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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发〔2012〕105号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按照中央统筹城乡发展的总体要求,认真落实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农民得到的实惠越来越多,农民负担保持在较低水平,减负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目前,随着减负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步伐加快,个别县区、乡镇减负意识有所淡化,工作有所松懈,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产生了盲目乐观情绪,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加重农民负担的问题仍有发生。因此,当前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依然存在,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为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巩固成果,有效防止农民负担反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和省农牧厅等七厅(局、委)《关于做好201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甘农牧发〔2012〕100号)精神,现就我市做好201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总体要求
当前,全市已进入率先转型跨越的重要时期,减轻农民负担事关统筹城乡发展、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三农”工作、事关发展大局。同时,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将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若不能进一步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前瞻性,不能科学研判和有效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农民负担就会出现反弹,影响农业农村发展、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刻认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在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做到减负意识不松懈,工作力度不减弱,深入推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以规范涉农收费为重点,以强化监督检查为重点,将农民负担监管工作融入到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社会管理、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中,将农民负担监管领域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延伸,创新监管思路、拓展监管范围、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制度建设,严格禁止各种不合理收费和集资摊派,坚决纠正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确保农民负担继续控制在较低水平,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严格收费管理,坚决遏制“三乱”行为
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收取,严禁向农民“搭车”收费或摊派各种费用。严格执行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防止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全面推进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提高收费透明度。要按照“正税清费”的原则,进一步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项目,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认真组织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婚姻登记、生猪屠宰等领域乱收费的重点监督,深入开展行业专项检查,解决农民反映的突出问题。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要坚持学生自愿征订教辅资料的原则,不得突破“一教一辅”;突出学生食堂的公益性,合理控制饭菜价格,不得按学期或年度向就餐学生收取餐费;严禁以赞助、捐助的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教师工资和活动经费。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农民,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除收取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对办理婚姻登记的农民,除收取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对生猪养殖户,严禁在屠宰环节多收、乱收费用。
三、规范筹资筹劳,防止加重农民负担行为发生
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严格规范议事程序,准确界定适用范围,合理确定限额标准。一事一议项目不需农民投工或农民投工难以完成的,不得筹劳;确需农民投工的,要按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筹劳数量;自愿以资代劳的,要严格控制数量、比例及工价标准。要严格执行《张掖市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行为,防止超范围议事,决不能突破筹资筹劳上限,促进农村公益事业健康发展。要严格按程序议事,绝大多数老百姓不同意、程序不合法、资料不齐全的项目,农民负担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关,坚决不予审批立项。要严格筹资筹劳票据使用管理,所有筹资筹劳项目,必须使用由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监制的“出资专用收据”和“出劳用工凭据”。要加大一事一议专项检查力度,重点查究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以自愿名义变相向农民摊派资金和劳务,以自愿名义强迫农民以资代劳,以其他票据代替筹资筹劳专用票据等问题。要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作为农民负担监管的重点,严格界定各类项目的投资主体和责任,防止和纠正向村级组织及农民集资、摊派各种违规项目的行为。政府全部投入型项目,必须在财政资金足额到位的情况下立项建设,禁止用“各级政府拨一点、受益群众出一点、社会各界捐一点”的筹资模式向村级组织和农民转嫁资金缺口。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型项目,要严格界定适用范围,禁止将应有政府投入的项目、经营性项目和个人项目列入一事一议范围向农民筹资筹劳。政府部分补助型项目,制定规划和目标应量力而行,禁止层层分派任务,强行达标。
四、强化资金监管,确保惠农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户
近年来,个别地方在公共服务领域出现了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在农民办理新农合、新农保时向参合、参保农民收取各类集资款,农民不缴款就不予办理参合参保手续,农民不参加新农合、新农保就不发放强农惠农补贴资金;有些乡镇在办理农村低保时,搞“人情保”、“关系保”。这些问题严重侵犯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引起了农民的强烈反响。各县区要将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和农村公共服务纳入农民负担监管范围,进一步强化监管,确保不折不扣得到执行。要严格按照强农惠农政策的新要求,进一步明确部门责任,建立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形成有效监管合力。要健全各项监管制度,实行强农惠农资金备案和跟踪问效制度,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运行。要加大综合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利用强农惠农资金代扣代缴合作医疗保险参保金、养老保险参保金、一事一议筹资款、信用社贷款等款项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五、强化监督管理,切实减轻村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
加强对向村级组织收费事项的日常审核监管,防止乱收费和各种摊派行为。严禁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和服务费用、部门工作经费转由村级组织承担,严禁地方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费用,严禁乡镇政府和公安派出所向村级组织收取赞助费、治安费、办案费、遣返费。村级组织不得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用罚款和违规收取押金、违约金等方式来管理村务。严格执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费用限额标准,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村级组织摊派发行报刊等出版物,确保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落到实处。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监管,深入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和集资摊派等问题,加大动态监管和跟踪督查力度,推动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六、加大综合治理,健全监管制度
各县区要选择农民反映问题较多、农民负担问题突出的乡镇进行综合治理。要通过制定工作方案、全面排查问题、整改、建章立制等环节,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综合治理,切实防止区域性、行业性农民负担反弹。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解决本系统、本部门加重农民负担问题。要加大对涉及农民利益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对向农民、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违规违纪收取的各种款项,坚决予以退还;对违规使用的农民劳务,按当地工价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对擅自出台、设立涉及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和收费项目、建设项目,坚决予以撤销;对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坚决予以降低。严格实行农民负担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或影响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抓紧建立健全涉及农民负担政策文件会签、信息公开和备案制度,各级有关部门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必须会签同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进一步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及时更新内容,标明举报电话,便于农民监督和反映问题。建立和完善农民负担监测制度,扩大监测范围,提高监测质量,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七、加强组织领导,拓宽监督范围
各县区政府要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坚持实行减轻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度,继续保持减轻农民负担的高压态势,绝不能因为农业税的取消而思想麻痹,绝不能因为农民收入增加和农民负担水平下降而工作松懈。要进一步健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机构,加强队伍建设,保证工作经费,确保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并妥善解决统筹城乡发展中涉农负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防止苗头性、局部性问题演变成趋势性、全局性问题。要加大对基层干部的宣传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其农村政策水平,增强服务能力。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情况的督导,及时通报结果。加大对涉及农民筹资筹劳事项的专项审计力度,及时公布审计结果,接受农民群众监督。进一步畅通农民负担信访渠道,加强综合协调,推动解决信访反映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