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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发〔2012〕206号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张掖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张掖市委办公室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8日
张掖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的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和《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省委办发〔2007〕63号),结合我市实际,遵循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张掖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市级驻甘州区以外地区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受派遣执行公务、赴外单位短期工作、参加会议与培训、工作调动与发生搬迁等离开工作单位住所,产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费用。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超标准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出费用自理。
(一)工作人员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等级的一般规定见下表:
交通工具级别 | 火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 |
厅局级正副职以及相当职务人员;事业单位中相当于机关正副厅级,被聘到三级和四级职员岗位的管理人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被聘到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 软席 (软座、软卧) | 二等舱 | 普通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 | 三等舱 | 普通舱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二)出差乘坐飞机,除本市另有规定外,实行从严控制和事前审批制度。出差路途较远或赴外执行紧急工作任务的,经县级(含县级)以上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乘坐。单位级别在县级以下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分管本单位的领导批准方可乘坐。
(三)乘坐火车,连续乘坐里程在500公里(含500公里)以上的,按工作人员级别可乘坐同席卧铺或低于同席卧铺票价的其他席别。
工作人员符合条件乘坐同席卧铺,实际改乘硬座的,按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实际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
工作人员符合条件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符合条件乘坐硬卧而改乘软座的,不再给予补助。
(四)乘坐高铁列车,厅局级正副职等相应级别人员可以乘坐一等座;其余人员可以乘坐二等座。
(五)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设有一、二等软座的,厅局级正副职等相应级别人员可以乘坐一等软座;其余人员可以乘坐二等软座。
(六)陪同厅局级正副职等相应级别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其他级别人员中的一人可以乘坐被陪同人员适用的交通工具席别。
第六条 出差乘坐火车的,购票、取票和因公需要经批准的退票所支付的手续费,在国家铁路运输部门公布的标准以内,凭据报销,不在公杂费包干之内。前往购票、取票和退票点的交通费用,在公杂费定额包干范围之内。
第七条 出差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不在公杂费包干之内。工作人员出差前往专线客车车站的交通费用,在公杂费定额包干范围之内。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八条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结合政府采购确定的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服务价格情况,分别确定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具体见下表:
出差地 级别 | 省 外 | 省 内 | ||
兰州市 | 其他市(州)所在地 | 县(市、区) | ||
厅局级正副职等相应级别人员(同上表) | 300元/人.天 | 280元/人.天 | 250元/人.天 | 200元/人.天 |
其余人员 | 200元/人.天 | 180元/人.天 | 150元/人.天 | 100元/人.天 |
市财政局根据物价变动等因素,报经批准后,对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予以发布。
第九条 市级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
(一)省外出差,应在财政部公布和省、市确定的定点饭店住宿,其中:到北京、上海出差,原则上优先在驻外办事机构住宿。省内出差,在省财政厅和市财政局公布的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工作人员出差住宿的具体定点饭店的协议价格(收费标准),在本办法第八条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二)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或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住宿费在本办法第八条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条 市级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住宿费在本办法第八条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具体标准为:
(一)到省外出差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天补助50元。
(二)到省内各市(州)(含兰州市)出差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天补助40元。
(三)到市内各县(不含甘州区)出差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天补助15元。
(四)到甘州区各乡镇出差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不能返回单位或回家吃饭,在外就餐的(不含在基层单位就餐的),每人每天给予5元的误餐补助。
(五)当日22时至次日8时期间,到张掖火车站、张掖甘州机场接送公务人员的工作人员和司助人员,每人每期间内给予5元的夜餐补助。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工作人员出差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在本办法出差到达地伙食补助费标准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用于冲减公务接待费支出。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用于补助市内交通费、通讯等支出。具体标准为:
(一)到省外及兰州市(不含兰州市所属各县)出差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天补助30元。
(二)到省内各市(州)、县区(含兰州市所属各县,不含市内各县、区)出差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天补助20元。
到市内各县、区出差的工作人员,不再补助公杂费。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实际使用交通工具期间的公杂费减半发放。
实行工作人员出差发放公杂费补助后,工作人员出差不得在单位另外报销任何市内交通、通讯等费用。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公杂费按出差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标准执行。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其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标准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十七条 参加公派的各类脱产学习培训班、巡视、审计、督查、检查和案件办理,或到县级以上(含县级)单位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人员的差旅费由派出前所在单位报销。住宿费、交通费按差旅费标准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时间在15个工作日以内(含15个工作日)的,按差旅费标准予以补助;时间在15个工作日以上的,实行定额补助,其中:省内每人每天20元,省外每人每天40元。
第十八条 到县级以下基层单位挂职、支援工作及各种工作组(队)等工作人员的差旅费由派出前所在单位报销。时间在15个工作日以内(含15个工作日)的,按差旅费标准予以补助;时间在15个工作日以上的,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本市组织选派工作机构的规定执行。
到基层挂职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其工资供给关系仍在派出前所在单位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工资供给关系转到派入单位的,不再执行前款规定。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派出期间,参加、执行、办理派入单位业务所需的差旅费,由派入单位按规定予以报销。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二十一条 工作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和必需赡养的家属均为非在职公职人员,下同),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其余人员的标准报销。
第二十二条 由部队转业到本市单位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转业前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 差旅费报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要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准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不准以任何名义免收、少收或者变相报销支付应由被接待单位和个人负担的差旅费,不准以出差名义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不准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不准超过本办法标准报销差旅费。对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按本办法凭据报销差旅费的,工作人员出差须取得或者填制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无合法、合规原始凭证的,一律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五条 凡列入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差旅费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对符合条件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事项,单位应从严控制,明确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必要时报销申请人应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对经报销支付给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单位应按国家规定设立专门账簿, 全面、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调动、参加会议及到基层短期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的,单位只报销直线交通费,其它多开支的交通费,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九条 派入市级驻甘州区以外地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在日常派驻单位住所期间,不适用本办法。在派驻期间因公离开单位住所出差所需的差旅费,按本办法予以报销。
第三十条 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自然(日历)天数是指工作人员出差从出发当天零时起,到完成任务后返回工作单位所在地当天24时止的日历实际天数,出发和返回的当天均按一整天计算。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张掖地区地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张地财行〔1997〕0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张掖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