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发〔2012〕1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分配管理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2〕106号)转发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按照《意见》精神和要求,切实抓好住房保障各项政策及制度的落实,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分配管理、考核监督等各项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张掖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26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
安居工程建设和分配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进一步完善我省住房保障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改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的住房条件,促进住有所居目标实现,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坚持从省情出发,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要求,按照“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原则,立足实际,因地制宜,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加快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住房保障体系,逐步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
(二)目标任务。“十二五”期间,全省新增各类保障性住房3933万平方米、60.51万套,力争到“十二五”末,全省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以上,全省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得到有效缓解,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全省农村危房改造覆盖面达到70%,农村砖混、砖木住房比例达到80%以上。
(三)基本原则。坚持立足实际,因地制宜,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坚持建设标准,确保质量安全;坚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坚持规范管理,逐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一)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逐步实现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各地要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依法管理、市场运作、“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供应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要继续推进廉租住房建设,合理确定租金标准,提高实物配租比例,满足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要。要积极研究探索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统筹规划、统一建设的具体办法,逐步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
要加大投资建设力度,综合运用土地供应、资本注入、投资补助、财政贴息、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多渠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委托企业代建,政府逐年回购。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出让等方式供应,将事先明确规划建设和套型结构等要求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实现资金平衡。市州、县市区政府要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0〕159号),尽快制定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二)加大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力度。“十二五”时期,凡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项目,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配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对住房保障规划中未按要求配建或不宜配建的区域,报经当地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实行异地配建。异地配建可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行组织,也可按应配建项目当地的工程造价,由开发商出资,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建设。商品房项目土地出让时,必须在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开工时间、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内容。对未按规定实施配建的商品房项目,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将其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三)积极盘活既有房源,增加有效供给。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经市州、县市区政府批准,企事业单位、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本单位或园区内就业人员出租。纳入当地政府保障性住房计划、并申请中央补助资金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实行共有产权管理,国有资产和建设单位资产按照建设成本所占份额确定。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各类在租、空置房源及集体宿舍可以按照“谁拥有产权谁受益”的原则,纳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计划统筹配租,最大限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当地政府回购的保障性住房要满足基本居住条件,配套设施齐全。
(四)加快实施各类棚户区改造。要加快推进城市、国有工矿、林区、垦区等各类棚户区改造,着力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提升人居环境。棚户区(危房)改造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充分发挥多方面积极性;改造资金主要采取银行贷款、财政补贴、政策扶持、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开发让利等办法多渠道筹措。要在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将城中村改造和城市老住宅区危旧房改造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统筹部署,同步实施。棚户区改造要尊重群众意愿,扩大群众参与度,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五)合理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房价较高的市州要适当增加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供应。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不得变更批准的项目规模、套型结构和用途。要抓紧研究出台本地区限价商品住房的管理办法,明确限价商品住房的规划、建设、销售以及申购家庭条件、程序和产权管理等内容,进一步规范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管理。
(六)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科学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加强和完善农村危房改造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及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危房改造整体水平。
三、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
(一)确保建设用地。认真落实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的土地供应政策,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市州、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建设(房管)、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住房保障规划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年度目标任务,明确土地供应计划,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计划在年度土地计划中实行单列,专项考核。在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商品房建设用地,不得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执行率偏低的市州,停止对商品住房供地及相应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以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专项督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予以纠正。
要根据“十二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合理调整土地储备结构,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储备。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和具备“净地”供应的储备土地,优先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
(二)加大地方财政资金投入。省级财政要按照补助标准对新建廉租住房予以补助;采取财政补贴、以奖代补和贷款贴息等方式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城市、国有工矿、林区、垦区等棚户区改造予以补助和支持;按规定对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予以配套,并根据省级财力增长情况逐步提高补助比例。
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性资金投入力度。严格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甘政发〔2011〕28号)规定,落实“提取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用于廉租住房建设配套资金”的要求,并实行分笔缴纳,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对未按规定提取土地出让金的市州,省财政厅通过年终决算扣回相应数额资金,作为全省廉租住房建设配套资金调剂使用。要严格落实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政策规定。要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工作,研究探索“利用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回笼的资金,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基金”的运行模式,为各级政府长期履行住房保障职责强基固本,提供资金支持。
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足额落实农村危房改造配套资金及必要的工作经费,建制镇和集镇土地开发出让收益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危房改造集中建设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商业银行及农村信用社要加大对农村住房小额贷款的支持力度,支持农民改善住房条件。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国家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税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执行;各类棚户区改造中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建设项目税收优惠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执行;建设安置住房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全面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免收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城市、国有工矿、中央下放煤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积极拓展筹资渠道。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融资平台建设,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合作。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要加强与市州的协调与合作,确定融资项目,商定代建计划,规范有序地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融资和代建工作。要进一步扩大地方投融资公司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筹措资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四、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
(一)优化规划设计。各级城乡规划、设计、国土资源部门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充分考虑保障对象家庭的实际,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应当充分考虑公共交通系统,同步配套建设生活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户型设计要坚持户型小、功能全、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合理布局,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各项基本居住功能。保障性住房应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等强制性设计标准。
在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中,要贯彻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环保的原则,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全面推广采用节水型器具,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农村危房改造要重视自然采光和通风,大力推广建筑节能技术。
(二)严格建设程序。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报批,不得擅自变更批准的项目规模和用途。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并做好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依法落实项目招标投标制、项目法人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规定。设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制定并严格落实限时办结制度,限定办理时间,缩短审批时限,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三)落实质量责任。要严格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主体的质量责任。项目法人对住房质量终身负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认真落实在保障性住房建筑上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强化质量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参建各方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切实把质量监管措施及其责任落实到建设全过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加大对工程质量特别是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及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竣工验收监督,全面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问题挂牌督办和约谈制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工程项目和单位,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应挂牌督办,对相关建设、责任单位及监管部门进行约谈,责令整改。
五、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运营和租售管理
(一)规范准入审核。按照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和住房面积,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按照《甘肃省民政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细则的通知》(甘民发〔2009〕37号)规定,健全住房保障、民政、公安等部门和金融机构、社区协作配合的家庭收入(财产)审核机制,认真履行责任,加强日常管理,主动接受公众监督,确保配租配售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提交住房和家庭资产查询委托书,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严格按规定确定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认真落实“一申(农民自愿申请)、二评(村民委员会评议)、三核(乡镇审核)、四批(县级审批)”和公示程序,切实保证补助对象的真实、必要。严格执行危房改造“一户一档”制度,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发放,资金运行公正透明,严禁一切弄虚作假违纪行为。
(二)健全退出机制。各级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民政等部门,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和住房保障档案,对保障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已购置、租赁、继承、受赠其他住房的,按规定及时办理退出手续。对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出保障性住房的,可通过提高租金等方式实现退出;对拒不退出的,可依照法律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其退出或退还,并取消其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资格。
(三)严格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售管理。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要加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及时调整并公布租金标准,保证租金水平基本稳定。要规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管理,明确承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载明租金水平、租赁期限、转借或转租的处罚以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等事项。要在优先保证低收入家庭承租权益的前提下,按照被保障家庭自愿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实施共有产权管理的廉租住房不得上市交易,保障家庭确需退出共有产权管理的廉租住房,由当地政府回购,用作廉租住房房源。《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73号)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即行废止。
(四)完善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当地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房产契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住房保障部门对个人是否已缴纳相应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成交价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市州、县市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各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定期制订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的标准,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交易价格低于政府公布的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的,依指导价格缴纳相应的土地收益等价款。
市州、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情况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分配机制,健全上市交易管理办法。要按照配售经济适用住房时承购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确定上市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政府优先购买权等管理事项。其中,政府出资额为土地出让金减让、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额之和。
(五)加强使用监管。要加快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建立公众监督机制,落实信息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定期检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加大对保障性住房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查处力度,对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六)创新管理模式。各级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开拓工作思路,不断创新保障性住房管理模式。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同步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经营用房,经营所得用于弥补保障性住房维护、管理等运营支出。从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经营收入及社会捐助的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或通过财政补助等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运营维护管理专项经费,实现保障性住房可持续建设和管理。保障性住房小区可以实行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
六、进一步落实住房保障责任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需要,加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建设,配备人员编制,充实工作人员,住房保障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二)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十二五”时期,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按照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州、县市区政府抓落实的原则实施目标责任管理。省、市、县三级政府分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建设任务、投资计划、用地计划、资金来源渠道等。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目标任务,尽快开展项目立项、征地拆迁、规划许可等前期工作,确保建设任务按计划顺利实施。
(三)健全监督检查和考核督办制度。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年度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各市州政府要坚持日常检查、季度督查、年度考核相结合,对所辖县市区政府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每月25日前将监督检查情况报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对市州进行监督检查,对县市区进行抽查,并于每月底前向省政府报告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进度达不到要求的市州、县市区政府,省监察厅要会同相关部门视情况启动问责程序,依法对有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四)建立示范带动机制。在全省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示范创建工作,对列为全省示范创建的城市和项目,省级财政安排资金补助,在贷款贴息时予以倾斜,并优先列入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试点。今后每年在省级预算中安排6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用于奖励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和住房保障工作先进单位,奖励资金用作工作经费。
(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甘建保〔2012〕374号)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公布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以及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和建设总套数等。要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退出管理信息公开力度,公开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退出情况等信息。要加强政策宣传,畅通信息渠道,主动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