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12-30 10:45 来源: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背景色:
 : 

张政办发〔2014〕1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张掖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张政办发〔2009〕101号文件印发的《张掖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2日

张掖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组织严密、决策高效、指挥果断、保障有力、快速反应的应急指挥体系,及时、有效预防和应对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甘肃省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张掖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张掖市境内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

1.5 事故分级

根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4个等级。

一般公共场所安全事故(Ⅳ级):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较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Ⅲ级):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重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Ⅱ级):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特别重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Ⅰ级):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成立张掖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对应联系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文广新局、市政府新闻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见附件1,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见附件3),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研究决定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有关问题,作出决策,下达指令,并视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协调调度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力量和资源,指导事发地政府开展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展趋势与处置效果及时调整应急行动并适时宣布应急结束;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

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兼任。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提出预防、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对策和建议;收集、分析、汇总并上报预防和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信息;及时传达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指示,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处置工作;起草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原因分析、调查评估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和工作建议报送市政府,并通报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办理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现场指挥部及其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由市应急指挥部指定,相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现场指挥部成立应急处置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工作组、情报信息组6个工作组(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见附件2),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指挥处置工作。

2.4 县(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区)政府成立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 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日常防范和监测,充分利用高科技和群防群治相结合的手段,努力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力争将各类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及其隐患遏制在萌芽状态。

3.2 强化监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防范各类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规章制度。各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放射性、生化等危化物品的管理和安全防范,严防丢失、被盗。

3.3 信息报告

发现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及事故苗头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公安机关报告。事发地公安局派出所是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单位。

事发地县(区)公安机关要及时核实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信息,在充分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要快速准确地向同级政府报告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的有关情况,并同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发地县(区)政府应在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章 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根据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Ⅲ级、Ⅱ级、I级4个级别。

4.2 响应程序

各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接到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报告后,要尽快核实情况,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报告本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4.2.1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启动Ⅳ级响应建议,由县(区)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响应,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报告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接报后立即进入预备状态,随时做好应急准备,并视情况指导县(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2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由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由市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向省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2.3 Ⅱ级、Ⅰ级响应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要迅速报告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在组织开展先期处置的同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省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I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省政府启动Ⅱ级、I级应急响应,市应急指挥部按照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4.3 响应措施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响应级别各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根据有关程序启动预案,进行应急处置。事发地县(区)公安局是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第一响应队伍,事发地县(区)政府是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单位。

4.3.1 判明情况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迅速判明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启动预案,并根据事态发展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发地公安机关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事发地县(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按照指令实施处置。

事发地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判明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要立即核实情况,并根据情况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报告市政府。

4.3.2 果断处置

现场指挥部应根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发展态势和严重程度,实施事发区域现场治安维护、交通管制。事发地县(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请求和现场实际情况发布公告,及时消除社会恐慌,引导公众自觉遵守非常时期的有关规定。事发地社区、单位、主管部门应组织职工、群众先期处置,开展自救互救,组织人员疏散。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行政区域的处置力量。当地处置力量不足以有效控制现场局势或险情时,事发地县(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请求支援。在处置重特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时,现场指挥部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可根据现场情况,行使下列职权:迅速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现场事态;统一组织各警种警力、装备,调用人员、器械、救护车、交通工具及其他物资;迅速采取紧急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当公共场所安全事故进一步发展,严重危及到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时,市应急指挥部要迅速指挥调动应急处置力量。必要时,协调武警部队参与应急处置。

4.3.3 科学管控

现场指挥部应根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情况组织力量,采取各种预防性紧急措施,严防事态扩大、蔓延和发生新的事故。参与应急处置救援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调度,依法科学实施处置救援。

现场指挥部要加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的警戒,划定警戒区域,作出警戒标识,阻止围观人群和非应急救援人员进入现场。加强对重点人员、场所、部位、设施和标志性建筑物的安全保护和控制。对处置救援现场实施卫生监控和环境监测,防止疾病传播和救援人员中毒等事件发生。视情况关闭、封锁现场及相关场所,必要时停止一定范围内的供电、供水、供气、供油,排除危害现场安全的因素。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采访报道工作,由各级应急指挥部或授权现场指挥部统一协调。

4.3.4 及时查处

各级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等相关力量,发动并依靠基层组织、单位和广大群众,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趁机抢劫、盗窃、制造混乱、煽动骚乱等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事发地及其周边地区社会稳定;针对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开展侦查和调查工作,及时查清事实,收集证据,依法惩处制造事故的犯罪嫌疑人员。根据需要,可利用各种媒体公布案情和举报专线,发动群众参与打击和防范犯罪活动。

4.4 新闻发布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及时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提供新闻稿等形式发布信息。参与事故处置、调查的所有人员未经现场指挥部授权一律不得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4.5 应急结束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现场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本级政府决定解除应急响应。

第五章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做好事故受伤人员的救治、遇难人员善后处理和相关法律服务工作,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恢复当地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5.2 调查总结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处置结束后,公安机关要会同监察、建设等部门对事故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等问题开展调查,并对事故造成的损失做出评估和鉴定,向同级政府上报专题报告。

5.3 保险理赔

保险公司负责做好对承保标的勘察和理赔工作。

5.4 奖惩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县(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各司其职,依法履行职责。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组织救援不力,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以及不履行职责、擅离职守,给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专业处置力量建设,培养一批熟悉预防和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相关法律、法规的专家和人才。各级公安机关应建立以治安、反恐、国保、交通、消防等警种和部门为主体,其他部门相配合的应急处置队伍,提高对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防控、处置、救援工作水平。

6.2 物资保障

各县(区)应加大投入,加强装备建设,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现代化应急指挥保障体系。公安、卫生、环保、质监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能,装备必要的防护、挖掘、救治等抢险救灾器材,配备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和侦查技术装备以及交通、通讯工具,储备适量的救治药品、疫苗。卫生部门应做好紧急情况下的病房、药物和专业医疗救治人员的保障工作。民政部门应储备必要的基本生活救援物资。建设部门应加强工程抢险装备力量的建设。

6.3 通信保障

各级公安机关应不断提高通信保障能力,确保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的联络和畅通,并在完善现有应急指挥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备用指挥系统。市、县(区)公安局指挥中心应与驻地部队、武警部队建立相应的公共安全指挥机构和稳定、可靠、便捷、保密的通信渠道。工信部门应协调组织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加强公共场所安全知识宣传和队伍培训,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预案演练。

第七章 附 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各县(区)及各有关部门制定的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市公安局备案。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张掖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2.张掖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3.张掖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