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旅游规划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12-09 18:08 来源: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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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发〔2012〕1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旅游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现批转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旅游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

(市旅游局 2012年9月5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加快宜居宜游金张掖建设步伐,切实加强旅游规划管理,提高旅游规划的质量和水平,有效发挥旅游规划对旅游产业发展的指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全市旅游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旅游规划通则》(GB\T18971-2003)、《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2号)、《甘肃省旅游条例》、《甘肃省旅游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旅游规划评审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旅游规划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旅游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旅游规划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认识旅游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旅游规划是各级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经营单位指导、实施、调控旅游产业各要素协调发展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手段。加强旅游规划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也是立足“一山一水一古城,彰显多姿多彩多优势,建设宜居宜游金张掖的现实需要。科学编制、有效实施好各类旅游规划,对于保障旅游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提升旅游产业素质,进一步做大做靓宜居宜游,率先实现转型跨越,加快旅游产业发展,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进一步明确旅游规划工作的基本原则。编制和实施旅游规划要以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为依据,遵循旅游产业的客观规律,按照景区城市乡村旅游相统筹、红色绿色古色旅游相融合、观光度假休闲旅游相促进、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和先规划后开发的原则;坚持以旅游业发展方针、政策及法规为指导,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与风景名胜、自然保护、文化宗教、遗产保护等相关规划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原有生态人居环境和景观特征,注重突出地方特色,注重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源为基础,以产品为主体,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上下协同、分级负责、规范操作和严格执行的原则。

二、科学建立旅游规划体系,努力创新旅游规划工作

(三)合理进行旅游规划分类。根据《旅游规划通则》和旅游规划发展实际,市、县旅游规划可以分为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区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各县区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不同的旅游规划,并重视旅游详规、旅游专项规划和旅游策划的编制。

1.旅游发展规划是根据旅游业的历史、现状和市场要素的变化所制定的目标体系,以及为实现目标体系在特定的发展条件下对旅游发展的要素所做的系统安排。旅游发展规划按规划的范围和政府管理层次在市内可分为市级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县级旅游业发展规划。

2.旅游区规划是指为保护、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旅游区,使其发挥多种功能和作用而进行的各项旅游要素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旅游区规划可分为旅游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3.旅游专项规划是指针对特定旅游要素、特种旅游类别、特殊旅游功能和特别发展要求而作出的专项安排。具体可分为旅游产品开发规划(策划)、旅游线路建设规划、旅游交通建设规划、旅游餐饮发展规划、旅游商品开发规划、旅游娱乐发展规划、旅游信息发展规划、旅游市场营销规划、旅游人力资源开发规划、红色旅游规划、生态旅游规划、乡村旅游规划、文化旅游规划、A级旅游景区创建提升规划、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创建规划等。

(四)加强旅游规划工作创新。旅游规划是旅游产业发展战略目标的实施方案,也是旅游开发建设的基本依据。编制旅游规划要深入调研,集思广益,形成理念先进、目标适中、思路清晰、内容丰富、体例完备、结构合理、可操作性强的成果。旅游规划的创新要把握发展趋势,立足实际,突出特色,注重旅游资源调查与评价体系的创新,注重旅游产品策划设计的创新,注重旅游发展模式的创新,注重旅游市场营销机制的创新,注重区域旅游竞合方式的创新。

(五)科学规划旅游产业发展。要抓紧组织全市旅游资源普查,科学修编全市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并在经济社会及各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予以落实。当前要认真做好湿地保护、张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张掖丹霞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等重点旅游规划编制工作。各县区和重点旅游景区也要根据全省和全市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科学制定和修编完善本县区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及各旅游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逐步建立起覆盖全市的科学合理的旅游规划体系。

三、明确旅游规划编制工作职责,规范旅游规划编制工作

(六)明确旅游规划编制工作职责。全市旅游规划编制工作按市、县两级分工负责。市旅游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旅游发展规划、全市性旅游专项规划和跨县区行政区域的旅游规划,指导编制全市3A级以上(含3A级)旅游景区总体旅游规划。县区旅游局负责组织编制本县区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指导编制辖区内2A级以下(含2A级)旅游景区规划。市级重点旅游项目建设规划,经市旅游及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县区重点旅游项目建设规划,经县区旅游及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单位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全市不同层次和不同范围旅游规划要注重全市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的引领作用,应当相互衔接,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和城市总体规划,并与交通、环保等相关规划相协调。

四、严格旅游规划编制程序,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和质量

(七)择优选聘旅游规划编制单位。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区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均应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原则上要采用公开招投标的形式进行。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选聘,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多方比较、择优确定,合理设定专家组专业结构,注意吸收不同涉旅专业的规划设计人员参加专家组,注重专家组的专业水平和市场信誉。编制市级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和4A级景区旅游规划,原则上应选聘具有甲级资质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旅游规划专家组长不得同时负责三个以上(含三个)规划编制项目。规划编制工作启动时,应当编写《规划编制项目计划书》,并与规划编制单位依法签订正式书面合同,明确规划范围、任务、内容、成果、图件要求、履行期限、费用及支付方式、双方责任、义务、权利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八)合理安排旅游规划编制时间。原则上,市级旅游规划编制时间应不少于5个月,县级旅游规划编制时间应不少于3个月。其中,规划编制专家组现场调查工作日,市级旅游规划应不少于40个人天,县级旅游规划应不少于20个人天。 

(九)严格遵循旅游规划编制程序。编制旅游规划,应当按照《旅游规划通则》的要求,对当地旅游资源与旅游发展现状、相关社会经济、文化环境、政策法规的背景条件、旅游客源市场及培育前景等因素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从市场需求出发,采取科学先进的规划方法和技术手段,提出明确可行的规划思路、目标体系和要素安排。要突出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创新性,做到近、中、远期结合,动态与静态结合。要杜绝旅游规划编制过程中存在的程序不健全、内容不完整、重点不突出、审查不规范的问题。旅游规划切忌照抄照搬,杜绝低水平重复规划、重复建设。

(十)广泛征询各方面意见。旅游规划涉及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重点征求并充分吸纳发改、建设、国土、交通、文化、环保、规划及相关的农业、林业、文物等部门的合理意见。全面征求意见应不少于两次。编制全市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县域旅游发展规划和3A级以上旅游景区规划,应当举行中期评审,以便广泛听取意见,深入查找不足,及时补充完善,确保规划质量。

五、加强旅游规划工作组织领导,严格旅游规划评审和报批程序

(十一)切实加强旅游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为加强旅游规划编制工作,提升规划设计水平,市上成立旅游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旅游局、规划局局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由市旅游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旅游规划编制及评审工作。

(十二)严格旅游规划评审程序。旅游规划评审是对旅游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指导性的技术把关,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旅游规划评审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评审工作分三步进行:规划编制过程中编制单位应组织方案研讨,集思广益,优化规划技术手段;旅游规划编制单位应根据工作任务首先提交规划大纲,由委托单位组织评议审定;规划初稿完成后,委托方要组织规划设计成果中期论证;最终规划成果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规划设计成果终审前,规划委托方要将待审规划报规划评审主持部门进行预审。预审内容主要包括规划文本的格式、内容和各项强制性指标,预审合格后,向专家评审委员会推荐,并择期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预审不合格者责令规划单位重新修编。规划设计未进行中期论证,或不符合规划编制程序和质量要求的,不得安排组织最终评审。旅游规划评审原则上分省、市两级进行。全市旅游发展规划、4A级(含4A级)以上旅游区(点)规划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评审;县区旅游发展规划、跨县区的区域旅游规划、旅游专项规划和3A级(含3A级)以下旅游区(点)以及未评定等级旅游区(点)的规划由市级旅游部门负责组织主持评审。 

(十三)建立旅游规划专家库。市旅游局负责建立市级旅游规划专家库,为本市各类旅游规划设计的论证评审工作提供智力与技术支持。旅游规划专家库由旅游经济、区域经济、旅游营销、文化艺术、宗教历史、资源环境、国土交通、城乡规划、建筑设计、创意策划、文物园林、地理地质等方面专家组成。旅游规划专家库实行按专业特长分类管理,旅游规划设计的论证评审工作将根据项目类型、性质优先从专家库中遴选相应类别的专家参加。

(十四)合理组成旅游规划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由评审主持方负责组建,原则上应从旅游专家库中选聘。评审专家的选定,应做到省内外专家结合、老中青专家结合、旅游专业与相关专业结合、旅游部门与相关部门结合。评审专家数量为奇数,评审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1人为主任。根据需要可设副主任1-2人。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规划评审主持方提名产生。评审委员会成员本省或本地区专家不宜少于三分之一,行政管理部门成员不宜多于三分之一,行政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应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评审会议召开前,一般应由委托方组织专家实地考察。旅游规划文本、附件和附图,原则上应在评审会议3个工作日之前送达各评审专家。

(十五)正确把握旅游规划的评审重点。评审专家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技术标准,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对规划文本相关内容进行技术评定,提出参考性技术意见,并围绕规划的目标、定位、内容、结构和深度等方面重点审议。评审重点是:旅游产业定位和形象定位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客观性;规划目标体系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行性;旅游产业开发、项目策划的可行性和创新性;旅游产业要素结构与空间布局及周边旅游区域网络布局的科学性、可行性;旅游设施、交通线路布局的科学合理性;旅游开发项目投资的经济合理性;规划项目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客观可靠性;各项技术指标的合理性、科学性;规划文本、附件和图件的完整性、规范性;规划实施的操作性。评审结果采取表决的方式,评审委员会成员中达到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规划方可通过。

(十六)严格执行旅游规划的报批程序。旅游发展规划通过专家评审并作进一步补充修改,形成最终成果后,应征求上一级旅游部门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复实施。旅游区规划审批前,应征求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其中全市重点旅游资源和景区总体规划应征求上一级旅游部门意见。5A级旅游景区旅游规划在征求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实施。市旅游发展规划,全市性旅游专项规划、跨县区行政区域的旅游规划和4A级旅游景区旅游规划经省旅游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实施,并报省旅游局备案。县区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和3A级以下(含3A级)旅游景区规划经市、县区旅游局审核后,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实施,并报市旅游局备案。

(十七)增强旅游规划执行力。批复后的旅游发展规划,由各级旅游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全市重大旅游投资项目必须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的总体布局和建设要求。旅游发展规划所确定的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涉旅扶持资金应重点支持已纳入旅游规划的建设项目。

(十八)切实维护旅游规划严肃性。强化旅游规划实施过程的监督力度,有效发挥规划对旅游产业发展的指导和调控作用。经各级政府批准后的旅游规划由本级旅游部门具体协调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如确实需要调整,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旅游部门备案;涉及旅游产业地位,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和主要产品的重大变更,须报原批准单位予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