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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办函〔2021〕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现将《张掖市失业预警应急预案(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9日
张掖市失业预警应急预案(试行)
一、总则
完善失业预测预警制度,健全完善统一指挥、职责明确、反应迅速、处置果断的失业应急组织和处置机制,进一步加强失业调控,防范因经济结构调整和突发事件等因素造成失业人员异常增加给社会带来不稳定或冲击,最大限度减少因严重失业问题造成社会不稳定,保障和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一)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失业预警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发生严重失业问题的应急工作。
(三)工作原则
1.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失业预警应急工作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级负责、分级响应的原则,在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县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预警应急工作,市级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检查下一级相应部门的失业预警应急工作。
2.以人为本,民生至上。在处置突发严重失业问题时,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放在首位,尽最大努力减少失业人员,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程度,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3.部门联动,快速反应。市、县区人社部门具体承办失业调控、失业监测、失业预警工作,承担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失业预警应急工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联动,密切配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4.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失业调控、失业监测、失业预警应急工作,加强预测、预警、预防工作,实现平时预防和实时应急的有机结合。
(四)启动条件
当受国际国内经济环境、经济发展周期、政策调整、突发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全市或某个县区失业预警监测指标异常变化,某个行业、企业突发关停破产或者大量裁减人员造成严重失业问题时,适时启动本预案。
二、组织体系
(一)领导机构及职责
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全市就业创业、失
业调控、失业监测、失业预警应急等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全市就业工作和失业应急工作重大事项,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失业应急资金,督促成员单位落实职责任务。当本市发生III级(黄色)以上失业预警时,成立市失业应急处置机构,研究、协调和部署全市失业应急处置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完善失业预警制度、失业应急预案,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问题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依据失业预警警情报告,决定失业预警警情警报的发布、公告预警警情警报的应急结束。各县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按市级部署要求,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失业预警应急相关工作。
(二)工作机构及职责
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人社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办公室成员。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全市失业应急管理工作,办理和督促落实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承办失业调控、失业监测、失业预警应急等具体工作。
(三)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市委宣传部:宣传党和政府就业方针政策,对特殊困难群体就业给予重点关注和报道,发挥典型引导和带动作用,形成全社会促进就业、减少失业的良好舆论氛围。
2.市人社局: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做好城乡劳动力就业服务及相关工作,为劳动者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各项就业服务,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健全完善失业预警制度、失业动态监测报告制度和就业失业信息统计调查制度,组织编制、修订失业预警应急预案;制定失业调控、失业监测、失业预警各项政策措施;保障已参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各项失业保险待遇;监督检查经济结构调整中职工安置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对可能发生的失业情况进行预警;开展常规性、定期性、应急性的全市企业用工和失业相关状况调查;不断完善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切实维护农民工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3.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促进就业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将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安排主要产业布局和重大建设项目时,优先考虑对就业的影响。大力促进新兴产业、服务业和中小型企业发展,增加就业岗位。
4.市财政局:根据就业工作需要,持续加大财政扶持就业力度,将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管理,保障失业调控、失业监测、失业预警应急工作所需资金。
5.市教育局:配合人社部门共同完善并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大力倡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6.市退役军人局: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休干部、退役士兵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落实待遇保障政策等工作,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优待抚恤等,做好已安置退役军人再失业的就业服务工作。
7.市科技局:推进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推动重大关键技术攻关,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推广应用,组织市场主体广泛开展技术交流、引进先进技术,发展壮大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
8.市工信局:落实产业扶持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支持企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稳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落后产能淘汰等工作,指导政策性关闭退出工业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9.市商务局:积极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加强城乡市场体系建设,促进商贸流通发展,开发就业岗位。积极支持商贸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扩大市场营销,扶持企业扩大产品出口,稳定就业岗位。大力发展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带动就业。
10.市公安局:做好社会治安维护工作,对利用就业失业问题散布谣言,煽动不明真相群众参与非法游行示威、阻碍交通、冲击政府机关、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果断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11.市民政局:在制定社区发展规划和促进社区发展政策措施中,注重推动社区服务和就业工作。不断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
12.市政府国资委:积极履行国有企业改制、破产、产业扶持、公共投资等领域职责,促进国有企业和社会就业岗位增加。
13.市住建局:强化建筑行业监管,配合人社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维护工作。按照就业工作需要,支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引导建筑领域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优先安置失业人员。
14.市税务局:积极贯彻落实就业创业各项税收优惠扶持政策和社保减税降费政策,确保各项税收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15.市市场监管局:积极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对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和自主创业的,及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提供创业指导及相关法规、政策和信息咨询服务。
16.市统计局:综合整理和提供人口、就业、失业、社会保障等统计数据,做好就业失业调查统计分析工作,组织开展失业率调查和劳动力状况调查,为制定创业就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17.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实施全市农业重点产业开发、科教兴农等政策,促进农业发展、产业化经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针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各项专题培训,加强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做好劳动力转移培训和科技推广应用工作。
18.市工商联:充分发挥民间商会作用,鼓励和支持非公经济发展,增加就业岗位,吸纳更多劳动者就业。倡导非公经济组织承担社会责任,在稳定就业局势时发挥带头作用,尽量不裁减或少裁减人员。
19.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和支持有关部门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引导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转变择业观念,积极参加适合自身发展的技能培训,大力扶持倡导以创业带动就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失业人员的权益维护工作。
20.市残联:以就业年龄段贫困残疾人员为重点,协同人社部门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大就业服务和支持力度,帮助贫困残疾人员实现稳定就业。开展失业残疾人员的调查摸底和再就业培训、服务工作,做好失业残疾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21.人民银行张掖中心支行:指导、督促各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及时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和自主创业。
三、工作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应对严重失业问题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等机制,提高失业调控及失业预警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市、县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部门间协调,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分级处置的应急平台,提高基层应对和解决严重失业问题的能力。
(一)失业预警监测
1.预警监测指标的设定
人社部门按照全面准确反映失业状况、及时稳定获取数据、可连续观察对比的原则,对预警监测指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量化分析,界定失业预警安全和预警线。市级失业预警监测指标主要由县区发生警情个数、失业动态监测类指标、城镇登记失业率、高校毕业生就业率、未就业登记失业人员中长期失业者(6个月以上)比例、登记失业人员增幅、初次领取失业保险金增加人数、失业保险基金可支撑月数、失业保险金发放率构成(见附表)。
各县区可根据实际增设相关指标。
2.预警信息的采集
(1)建立市、县区、街道(镇)、社区四级失业预警监测体系,实行一定时段、全覆盖的失业预警监测,开展常规性、定期性、应急性的全市登记失业相关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分析,据此预测失业预警监测指标的发展趋势,定期反馈预警信息,对就业异常情况做到早监测、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当某个县区因突发事件引起严重失业问题时,要立即向市人社部门报告相关情况;某个行业(企业)因突发事件引起严重失业导致局部不稳定问题发生时,立即向事发地人社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2)在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的特定时期,实行企业运营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凡从业人数在300人以上的企业,要在每月末将本企业的就业相关情况报告当地人社部门。
(3)全市区域内,因企业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确需一次性裁减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必须提前30日向企业工会组织和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组织或者职工的意见后,将经工会主席和职工代表签名同意的裁员方案报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备案。裁员企业应当按规定向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与职工的债务问题。
3.预警警情级别界定
市级失业预警警情依据严重失业问题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依次划分为Ⅲ级(黄色)、Ⅱ级(橙色)、I级(红色)警报(见附表)。县区级失业预警警情级别界定,可依据本区域实际情况确定。
4.预警报告
(1)市、县区人社部门通过失业预警监测指标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的严重失业问题进行预警,形成书面的失业预测预警报告。
发生III级(黄色)警报须在72小时内,发生II级(橙色)警报须在48小时内,发生I级(红色)警报须在24小时内,由当地人社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同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人民政府报告。当地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人民政府应即时向上一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人民政府报告。
(2)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出现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行政责任;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警情发布
市、县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严重失业问题的预警警情界定条件,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应当适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严重失业问题的指标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内容。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及手机短信等方式进行。
(二)应急处置
应急处置包括先期处置、应急响应、应急措施三部分。县区级应急处置措施可依据本区域实际情况拟定。
1.先期处置
严重失业问题发生后,事发地人社部门迅速报请同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失业应急处置机构,协调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指挥、组织、协调、动员各方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并及时对其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保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
2.应急响应
III级(黄色)预警市级应急响应:(1)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按本预案启动条件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失业预警警情警报启动本预案。(2)市人社局按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部署,组织召开专题会议,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处置措施,并协调相关部门组成失业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处置相关事宜并协同事发地开展失业应急工作。(3)各相关部门按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确定事项,按职责分工并协同事发地开展工作,尽快消除失业预警警情。
II级(橙色)预警市级应急响应:(1)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按本预案启动条件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失业预警警情警报启动本预案。同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市政府主要领导并通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2)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听取事发地情况介绍,研究制定处置措施,并组织相关部门组成失业应急处置工作组,处置相关事宜并指导帮助和协同事发地开展失业应急工作。(3)各相关部门按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确定事项,按职责分工并协同事发地政府开展工作,尽快消除失业预警警情。
I级(红色)预警市级应急响应:(1)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按本预案启动条件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失业预警警情警报启动本预案。同时,将有关情况报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必要时,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向省政府和省人社厅专题报告。(2)市政府召开会议,听取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情况介绍,研究制定处置措施,并组成失业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处置相关事宜并指导帮助和协同事发地开展失业应急工作。(3)各相关部门按市政府会议确定事项,按职责分工并协同事发地开展工作,尽快消除失业预警警情。
3.应急措施
(1)III级(黄色)预警市级应急措施:
①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按政策规定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相关手续,依政策发放失业保险金、阶段性失业补助金、价格临时补贴,对未参加失业保险的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保障其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帮助失业人员实现再次就业。
②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企业用工指导,妥善处理企业规模性裁员中遇到的劳动关系问题,督促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企业因生产任务不足,可按规定缩短工作时间、实行更灵活的工时制度,但必须按月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且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③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吸纳就业。落实阶段性社会保险“减免缓”政策,鼓励企业参保职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依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适当给予补贴。对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并符合有关条件的,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扶持。
④加大企业职工培训力度。支持企业面向职工开展脱产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力争少裁员不裁员。将企业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中,及时落实培训补贴。
⑤加强精准就业指导。拓展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开展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创业扶持、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一条龙”服务。从人力资源市场现有用工需求中选择匹配的岗位或有针对性地选择缺工企业,与关停破产或裁员企业进行岗位对接,精准帮助企业失业人员再就业。
⑥加大政策支持鼓励自主创业。鼓励劳动者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一次性发放失业保险金。对符合政策自主创业并招用其他失业人员就业的,给予创业补助。建立创业孵化基地,积极推动全民创业。
(2)II级(橙色)预警市级应急措施:
①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按政策规定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相关手续,依政策发放失业保险金、阶段性失业补助金、价格临时补贴,对未参加失业保险的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保障其基本生活。强化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加大资金调剂力度,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②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建全完善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联动机制,鼓励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重点帮助特殊群体劳动者实现就业。加大对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和生活救助力度。
③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规范和指导,严格企业裁员行为。针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允许其与职工协商,采取缩短工时、岗位轮换、降低工资、技能培训等措施,稳定就业,避免规模裁员。对生产经营不正常、长期停产半停产确需裁减人员的,指导其按规定裁员。裁员企业要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按规定清偿职工债务。
④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吸纳就业。对企业录用失业满一年以上人员超过新录用人员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等方面的支持。落实阶段性社会保险“减免缓”政策,鼓励企业参保职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对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并符合有关条件的,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扶持。
⑤加大企业职工培训力度。健全完善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支持企业面向职工开展脱产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力争少裁员不裁员。将企业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中,及时落实培训补贴。有条件的可实行预拨培训补贴的方式,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促进企业职工稳定就业。
⑥加强精准就业指导。健全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重点解决就业困难人员、有劳动能力但长期失业人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问题。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促进就业工作机制,拓展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开展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创业扶持、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服务。从人力资源市场现有用工需求中选择匹配的岗位或有针对性地选择缺工企业,与关停破产或裁员企业进行岗位对接,精准帮助企业失业人员再就业。
⑦加大政策支持鼓励自主创业。加大资金投入,落实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社会保险等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落实创业担保贴息贷款,加大公共就业扶持力度。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作为生产启动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对符合政策自主创业并招用其他失业人员就业的,给予创业补助。
⑧加强经济社会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全面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注重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增加就业容量。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大失业调控力度,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及时有针对性地采取专项政策措施,尽快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⑨坚持劳动者自主创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适时调整就业、产业和公共投资政策,促进社会就业岗位增加。重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大力提升和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使各类劳动者尽可能得到充分就业。提高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加大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工作力度,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做好就业工作。
(3)I级(红色)预警市级应急措施:
①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按政策规定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相关手续,依政策发放失业保险金、阶段性失业补助金、价格临时补贴,对未参加失业保险的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保障其基本生活。强化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加大资金调剂力度,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②发挥人力资源市场和各类就业服务及职业介绍机构职能作用,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沟通,增加大型集中用工用人交流力度,迅速做好失业人员短期内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重点帮助,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做好就业工作。加大对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和生活救助力度。
③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严格企业裁员行为,认真审核关停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允许其与职工协商,采取缩短工时、岗位轮换、降低工资、技能培训等措施,稳定就业,避免规模裁员。严格控制在岗员工失业,对用工在500人以上的企业全面实行空岗报告制度和失业动态监测制度。裁员企业要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按规定清偿职工债务。
④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吸纳就业。对企业录用失业满一年以上人员超过新录用人员20%并与其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等方面的支持。适时调整各项扶持就业创业政策,综合运用财政政策、税收减免政策、产业政策,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同时鼓励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就业。对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并符合有关条件的,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扶持。
⑤加大企业职工培训力度。支持企业面向职工开展脱产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力争少裁员不裁员。将企业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中,及时落实培训补贴。有条件的可实行预拨培训补贴的方式,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促进企业职工稳定就业。健全完善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就业、失业登记制度。
⑥加强精准就业指导。积极对接规模裁员企业,引导被裁职工及时提供求职信息,精准推荐就业岗位。对接省内重点地区,举办专场招聘会,动员用人单位积极招聘未就业毕业生和其他劳动力。从人力资源市场现有用工需求中选择匹配的岗位或有针对性地选择缺工企业,与关停破产或裁员企业进行岗位对接,精准帮助企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健全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重点解决就业困难人员、有劳动能力但长期失业人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问题。
⑦加大政策支持鼓励自主创业。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调动企业、劳动者和社会各方面力量促进就业。将帮扶困难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与稳定就业岗位相结合,重点做好企业职工稳定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人员就业、残疾人就业、农民工流动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和转业军人安置就业工作。积极推动全民创业带动就业,适时完善创业担保贷款、税费减免、场地安排、创业培训等扶持政策。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大力倡导其自主创业,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作为生产启动资金,及时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⑧发挥好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项目实施方案要明确扩大就业的具体安排,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等群体就业,按规定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积极推动中小企业、非公经济发展,落实鼓励中小企业、非公经济在税收、信贷、土地使用、政府采购、工程投标、职称评定、安全环保治理等方面的各项扶持政策,建立健全服务体系,着力帮助企业解决政策、资金、信息、管理、技术咨询及生产经营中的突出问题,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增加就业容量。
⑨大力发展传统商贸流通业、餐饮业、市政公用事业、房地产业,重点开发具有增加就业潜力的社会管理、家政服务、生活服务、养老服务、医护服务、残疾人服务、物业管理等社区服务业,鼓励服务业在扩大就业中发挥积极作用。加强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在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时,优先考虑对扩大就业的影响,注重发展有利于增加社会就业容量和充分利用人力资源优势的产业和项目。
(三)应急结束
1.当事发地严重失业问题经应急处置后,失业预警监测相关指标趋于正常,事发地或行业、企业生产秩序恢复正常,失业调控、失业预警应急工作基本完成,应急工作即可基本结束。
2.失业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社部门应对严重失业问题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和经验教训等进行科学合理评估,将结束应急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评估报告报送同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做出应急结束决定。
3.应急结束决定作出后,事发地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应将结束应急工作情况报上一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人民政府,及时通知各成员单位。
四、附则
本预案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根据工作实际,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对本预案实施内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视情做出相应修订。各县区可依据本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失业预警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张政办发〔2013〕177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级失业预警警情界定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