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发〔2014〕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部门、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批中央在甘单位第五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甘政发〔2013〕89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一批和中央在甘单位第六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甘政发〔2013〕105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二批中央在甘单位第七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甘政发〔2014〕30号)要求,按照“应取必取、能放则放,重心下移、方便办事”原则,经市政府2014年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公布市级政府部门第九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共60项,其中:取消10项;下放18项;合并和调整9项;新增23项。
各县(区)、各部门要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步伐,进一步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干预,减少和消除制约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真正做到把该放的权力放到位,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要认真做好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落实工作,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及时公开公示,优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对取消的项目,一律不允许再行审批或变相审批;对下放的项目,直接下放到位,不得截留;对新增的项目,制定承接方案,明确审批责任、时限和程序,严格规范运行,确保无缝对接。要健全完善监管措施,明确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对行政审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市级政府部门第九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0项)
张掖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