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张掖市2019年养老院服务 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20700040/2019-00028
文号
张民发〔2019〕71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19-10-17 08:34:00
是否有效

各县区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市场监管局:

根据省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2019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甘民发〔2019〕75号)要求,市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市场监管局研究制定了《张掖市2019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养老机构重大风险隐患检查指标及整治建议

2.2019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通报要点

3.未经消防审验养老机构摸排统计表

4.全省养老机构备案情况汇总表

张掖市民政局            张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张掖市应急管理局          张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张掖市消防救援支队  

2019年6月25日    


张掖市2019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养老院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快建立养老院高质量发展长效机制,建立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及评价体系,加大养老院服务质量监管力度,尽快在养老院服务质量上取得明显改善,根据省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2019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甘民发〔2019〕75号)要求,制定张掖市2019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落实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重要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着力防范和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重大风险,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持续推进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迈入长效机制新阶段。2019年,专项行动以“清隐患、防风险、补短板、促达标、转机制、提质量”为主要任务,全面清除养老机构已排查出的重大风险隐患。按照省民政厅安排,启动实施全省养老机构等级评价示范工程;各县区养老机构床位使用率达到65%以上,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法人登记率达到100%以上;全市100%的养老机构能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全市养老院服务质量明显改善,各项服务质量基础进一步夯实,全市养老机构达标总床位力争达到900张以上,养老机构床位使用率达到70%以上,养老机构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基础性指标中,管理服务质量类指标合格率达到90%以上,设施改造和设备添置类指标合格率大幅提升,安全隐患进一步消除,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持续改善,老年人养老服务获得感和满意度明显增强,涌现一批质量有保证、服务有标准、人员有专长的专业化养老院。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持续实施“百院万床”改造提升计划,深入开展重大风险隐患清除攻坚工作。

1.根据各县区申报,省民政厅确定将我市4家养老院(高台新坝镇中心敬老院、山丹县老年福利服务中心、甘州区甘浚镇敬老院、甘州区乌江镇敬老院)纳入此次改造计划,其他未列入计划的养老机构通过内部管理优化继续提升服务质量。各县区要加大资金投入,督促各养老机构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实施要求,优先安排安全设施改造提升,确保资金有效利用。

2.各县区民政局牵头,联合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的推进措施,对照《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中有28项指标涉及养老机构运营服务中的重大风险隐患(见附件1),列出本地不合格养老机构清单及隐患清单信息共享同级相关部门。按照《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确定的115项指标,开展自查,采取有力措施整改不达标内容,提升服务质量。根据《张掖市“防风险保平安迎大庆”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张安委办发〔2019〕33号)的部署要求,将养老机构中的10类突出消防风险评估结果及专项行动中涉及的消防安全指标情况,于7月10日前统一报告当地消防救援大队,并上报市民政局。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逾期不改正的养老机构,应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要在妥善安置老年人的前提下,依法取缔、关停、撤并。

(二)切实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工作,扎实推进《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达标工作。

1.做好农村特困供养机构(敬老院)质量提升工作。全面推动农村敬老院合法安全运营,各县区要采取积极有效方式提升农村敬老院法人登记率,借鉴兰州市榆中县“一院多址”或具备法人资格的养老机构代管的模式,确保农村敬老院法人登记率达到100%。详细摸排当地“农村敬老院及利用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等举办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机构,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机构情况,将基本信息于7月15日前汇总上报市民政局(见附件3)。继续推进农村敬老院撤、并、改工作,对床位少于20张、基础设施差、安全隐患多、入住率低、年内无法解决法人登记的农村敬老院,坚决予以关停,不断提升农村敬老院持证运营比例和有效托底保障能力。

2.各县区民政部门要督促指导已经清除重大风险隐患的养老机构,对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国家标准开展自查,采取有力措施整改不达标内容,提升服务质量。要在养老机构自查整改的基础上,联合相关部门或组织第三方评估验收,及时确认公布达标养老机构,督促指导并支持不达标养老机构整治提升。年底前,全市要实现60%养老机构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国家标准,其中列入“百院万床”改造提升计划的养老机构必须全部符合国家标准。

(三)启动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价示范工程

根据省民政厅安排,2019年下半年启动全省养老机构等级评价工作。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做好标准、细则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建立评价实施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参加等级评价,力争在本行政区域内创建一批星级示范机构,发挥等级评定示范效应,推动形成养老机构等级管理长效机制。

(四)结合“保健”市场乱象整治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等专项工作开展综合检查整治。

各县区及相关部门要将“保健”市场乱象整治、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等检查任务与专项行动排查合并进行。将“保健”市场乱象整治、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纳入养老机构日常监管内容,严禁养老机构向老年人推销“保健”产品服务或为其他经营主体推销活动提供支持。要向入住老年人经常开展“保健”知识宣传,增强其对“保健”产品虚假宣传的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引导其理性消费,鼓励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投诉举报反映“保健”产品虚假宣传及非法集资问题线索,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置。严禁养老机构向入住老年人非法集资。市场监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养老机构和老年人“保健”产品消费欺诈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保护入住老年人合法权益。

(五)提升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切实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1.各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要根据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检查及专项行动中排查出来的医疗卫生问题,会同民政部门加强整治,消除隐患,保障养老机构医疗卫生安全和质量。继续推进医养结合,通过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周边医疗机构开展协议合作等方式提升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年内,各县区无内设独立医疗机构的城乡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机构签约服务率达到100%。

2.继续完善多层次养老服务培训机制,各县区民政部门年内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培训,重点培训标准规范、专业技能、安全管理等内容。涉及消防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等专业的,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给予支持。各县区要探索完善从业人员奖补激励政策,稳定养老服务队伍,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加入养老服务。

(六)强化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工作。

1.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积极争取财政、彩票公益金等资金支持,完善养老机构人防技防措施,推动解决养老机构重大安全隐患与消防审验问题。各县区民政局、消防救援大队要认真履行对养老机构消防监督管理责任,依法对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及时督促养老机构整改火灾隐患。

2.各县区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决定,按照《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甘民发〔2019〕33号)要求,做好养老机构备案工作,切实加强对养老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同时将相关优惠政策与备案、基本规范达标、强制性标准达标挂钩。市、县、区民政部门要定期在市场监管共享平台下载查询养老机构新设立信息,通过查询共享平台、备案及其他渠道及时掌握新成立养老机构情况,并在掌握相关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对其开展现场检查指导,督促其在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填报相关数据情况;不具备消防、医疗卫生、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置;不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或存在风险隐患的,应立即督促整改。各县区民政局必须于2019年9月20日前完成公办养老机构备案工作,并将所有养老机构备案情况报市民政局(见附件4)。

三、专项行动实施步骤

2019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从2019年6月开始,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核查巩固阶段(6月至7月底)

1.各县区民政局需在7月3日前报送本县区2019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落实方案,要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对2018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以下简称《大检查指南》)基础性指标全部合格(含经整治合格)的养老机构,组织开展再评估,确保已整治问题不反弹;对2018年整治后基础性指标仍未合格的养老机构,各县区民政部门在7月底前汇总列出问题清单,按照“一地一策”、“一院一案”要求,联合采取专门措施,加大整治力度,确保9月底前全部整治到位。

2.各县区民政局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制定《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专业的指导。

3.各县区要根据市上的实施方案,层层动员部署,开展自查工作,并结合《2019年全市民政系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提升专项行动方案》(张民发〔2019〕38号)的工作安排,建立养老机构隐患清单,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确保养老机构安全运行。

(二)核查整治阶段(8月至9月底)

1、市民政局、应急局、卫健委、消防救援支队、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核查小组,对照《大检查指南》,对全市所有的养老院自查情况进行逐一核查,建立核查台账,并予以公布。

2、核查小组对全市所有的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进行督导,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不整治以及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事故的养老院进行通报和集中曝光。对质量优秀的养老院要给予表彰,并在相关激励扶持措施中给予适当倾斜;对不符合强制性指标的养老院进行督促整改并指导整治,并依法处置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养老院,推动不合格的养老院通过整改完成所有强制性指标达标。

(三)巩固深化阶段(10月至2019年底)

1.10月,对辖区内所有养老院机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一次服务质量提升培训;接受上级对我市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督查。

2.11月,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动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各县区应急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需于11月8日前向各县区民政局报送2019年度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各县区民政局汇总后形成总结报告于11月12日前报送市民政局。

3.12月,总结分析工作成效,确定2020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主要内容。

四、保障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工作协调。市、县、区要加强部门协调和工作统筹,根据《实施方案》分工要求,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将专项行动纳入年度工作重点,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会同同级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市场监管部门联合行动,细化工作方案,明确重点任务,确保各项行动措施落实到位。各县区要及时向地方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争取支持,推动工作,切实做好对下级部门的工作部署和督促指导。各级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协同作战、一抓到底,共同做好专项行动相关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1.民政部门要依照本方案牵头做好具体任务落实。加强对养老院日常监管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检查和整治,对违反《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2.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对养老院安全管理及消防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民政部门业务指导和培训,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3.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养老院开办医疗机构的设立许可和日常监管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与民政部门联合推动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院合作机制;并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入住养老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会同民政部门统筹协调养老院服务质量专项行动。

4.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养老院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完善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管理,推动服务质量对比提升,对养老院服务质量认证进行监督管理。

(二)抓好督促落实。各县区要根据养老院存在的具体问题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并建立整改台账,与相关养老机构签订责任书,完成时限、完成质量和资金监管做出承诺,层层传导工作压力,同时要开展进展定期通报制度,避免工作无措施、整改无成效。

(三)严格资金监管。各县区要严格按照福彩公益金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规定,用好此次拨付的“百院万床”改造提升计划资助资金,确保资金及时下达养老机构并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服务施特别是安全服务设施改造和设备配置,不得用于偿还项目建设缺口资金,不得截留和挤占挪用。市民政局补助县区福利彩票公益金及县区留成的福彩公益金应重点安排用于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

(四)加强舆论宣传。市、县、区要继续通过电视媒体、信息专栏、报刊杂志、官方微信等平台广泛宣传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市民政局将于10月前公布全市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国家标准的养老机构名单,年底公布符合《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的星级养老机构名单,并根据专项行动进展动态更新,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市场监管部门要继续组织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测,推进监测结果的通报应用与信息共享。


链接:《张掖市2019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附件下载: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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