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24-12-03 15:36 来源: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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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发〔2012〕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为巩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27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村级卫生服务设施,实现村医疗卫生服务覆盖每个行政村;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主要任务。按照“布局合理,方便村民,便于管理”的原则,到2012年底,使每个行政村有1所设置规范、能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诊疗服务的村卫生室。已达到1村有1所村卫生室的县(区)要大力加强农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工作,力争实现标准化村卫生室全覆盖。没有达到1村1所村卫生室标准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设置方案,加快建设步伐,按要求实现标准化村卫生室全覆盖。

二、明确乡村医生主要职责

乡村医生是指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或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在村卫生室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生。主要职责是:

(一)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

(四)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

三、加快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

(一)明确村卫生室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要求,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设置村卫生室。按照省上要求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有难度的地方可酌情增设。

村卫生室房屋和基本装备按国家规定合理规划配备。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达到80m2以上,设有独立的诊断室、观察室、治疗室、药房,配备开展基本医疗服务的基本设施,设施设备应达到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要求。对未达标的村卫生室,按照建设规定标准,采取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者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等多种方式建设。同时,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形式,支持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

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按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定期审核、及时换发相关证件。新建和增设村卫生室须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从事诊疗活动。凡政府投资支持建设的村卫生室,其资产所有权归属当地县(区)卫生行政部门。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制定乡村医生配置标准,按省上要求服务人口少于1000人的,按1名乡村医生配备;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按2名乡村医生配备。每所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具备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

(三)多途径解决无医无药村问题。各县(区)要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存在无医无药村的县(区)要采取定向培养、委托培训、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等多种方式引导乡村医生到村卫生室执业。要积极鼓励具备资质的人员(有中医从业资质的人员优先)举办村卫生室,或者由政府建设村卫生室,确保每个村卫生室都配备合格的乡村医生。若因地理条件、服务范围等客观条件影响,确实不能建立村卫生室的,要由所在辖区乡镇卫生院派驻医师驻点开展医疗服务,确保“村村有医有药”。

四、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

(一)严格乡村医生从业准入管理。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

(二)加强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加强绩效考核。考核结果要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补助的依据。县(区)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要明晰村卫生室产权,政府配给的各项资产属国有资产,由村卫生室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三)全面巩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对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进行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行政、人员、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 “六统一”的一体化管理,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进行业务指导检查、药械供应管理以及绩效考核。乡镇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例会、定期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管理。在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村卫生室相关补助挂钩。

(四)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网上采购并及时供应。

(五)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鼓励各县(区)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六)提高村卫生室信息化水平。将村卫生室信息化纳入全市卫生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结合新农合和健康档案信息系统建设,加快村卫生室的信息化建设步伐,建立农村“120”、“一卡通”、新农合门诊统筹、健康档案、远程医疗会诊、公共卫生服务、基本诊疗、药品器械供应使用管理、乡村医生培训和绩效考核等内容为一体的乡村卫生服务网络信息系统,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提高管理效率。

五、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补偿机制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进行合理补助。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确保与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根据实际工作量,以县为单位按照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30%安排乡村医生补助资金。各县(区)在分配资金时,要考虑服务人口、服务面积、地域特点、服务成本等因素确定具体补助标准,并根据其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考核结果给予补助。对服务对象较多、任务较重或在边远山区(牧区)的村医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二)诊疗费收费和补助。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按规定标准收取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在综合考虑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新农合基金对乡村医生的补偿作用。

(三)定额补助。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对乡村医生因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而产生的经常性收支差额,根据省级方案规定,省级财政从2012年起,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四)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各县(区)要结合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乡村医生纳入相关保险,按相关保险要求缴纳保险费,并发放养老金。各县(区)政府可以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

六、不断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制度

(一)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进修计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区)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

(二)鼓励卫生技术人员在村卫生室就业。对志愿到艰苦、边远地区村卫生室工作的中专以上毕业生和志愿在村卫生室工作的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可采取定向培养方式及时充实乡村医生队伍。探索建立乡村全科医生团队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基层医改的重要内容,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高度重视,加大投入。县(区)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及村卫生室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三)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不断加强乡村医生的管理和培训,努力提升乡村医生队伍服务能力和水平,确保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