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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发〔2020〕53号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属驻张各单位:
《张掖市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先进单位和个人奖励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张掖市委办公室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4日
张掖市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先进单位和个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重要论述,切实做好新时代双拥工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促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推动争创全国双拥模范城(县)活动持续深入开展,根据《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和《甘肃省实施〈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细则》《甘肃省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为双拥工作表现突出,在创建全国、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被命名表彰的双拥模范城(县)及先进集体、单位和个人。
(一)荣获全国或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命名表彰的市、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二)在全国或全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工作中被表彰为双拥工作先进单位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三)在全国或全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工作中被表彰为双拥工作先进个人的。
双拥工作先进集体、单位及个人指全国或甘肃省表彰的双拥工作先进集体、单位、双拥工作先进办公室、双拥工作先进个人、爱国拥军模范等。
第三条 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根据《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实施〈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细则》相关规定,分别给予一定物质奖励。所需资金按现行工资渠道解决。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荣获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命名表彰及被表彰为全国双拥工作先进集体、单位和个人的,由市、县区分级进行奖励。
荣获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命名表彰的市、县区,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每人发放两个月全额工资作为奖励。
被表彰为全国双拥工作先进单位的,发放一个月全额工资作为奖励。
被表彰为全国双拥工作先进个人的,发放一个月全额工资作为奖励。
(二)荣获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命名表彰及被表彰为全省双拥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由市、县区分级进行奖励。
荣获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命名表彰的市、县区,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每人发放一个月全额工资作为奖励。
被表彰为省级双拥工作先进单位的,发放半个月全额工资作为奖励。
被表彰为省级双拥工作先进个人的,发放半个月全额工资作为奖励。
第六条 表彰奖励在全国或甘肃省双拥命名表彰大会召开,表彰通报下发后,由市、县区组织、人社部门会同市、县区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奖励发放。
第七条 按照“全国(全省)双拥模范城4年命名1次”的规定,每获得一次命名表彰相应奖励一次。
第八条 中央及省属驻张各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