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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发〔2012〕129号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部门、单位:
《张掖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
张掖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精神,进一步改善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促进教育公平,按照《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甘政办发〔2012〕27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张掖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以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切实体现党和政府对贫困地区学生的关爱,努力改善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状况,促进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按照“省级统筹、以县为主、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原则,认真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不断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健康水平。
三、实施范围、补助标准及经费保障
(一)实施范围
1.省级试点:五县一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不含在城区上学的学生),从2012年秋学期起实施。
2.市级试点:张掖市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从2012年秋学期起实施。
(二)补助标准及经费保障
1.省级试点的五县一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从2012年秋学期起,按照国家试点标准进行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全年每生60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三级财政分担。待省上申请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确定后,按照比例承担所需资金。
2.市级试点的张掖市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从2012年秋学期起,按照国家试点标准进行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全年每生600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3.严格执行“一补”标准。从2011年秋学期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生活补助(简称“一补”)发放范围和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将“一补”标准每生每天提高1元,达到小学每生每天4元、初中每生每天5元,学生每年在校时间按250天计算,小学生、初中生每年每生分别补助1000元、125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省级和市县财政按5:3:2的比例分担。
四、供餐模式和内容
(一)供餐模式
1.学校食堂供餐。指由本校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适合学生人数较多的学校,或有条件进行食堂建设的学校。
2.企业供餐(单位)。指向具备资质的餐饮企业、单位集体食堂购买供餐服务。适合地理位置相对集中、交通便利但不具备供餐条件的学校。
3.家庭(个人)托餐。指由学校附近家庭或个人,在严格规范准入的前提下,承担学生伙食加工或配送服务。适合偏远地区规模较小的学校或教学点,或食堂设施配备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学校。
4.逐步探索“大校带小校”的模式,由配有食堂、有供给能力的学校向周边不具备供餐条件的学校提供就餐服务,确保供餐安全。
(二)供餐内容
1.供餐形式。提供蛋、奶、肉、蔬菜、水果等早餐、课间餐或完整的午餐,以及其他营养补充、干预等供餐形式。
2.供餐食品。必须符合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和要求,确保食品原料新鲜洁净。食品原料除外购以外,有条件的农村学校可以适度开展勤工俭学,补充食品原料供应。
3.供餐食谱。可参照有关营养标准,结合学生体质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物产特点,科学制定供餐食谱,做到合理搭配、营养均衡、保证营养质量。
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领导机构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张掖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指导协调工作,督促县区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日常事务。
各县区政府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县区政府是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县区食品安全保障实施方案,确定不同类型学校的供餐模式,制定企业(单位)供餐、家庭(个人)托餐等校外供餐招标办法并组织招标工作,督促各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指定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安全工作,确保营养改善计划顺利实施。
(二)靠实部门职责
各县区领导小组和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食品原料生产、采购、加工、供应、贮存等关键环节安全可控。
1.宣传部门负责对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目的、意义、政策、做法、先进典型进行报道宣传。
2.各县区政府负责指导、督促县区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负责制订本县区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和配餐指南,因地制宜组织落实,建设食品供应基地。
3.教育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学校开展食堂食品日常安全自查,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制度,落实各项措施;建立全市营养改善计划学生实名制学籍管理制度;配合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与学校签定食品安全责任书,定期开展专项食品安全督导检查。
4.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做好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与“一补”专项资金的统筹衔接工作,按照资金管理要求,分户运行,独立核算,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明确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范围和支出标准,确保专款专用,做好监管工作;将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及时拨付,确保供餐需要;对列为省级和市级试点的专项配套资金予以保障。
5.发改部门负责将营养改善计划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建立完善学校食品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为营养改善计划的资金预算提供科学依据,对食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研究制定学校食品流通环节的费用减免政策。
6.农业和畜牧部门负责对进入学校的各种奶源、蛋源、肉源和农产品质量的产地监管,确保食品质量和安全。
7.工商部门负责对营养改善计划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登记、审批、注册、管理、注销和食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
8.质监部门负责对供餐企业食品生产过程进行监管,查处食品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违规行为。
9.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学校定期开展演练;负责建立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体系,每学期对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学校的学生进行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和分析,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根据分析结果向各级政府提出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指导意见;负责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0.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做好日常综合监督检查工作,会同教育、农业等部门与学校签定食品安全责任书,安排专人负责,加强食品原料的采购索证索票,餐饮具洗刷消毒,用餐留样等各项食品安全环节监督管理;做好食堂从业人员上岗之前健康体检和专业培训。
11.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对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进行监督审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2.编制和人社部门根据学校编制余缺情况,统筹协调解决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学校、食堂工作人员的招聘问题。
13.公安部门配合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农业、畜牧等部门加大对各种乱用食品添加剂、不合格食品生产商及农产品生产商的检查打击力度,确保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安全、健康实施。
14.妇联、团委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积极开展捐资助教活动,在改善供餐条件、扩大营养改善计划范围和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15.各有关学校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具体实施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三)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1.建立学生实名制学籍管理制度
(1)由市、县区教育部门负责,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要求,建立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2)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学籍实行联网式电子化管理,基本信息包括:“学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学生电子照片、家长姓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所在学校”等内容,校长对学生资格审查负全责。
2.建立监测评估制度
由县区卫生部门牵头,会同教育等相关部门建立学生健康监测指标体系,对学生身高、体重、贫血率等情况跟踪调查监测;建立学生营养状况评估制度,对学生营养状况监测结果进行分析评估,为各级政府和学校提供更加科学和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营养、运动干预建议,为学生健康成长提供科学依据。
3.建立公示制度
由县区教育和财政部门负责,按照“专款专用”和“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建立营养改善计划公示制度,定期公开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数等信息;督促相关学校、供餐单位或个人全面公开营养改善计划经费账目、配餐标准、营养食谱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4.严格实行准入制度
(1)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建立食品原辅材料采购招投标制度,并通过公开招标确定食品原辅料供货商,对米、面、油、蛋、奶、酱、醋、蔬菜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可实行定点集中采购,并与供货方签订质量安全保障协议。
(2)供货商必须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方可竞标参与学校食品及原辅料供应。
(3)学校食堂必须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为学生供餐。
5.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
由县区政府牵头,协调教育、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等部门,加强企业资质、信誉记录等相关信息共享,建立动态的企业信誉评估制度,对提供食品原辅材料的企业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招投标管理,所有招投标记录和结果要及时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6.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制度
县区政府对各职能部门和试点学校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分工,靠实责任,兑现奖惩。
7.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1)加强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实行市上不定期巡查,县区经常检查,学校分期自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检查制度。对原料供应、加工操作、包装贮存、餐具消毒、场所卫生、人员健康检查等各个环节,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落实各项监管措施。
(2)市营养改善计划办公室对备案信息进行抽查核实,对违反招投标规定的将取消其资格,责成县区重新招标。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履行准入管理制度的,核实后取消其供餐资格。
(3)审计部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 的原则,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
8.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1)各县区重点从资金使用、食品安全两方面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管力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2)明确责任主体,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制度不健全、操作不规范、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引发的食品安全责任事故,一经查实,必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3)对食品安全和专项资金安全在年度目标责任管理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学生的身心健康,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各县区要制定校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突发情况下的应急措施,细化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和舆情应对等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做好相关演练工作。
(五)积极改善学校供餐条件
各县区要本着“安全、节俭、卫生、实用”的原则,积极争取国家项目投入,统筹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和农村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等项目资金,加大资金投入,按计划逐年改善学生食堂建设、从业人员工资待遇和专业培训等供餐条件。
(六)加大食品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
坚持“持证上岗”的原则,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办法,定期举办食品安全培训班,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学校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讲座,动员广大师生和家长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学生用餐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