分担

第十条根据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各阶段学生资助类型,学生资助所需资金由中央、省级、市县分别承担。

第十一条普通高校本专科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本专科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按8:2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政策范围内的,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按照8:2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国家政策范围外的,所需经费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按照8:2比例分担,地方承担部分实行省与市县分档分担,其中:第一档省级分担90%,第二档省级分担80%,第三档省级分担70%。

第一档包括“两州一县”和原18个深度贫困县;第二档包括天水、陇南、白银、定西、平凉、庆阳、张掖、武威、酒泉9个市(所辖原深度贫困县除外);第三档包括兰州(含兰州新区)、金昌、嘉峪关3个市(分档情况下同)

对在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三条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8:2分担,地方承担部分实行省与市县分档分担,其中:第一档省级分担90%,第二档省级分担80%,第三档省级分担70%。

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四条学前教育减免保教费资金,在中央未出台国家统一幼儿资助制度前,由省上确定免保教费补助范围和标准,所需经费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资金较2020年增量部分,由省与市县分档分担,其中:第一档省级分担90%,第二档省级分担80%,第三档省级分担70%。中央出台国家幼儿资助制度后,按中央政策执行。

第四章资金申请、分配与拨付

第十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教育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和国家奖助学金、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学前教育减免保教费,根据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人数和相关标准进行测算。

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根据学生人数、学科专业设置、贫困学生分布情况、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纯收入以及资助经费管理情况等,采取因素法分配。坚持向农村地区、脱贫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

第十六条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在收到财政部等部门转移支付预算(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20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以正式文件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收到文件后会同相关部门10日内下达补助资金。国家统一执行的学生资助政策省级承担资金随中央补助资金一并下达。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管理,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应负担的资金。

第十七条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省级资金,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对各学校上一年度实际支出进行清算,省财政厅以上一年度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提前下拨各学校当年预算资金。

第十八条学生资助补助资金原则上每年年底前执行完毕,按月发放的补助资金,下年度1月份应发的资金提前当年12月份发放。年底前发放工作完成后,学校结余资金收回同级财政。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在下一年度拨付资金时予以清算。

第五章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提高资助资金执行绩效。

第二十条幼儿园在每学期收取保教费时,对符合条件的幼儿保教费按标准直接减免,不得先收后退。对公办幼儿园的学前减免保教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保证幼儿园基本运转、改善办园条件等,不得用于发放人员津贴补贴;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学前减免保教费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幼儿园,由幼儿园统筹使用。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和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资金主要用于保证学校基本运转,不得用于发放人员津贴补贴。

第二十一条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省属学校(幼儿园)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于因工作疏忽,出现漏统、漏报人数,造成资金缺口的市县和单位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政策落实责任;健全学生资助机构,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学校(幼儿园)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工作,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受助学生的核实工作,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增加名额,严禁虚报人数套取补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学校要提高各类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分配名额工作的透明度,规定进行公开公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强监督管理,对提出有异议的问题及时核查并予反馈。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申报使用学生资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地、各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普通高校、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分别足额提取4%-6%、3%-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在资金落实中,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

第二十七条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甘肃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地要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各省属学校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抄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并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