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掖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1-10 10:49 来源: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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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办发〔2020〕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张掖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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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加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9〕114号)精神,推动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内容

在遵循中央决策、地方执行机制的基础上,省级适度加强承担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和能力,市县在中央及省级授权范围内落实好本级责任,形成合理授权、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充分发挥县区的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结合中央、省级财政事权与我市交通运输领域实际,划分公路、铁路、民航、水路、邮政、综合交通六个方面的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公路

1.中央和省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的事项:(1)国道。中央承担国道(包括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的宏观管理、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国家高速公路中由中央负责部分的建设和管理,普通国道中由中央负责部分的建设、管理和养护等职责;中央承担国家高速公路建设资本金中相应支出,承担普通国道建设、养护和管理中由中央负责事项的相应支出。省级承担国道(包括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除中央负责部分以外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负责筹集国家高速公路建设中除中央负责部分相应支出以外的其余资金,承担普通国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中除中央负责部分以外的支出责任。(2)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省级实施。

2.省与市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的事项:(1)省道(包括省级高速公路和普通省道)。省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省级高速公路中由省级负责部分的建设和管理,普通省道中由省级负责部分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等职责。省级承担省级高速公路建设资本金中由省级负责事项部分的相应支出,承担普通省道建设、养护和管理中由省级负责事项部分的相应支出。市、县区承担省道(包括省级高速公路和普通省道)除省级负责部分外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市级负责筹集省级高速公路建设中除省级财政出资以外的其余资金,承担普通省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中除省级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2)道路运输站场。省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由省级负责部分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等职责。省级承担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养护和管理中由省级负责事项部分的相应支出。市、县区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承担除省级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3)道路运输管理。省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市、县区承担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3.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的事项。市级承担农村公路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县区级承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承担主体支出责任;市级对甘州区、张掖经开区适当补助,财政省直管县由县级承担。

(二)铁路

1.在全国铁路宏观管理下,省级(含省属企业)承担省内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2.干线铁路由中央、省、市与相关县区共同承担组织实施职责,包括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其中运营管理由中央企业负责实施;县区承担中央和省级补助外的支出责任。

3.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由省与相关县区共同承担组织实施职责,包括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其中运营管理可委托中央企业实施,省与相关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4.铁路专用线由各级项目业主单位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承担支出责任。

5.由省政府决策的铁路公益性运输,省级(含省属企业)可委托中央企业实施,省与相关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6.相关县区承担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除国家铁路、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实际管理合资铁路外的其他铁路安全保卫职责,并承担支出责任。在中央(含中央企业)、省级批复的铁路项目设计基础上,市、县区提出扩大规模、增加面积、提高标准(不含铁路专用设备)所增加的资金投入,县区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三)民航

1.运输机场由中央承担运输机场布局、建设规划、政策决定和相关审批工作等职责,承担相应支出责任;省级(含省属企业)根据全国运输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制定全省范围内的运输机场建设规划,承担相应支出责任;省级(含省属企业)、市与相关县区共同承担市内运输机场的建设、维护、运营、机场公安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省级补助之外的支出责任由市、区承担;县区承担在全省建设规划之外自行增加的建设、运营等事项的执行实施,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2.通用机场由省级承担全省范围内通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相关审批工作,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县区承担通用机场的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省属企事业单位所有的通用机场除外),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四)水路

1.中央确定的高等级航道以外的其它内河航道、内河港口公共锚地、陆岛交通码头,省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市、县区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承担支出责任。

2.客运码头安全检测设施、农村水上客渡运管理,省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和相应支出责任,市、县区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承担支出责任。

3.市内管理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管和搜寻救助,市、县区承担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和支出责任。

4.水运绿色发展由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省、市与县区承担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中央、省、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县区承担中央和省级补助外的支出责任。

(五)邮政

1.邮政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由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中央及省级共同承担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和支出责任;省、市与县区共同承担完善邮政业安全监管支撑体系、加强邮政业应急管理等具体执行事项;市、县区承担本区域内寄递安全服务保障、邮政业安全监管体系完善等职责,县区承担中央和省级补助外的支出责任。

2.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邮政、快递枢纽(园区)建设,邮政业信息化建设与科技创新等,省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市、县区承担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3.其它邮政公共服务,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省、市与县区共同承担具体执行事项,县区承担中央和省级补助外的支出责任。

(六)综合交通

1.综合交通应急保障。中央与省级共同承担国家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军民融合和国防交通动员能力建设与管理、国家特殊重点物资运输保障等综合交通应急保障职责,中央(含中央企业)及省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运输结构调整、全国性综合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由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中央(含中央企业)、省、市与相关县区共同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市、县区承担中央和省级补助外的支出责任。

3.综合交通行业管理信息化,由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省、市与相关县区共同承担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市、县区承担中央和省级补助外的支出责任。

4.市、县区承担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相关职责,主要包括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负责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县区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此外,公路、铁路、民航、水路、邮政、综合交通领域市、县区履职能力建设,主要包括相关领域履行本区域行业管理职责所必需的能力支撑,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与相关法规制度制定,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分别由市、县区分级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支出责任。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细化实化改革任务和举措,确保改革任务全面落实到位。财政、交通、发改、邮政等单位要根据本方案,做好预算安排和投资计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对县区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收支缺口的,市级多方争取资金予以支持。

(二)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市、县区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把改革与其它领域的重大改革有机衔接起来,结合实际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形成协同推进的新局面。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盘活存量资金,优化支出结构,不断提高交通运输领域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三)完善配套制度,促进规范运行。交通、发改、邮政单位要在全面系统梳理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方面相关法规制度的基础上,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和制度规定,逐步实现全市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制度化、规范化。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20年1月1日至公布之日的相关事项参照本方案条款执行,并结合中央、省改革部署和我市实际需要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