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发〔2015〕133号
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现就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焚烧秸秆、垃圾等废弃物,严禁放火烧荒,违者由环卫、城管执法和公安部门依法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
二、严禁燃煤供热锅炉超标排放,严禁在城区内使用经营性燃煤茶浴炉,严禁室外使用燃煤小火炉,违者由环保、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或强制取缔。
三、严禁在城市规划区以内设置煤炭经营网点和堆煤场,严禁销售和使用劣质煤炭,违者由工信部门和工商质监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或强制取缔。
四、严禁城区内各类建设工程在未落实工地围挡、车辆冲洗、道路硬化、物料覆盖、拉运密闭、湿法作业等扬尘防治的六项措施时施工,违者由建设部门责令停工整顿并依法给予处罚。
五、严禁渣土、砂石、灰土、煤炭等易撒物料运输车辆非密闭、带泥上路、道路遗撒和乱倾乱倒,违者由公安交警部门和建设部门对驾驶员和施工方给予处罚。
六、严禁露天堆放煤炭、砂石、灰土、垃圾等能产生扬尘的物料,违者由城管执法部门和环卫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依法给予处罚。
七、对违反本通告,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大气污染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1236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