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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发〔2017〕139号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委有关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及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张掖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6次会议和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张掖市委办公室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3日
张掖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甘发〔2015〕11号)精神,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4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办发〔2017〕14号)精神,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全面深化我市科技体制改革,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推进科技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营造有利于创新驱动发展的市场和社会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营造激励创新的公平竞争环境
(一)依法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1.完善知识产权保护配套措施。建立甘肃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张掖分中心,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列第一位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持续推进)
2.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系。充实基层行政执法力量,改善执法条件,提升执法能力。(市编办、市科技局、各县区政府,2018年完成)
3.加大重点领域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畅通国家、省、市执法联络渠道,健全电商领域和展会专利执法维权。(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持续推进)
4.推进知识产权执法活动信息公开。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信用标准,将恶意侵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市科技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2018年完成)
5.落实国家和省上政策,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政策法规,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商务局,2018年完成)
6.落实国家和省上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2018年完成)
(二)打破制约创新的行业垄断和市场分割
7.落实国家和省上政策,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改革,放开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性业务,建立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鼓励创新市场环境。加强反垄断执法,及时发现和制止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拓宽空间。(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持续推进)
8.落实国家和省上政策,清理和废除不符合法律法规及不适应现代市场体系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纠正各类带有垄断、地方保护色彩的行为或利用行政权力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2017年完成)
(三)改进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的准入管理
9.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完善统一市场准入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落实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和重点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领域和业务。(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工信委,持续推进)
10.破除限制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发展的不合理障碍,加快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落实药品上市许可人制度、深化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对涉及生命健康安全的创新产品建立便捷高效的全过程监管模式。(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持续推进)
11.积极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支持成果转移转化,鼓励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企业技术创新。(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发改委,持续推进)
12.加强和改进互联网、金融、环保、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领域的监管,支持和鼓励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发展。(市委网信办、市政府信息办、市工信委、市政府金融办、市环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文广新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人行张掖市中心支行、张掖银监分局,持续推进)
13.发展众创、众筹、众包和虚拟创新创业社区等多种形式的创新创业模式,协调推动“双创”与科技创新的协同发展。(市科技局、市双创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政府金融办、市商务局、市工商局,持续推进)
(四)健全产业技术政策和管理制度
14.落实和完善产业监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形成有利于转型升级、鼓励创新的产业政策导向。(市发改委,持续推进)
15.明确并逐步提高生产环节和市场准入的环境、节能、节地、节水、节材、质量和安全指标及相关标准,形成统一权威、公开透明的市场准入标准体系。执行技术标准体系,实施强制性标准。(市发改委、市质监局、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2018年完成)
16.建立健全与产业技术发展相适应的质量、标准和安全监管体系,加强产业技术政策、标准执行的过程监管,强化环保、质监、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政府法制办,持续推进)
(五)形成要素价格倒逼创新机制
17.运用主要由市场决定要素价格的机制,促使企业从依靠过度消耗资源能源、低性能低成本竞争向依靠创新、实施差别化竞争转变。(市工信委,市发改委、持续推进)
18.落实国家资源税改革政策,逐步将资源税征收范围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持续推进)
19.落实国家政策,完成环境保护费改税准备工作。(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2017年完成)
20.落实国家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完善市场化的工业用地价格形成机制,争取差别化的管理政策。合理扩大科研院所基建项目自主权,对科研院所利用自有资金、自有土地建设的用于科技创新活动的项目,由科研院所自主决策,按原渠道备案,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环保局,2017年完成)
21.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实现劳动力成本变化与经济提质增效相适应,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市人社局、市工信委,持续推进)
二、建立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
(六)发挥企业在创新决策中的作用
22.建立多层次、常态化的企业技术创新对话机制和咨询制度,充分发挥企业和企业家在创新决策中的作用,吸收更多企业参与研究制定全市科技发展战略、技术创新规划、计划、政策、标准和指南,相关专家咨询组中产业专家和企业家所占比例不少于50%。(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持续推进)
23.建立健全产业发展关键共性技术遴选机制,依托重大科技项目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部署资金链和人才链。(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2017年完成)
(七)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的技术创新机制
24.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项目实行产学研联合实施。政府更多运用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等方式,支持企业自主决策、先行投入,开展重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装备和标准的研发攻关。积极争取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后补助试点。(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委,2017年启动)
25.开展龙头企业创新转型试点,探索政府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的新机制。继续实施企业技术创新培育工程,实施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培育计划,培育发展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按职能分别牵头,持续推进)
26.支持发展一批面向市场的新型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孵化基地和中介服务机构。(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持续推进)
27.推进非公有制企业科技创新。(市科技局、市工商局、市工信委、市发改委,持续推进)
28.优化按功能定位分类整合,构建开放共享互动的创新网络,建立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有效开放的机制。探索在战略性领域采取企业主导、院校协作、多元投资、成果分享的新模式,实现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互联互通,加大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专利基础信息资源等向社会开放力度。(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职能分别牵头,2018年完成)
(八)落实普惠性财税支持政策
29.积极落实国家结构性减税政策,逐步将国家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投入方式转变为以普惠性财税政策为主。(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持续推进)
30.按照国家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持续推进)
(九)健全优先使用创新产品的采购措施
31.落实使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鼓励政策,健全研制、使用单位在产品创新、增值服务和示范应用等环节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建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风险补偿机制,支持企业研发和推广应用重大创新产品。(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政府金融办,2017年启动)
32.完善军民协同创新机制,推进军民技术双向转移和转化应用。鼓励科研单位和民营企业完善相关投资资质,积极参与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采购。(市工信委、市发改委,持续推进)
(十)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
33.完善中小企业创新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创业孵化、知识产权服务、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等机构的专业化、市场化改革,构建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社会化、专业化、网络化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质监局,持续推进)
34.稳妥有序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改革,形成布局合理、保障有力、公正可信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体系。(市质监局、市编办,持续推进)
35.实施科技服务业发展示范工程,运用“互联网+”统筹推进各类实验室、工程中心、研究机构的科学仪器设备设施和各类信息文献资源向社会开放。(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持续推进)
36.推进科技服务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探索实行科技创新券制度,催生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发展。(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持续推进)
37.深入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创新科普公共服务机制和方式,实现科学普及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市科协、市科技局,持续推进)
38.充分发挥科协所属各类学会的平台作用,加强对学术活动的指导、监督与服务。(市科协、各县区政府,持续推进)
三、强化金融创新的功能
(十一)壮大创业投资规模
39.按照国家税制改革的方向与要求,对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投向我市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活动的投资,统筹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持续推进)
40.落实国家扩大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将享受投资抵扣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范围扩大到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持续推进)
41.完善国有创投机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放大国有资本对创新驱动的引导和支撑作用。积极引导和争取甘肃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技术创新驱动基金,带动社会资本投入,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发展。(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政府金融办,持续推进)
42.落实外商投资创业规定,鼓励支持境外资本投向我市重点创新领域。(市商务局、市招商局,持续推进)
43.落实相关政策,吸引保险资本投资创业投资基金。(中国人保财险张掖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张掖分公司,2017年启动)
(十二)强化资本市场对技术创新的支持
44.落实国家和省上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项目收益债。加快培育扶持我市创新、成长性科技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鼓励企业进入新三板上市融资。(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持续推进)
45.吸引社会资金和外资参与担保市场,建立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制度,完善担保代偿评估体系和企业贷款担保制度。(市工信委,2017年启动)
46.依法依规探索和规范发展服务创新的互联网金融,探索开展股权、知识产权众筹融资试点和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张掖市中心支行、市科技局,2017年启动)
(十三)拓宽技术创新间接融资渠道
47.探索试点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实现投贷联动。(人行张掖市中心支行、张掖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2017年启动)
48.政策性银行在有关部门及监管机构的指导下,加快业务范围内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创新活动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人行张掖市中心支行、张掖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持续推进)
49.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增信基金,鼓励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进入科技创新领域。(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张掖市中心支行、张掖银监分局,2017年启动)
50.落实国家和省上政策,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完善和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流程,将专利质押贷款纳入风险补偿范围。(人行张掖市中心支行、张掖银监分局、市科技局,2017年启动)
四、打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
(十四)加快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
51.完善保障和激励创新的分配制度,营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法治环境。(市科技局、市政府法制办,持续推进)
52.建立完善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培养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积极培育技术交易主体,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体系和服务体系。(市科技局、各县区政府,持续推进)
53.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农机局,持续实施)
(十五)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
54.完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完善奖励报酬制度,探索建立事业单位职务发明成果股权收益分配机制。(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农机局,2017年启动)
55.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院所和科技服务机构中,将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对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比例不低于60%。(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教育局、市农机局,持续实施)
56.落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成果转化奖励的相关政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办、市人社局、市地税局,持续实施)
(十六)加大科研人员股权激励力度
57.鼓励企业建立股权激励机制,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科技成果入股比例不设上限。(市工信委、市政府国资办、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持续推进)
58.对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办、市科技局,持续推进)
59.建立完善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股权激励政策,健全有利于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的交易机制。(市工信委、市政府国资办、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持续推进)
60.落实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制度、成果作价奖励制度。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信委、市政府国资办、市财政局、市科技局,2017年完成)
五、构建更加高效的科研体系
(十七)优化对基础研究的支持方式
61.加强科研院所知识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在基础研究中的主力军作用,持续加大对基础研究的财政投入,建立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机制,加大长期稳定支持力度,支持研究机构自主布局科研项目,扩大科研院所学术自主权和个人技术路线决定权。(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畜牧局、市农机局,持续推进)
62.组织科研机构开展基础研究,积极培育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建设,推动科研基地、平台建设和人才培养。落实和完善支持政策,鼓励设立科学基金,引导企业和社会力量增加基础研究投入。(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农机局,持续推进)
(十八)加大对科研工作的绩效激励力度
63.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市人社局,2017年完成)
64.落实国家和省级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制度,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对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及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按规定标准开支劳务费。(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能分别牵头,2017年完成)
65.改革科研院所管理制度,放宽其选人用人、岗位设置、薪酬分配、职称评聘、科研立项、成果处置等方面的自主权。(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农机局,2017年完成)
66.完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简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剂和科研仪器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对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市财政局、市科技局,2017年完成)
(十九)改革科研院所科研评价制度
67.改进对科研院所研究活动的分类评价,对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实行同行评价,突出中长期目标导向,评价重点从研究成果数量转向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和实际贡献。(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农机局,2017年完成)
68.对公益性研究强化政府目标和社会责任评价,建立完善科学的评价体系,对公益性研究机构组织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财政支持的重要依据,引导建立公益性研究机构依托创新资源服务行业创新机制。技术开发类研究活动以成果转化效益和创新效率为评价标准。对研究成果进行分类评价。(市科技局、市财政局,2018年完成)
(二十)深化科研院所改革
69.推进公益类科研院所分类改革,放宽科研事业单位在编制管理、选人用人、职称评聘、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市科技局、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畜牧局、市农机局,2018年完成)
70.优化现有公益性科研院所结构,建立与创新驱动发展相适应的重点公益性研究机构、专业化科技服务机构和新型智库。优化科研院所内部管理机制,建立事企权责明晰的治理体制,加快建立现代院所制度。(市科技局、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农机局,持续推进)
71.建立科研院所稳定持续支持机制,提升科研院所持续创新能力,增强在基础前沿和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中的骨干引领作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农机局,持续推进)
72.推进科研院所的创新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农机局,持续推进)
(二十一)建立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制
73.鼓励科研院所建设专业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鼓励企业与省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合建研究机构。加快大学科技园建设。(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畜牧局、市卫计委、河西学院,持续推进)
74.加强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管理,明确所属技术转移机构的功能定位,强化其知识产权申请、运营权责。(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畜牧局、市卫计委,持续推进)
75.建立完善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统计和报告制度。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转化的,可由政府依法强制许可实施。(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农机局,2018年完成)
六、改革人才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
(二十二)构建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
76.加强人才形势分析和需求预测,构建人才交流信息平台,定期发布需求信息,引导人才培养方向。(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持续推进)
77.开展启发式、探究式、研究式教学方法改革试点,弘扬科学精神,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改革基础教育培养模式,尊重个性发展,强化兴趣爱好和创造性思维培养。(市教育局、各县区政府,持续推进)
78.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职称制度,建立以创新质量、创新贡献、创新效率为导向的评价体系,推进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改革。(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2018年完成)
(二十三)建立健全科研人才双向流动机制
79.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科研人员薪酬分配制度,破除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科研人员在事业单位向企业间的合理流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2018年完成)
80.允许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畜牧局、市卫计委,2017年完成)
81.建立完善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发展科技特派员创业基地,拓展科技特派员服务领域和服务模式,允许科技特派员取得技术服务报酬、创办企业或从企业获得股权、期权和分红。(市科技局、市人社局按职能分别牵头,持续实施)
82.开展科研院所设立流动岗位吸引企业人才兼职的试点工作,允许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2017年启动)
83.建立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的社保体系有效衔接政策,促进人才从事业单位向企业间的合理流动。(市人社局、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卫计委,2018年完成)
(二十四)实行更具竞争力的人才吸引制度
84.围绕我市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大项目、重点学科发展需求,制定更加优惠、灵活的激励政策,广泛吸纳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到我市工作,柔性引进人才和智力。积极落实国家和省上有关科技创新人才津贴的相关政策,鼓励地方和企业建立人才引进发展资金,完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运行机制。落实技术移民制度和访问学者制度,广泛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张从事创新研究。(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外事办、市科协,2018年完成)
85.稳步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对外开放,鼓励有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走出去与国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参与国际人才竞争与合作。(市人社局、市外事办,持续推进)
七、推动形成深度融合的开放创新局面
(二十五)鼓励创新要素跨境流动
86.完善相关制度,对开展国际研发合作项目所需付汇,实行研发单位事先承诺、事后并联监管制度。(人行张掖市中心支行、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2017年完成)
87.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进行分类管理,放宽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政策。对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合作的科研人员,不受因公出国批次限量管理。(市外事办、市财政局,持续推进)
(二十六)探索建立境外创新投资管理制度
88.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合力支持技术、产品、标准、品牌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强化技术贸易措施评价和风险预警机制。(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持续推进)
(二十七) 扩大科技开放合作
89.开展全方位、多层次、有实效的对外科技合作。推动建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促进民间国际科技合作交流。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参股、收购国外研发机构,搭建“一带一路”科技合作平台。(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外事办,持续推进)
90.继续深化省市科技合作,联合建立研发机构和技术转移机构。(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水务局、市卫计委,持续推进)
91.围绕市内重大需求,积极鼓励和吸引境内外研发力量参与承担我市科技攻关,共同建设研发基地。(市科技局、市外事办,持续推进)
八、加强创新政策统筹协调
(二十八)加强创新政策的统筹
92.加强科技、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政策、规划和改革举措的统筹协调和有效衔接,推动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创客等创新主体的协同,强化军民融合创新。建立完善科技界和智库对创新决策的支撑机制。(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委,持续推进)
93.建立创新政策协调审查机制,组织开展创新政策清理,及时废止有违创新规律、阻碍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发展的政策条款,建立促进创新的政策审查机制。(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区政府,2017年启动)
94.建立科技报告、创新政策调查和评价制度,广泛听取企业和社会公众意见,定期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并及时调整完善。加快建立行政决策和科技咨询相互配合的科技决策机制。(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水务局、市卫计委,2017年完成)
(二十九)完善创新驱动导向评价机制
95.根据国家相关统计制度规定,做好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等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的创新驱动发展指标的统计工作。(市统计局、市科技局,持续推进)
96.改进对科研活动的评价机制,建立健全科技创新考核评价体系,指导科技进步贡献率、投入产出率和科技创新能力等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之中,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市统计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持续推进)
97.健全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加大技术创新在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的权重。对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和产出进行分类考核,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考核机制。(市工信委、市政府国资办、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统计局2017年完成)
98.把创新驱动发展成效纳入领导干部的考核范围,形成逐级传导的有效机制。建立完善中央、省属驻张企业、事业单位的创新驱动考核评价机制。(市督查考核局、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2017年完成)
(三十)推进市级科研经费和项目管理制度改革
99.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构建统筹协调、职责清晰、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市科技局、市财政局,2017年完成)
100.建立健全科技项目决策、执行、评价监督的运行机制。完善科技项目组织管理流程,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形成机制和储备制度。建立健全科技项目公平竞争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完善科技项目管理的法人责任制,加强实施督导、过程管理和项目验收,建立健全对科技项目和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的第三方评估机制。(市科技局、市财政局,2017年完成)
101.建立科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统筹协调的科技宏观决策机制,加强部门分工合作,统筹衔接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与产业发展各环节工作。(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2017年完成)
102.落实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和资金管理办法,科研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科研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3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3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科研院所横向经费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自主规范管理。(市科技局、市财政局,2017年完成)
103.进一步明晰市县科技管理事权和职能定位,建立责权统一的协同联动机制,完善上下贯通的科技管理体系,提高行政效能。(市科技局、市编办、市财政局,2017年完成)
(三十一)强化对全面创新的组织领导
104.各县区党委和政府要完善“一把手”抓创新驱动的新机制,把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作为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时提出的“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和全国、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的重大任务和政治责任,对实施创新驱动投入更多人力、物力、财力,强化协调保障,努力形成上下互动、协同推进的创新驱动工作合力。(各县区党委、政府,持续推进)
105.加强对创新文化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宣传改革经验、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舆论,为创新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持续推进)
106.各牵头单位要围绕科技体制改革部署要求,认真落实好相关任务。对牵头任务要负总责,会同其他参与单位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明确责任人、路线图、时间表,加快各项任务实施,确保按进度要求完成。市督查考核局要会同相关业务部门,根据重点任务时间节点,适时组织督查,及时通报工作落实情况,全力推进本方案的落实落地。(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督查考核局,持续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