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发〔2012〕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1〕11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是一项全局性和基础性的工作,也是一项长期性和艰巨性的重大战略任务。我市是一个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区,全市已经排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多达270多处,地质灾害防治任务十分繁重。特别是近年来受极端天气影响,全市地质灾害发生频率明显上升,地质灾害防治形势异常严峻。据统计,近十年来,我市共发生各类地质灾害38起,其中大型1起,中型2起,小型35起,造成28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5亿元。特别是2010年以来,受极端天气影响,我市发生多起泥石流地质灾害,其中2010年7月29日和8月1日在肃南县祁丰乡观山河脑和白尖连续发生2起泥石流灾害,共造成1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700多万元。这些血的教训告诉我们,必须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高度重视、认真对待、防患未然,才能把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要性、复杂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专群结合、群测群防以及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力争“十二五”期间完成全市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域调查评价任务,到2020年建成较为完善的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和地质灾害防治保障机制,有效防范各类地质灾害,明显减少因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
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组织力量,依托专业机构,认真开展辖区山洪、地质灾害专项调查评价工作,提高地质灾害调查精度和质量。要以祁连山区、北山地区为重点,对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镇、村庄、工矿、水工设施、重要道路沿线等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价,在肃南县城、肃南祁青工业园区、黑河上游沿山地区、山丹马营河上段、祁连山区重点村社、甘州平山湖重点村社、省道213线沿线、张平公路沿线等区域实施1∶5万地质灾害详查、环境地质调查,力争到2015年完成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详查工作,查清地质灾害形成条件、灾害类型、分布范围、发生原因,充分评估地质灾害稳定性和发展趋势,研究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在此基础上,开展地质灾害易发区防治区划工作,完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
要认真落实重大隐患点监测防治措施,对威胁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相关县区要组织力量实施勘查,查明地质灾害形成条件、结构、规模、成因和发展趋势,逐点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认真落实监测防治措施。
三、完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
要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认真落实汛期地质灾害防治气象预报制度,积极开发市、县级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系统。到2015年,建成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联合的雨情、水情、灾情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
加快建设地质灾害防治信息系统,深入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周边交通、通讯、水系等基础条件调查,充分依靠地理信息、全球定位、遥感遥测、计算机网络等技术手段,建立市、县两级地质灾害信息数据库,编制地质灾害现状分布图、群测群防网络图,建设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和管理平台,提升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的精度和效率,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和防治管理水平,加强地质灾害风险管理,提高地质灾害应急指挥能力,为地质灾害预警预测和防治提供支撑。
全面推进地质灾害防治“十有县”(有组织、有制度、有规划、有预案、有警示、有宣传、有监测、有预报、有经费、有手段)和“五到位”(乡镇国土所评估到位、巡查到位、预案到位、宣传到位、人员到位)建设,切实加强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将新发现地质灾害隐患点纳入群测群防体系,实现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的全覆盖。加强群测群防队伍建设,县区政府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补助,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到2015年,完成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任务,建成县、乡、村三级群测群防网络,全面提升群测群防水平。
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和动态巡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动态巡查。对重点防治区域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对排查检查核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点,要组织专家开展咨询会商,提出防灾避让或治理建议,消除灾害隐患。要充分依靠专业技术队伍,加强对基层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对基层难以确定的隐患,及时组织专业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四、健全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
抓紧编制市、县两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力争在2012年底前建成市、县两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体系。切实组织实施好规划,增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前瞻性和针对性,规范、科学、有序推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要认真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科学确定城镇、村和基础设施项目选址、布局,避开危险区域。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不得批准项目立项。强化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各类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禁止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相关活动。全面落实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制度,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各县区政府要统筹实施搬迁避让措施,在加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和应急体系建设的同时,要按照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将地质灾害防治与实施扶贫开发、异地扶贫搬迁、新农村建设等项目有机结合起来,加快实施地质灾害隐患危险区内受威胁人员的搬迁避让工程。市发改委每年要安排一定比例的扶贫搬迁项目指标,用于解决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分散农户搬迁问题。要合理确定搬迁安置点选址,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
要科学组织工程治理,合理划分地质灾害隐患工程治理的工作职责。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大型地质灾害隐患,要科学论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专项治理经费和项目,及时开展治理;中、小型地质灾害隐患,由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治理。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县区政府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治理。对新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责任主体按照专家意见及时采取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措施。
确定实施工程治理的,承担治理任务的县区政府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勘察、设计任务;勘察和设计通过专家评审后,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监理资质的国有地勘单位承担施工、监理任务。国土资源、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的建设程序、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进行跟踪检查监督。对已完成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要及时组织工程验收和严格的财务审计。通过严格的工程建设管理和检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
各县区要组织国土资源、发改、财政、城建、交通运输、水利、环保、农业、林业、安监、气象等相关部门,统筹各方资源抓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易灾地区生态环境治理、尾矿库隐患治理等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
五、健全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体系
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体制机制建设,修订完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逐步建成反应灵敏、处置有效的地质灾害快速反应机制。细化重大灾害隐患点应急方案,做到应急工作责任、人员、措施“三到位”。各县区要定期组织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演练,对威胁村庄、医院、学校、集市等人员密集区的重大隐患点,在每年汛期前至少组织一次避险应急演练,一旦出现临灾前兆,确保能迅速组织群众转移避让。大力支持乡、村地质灾害监测、巡查、预警、转移避险等应急能力建设。
严格落实应急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排查、汛期值班、地质灾害险情、灾情速报等制度,确保信息畅通、报告及时。县区政府接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和主管部门。
各县区政府要准确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快速有序组织临灾避险。要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遇恶劣天气时,要在第一时间组织力量严密监测地质灾害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
各级政府要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根据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及时果断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做出应急响应。要加强综合协调,充分发挥专业力量的优势,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六、健全完善地质灾害防治保障机制
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地质灾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快推进市县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机构建设,尽快建成与地质灾害防治形势任务相适应的专业监测、应急管理、技术保障和群测群防管理体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能,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动态监测、应急处置、综合治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负责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防治资金,按照规定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建设、规划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城镇规划、建设的审批管理,及时制止和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章建设。交通运输、铁路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中地质灾害隐患的防治,负责重要交通干线、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应急处置和防治工作。水利部门要加强小流域和泥石流河道、沟道的治理,负责山洪灾害和水库(坝、渠)等水利设施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防治工作。教育、卫生、国资、旅游、文物、军事部门分别配合做好学校、医疗场所、国有企业、旅游景点、文化保护单位、军事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的调查评价和防治工作。教育部门要将地质灾害防治科普教育列入中小学生安全常识教育内容。林业、环保部门要强化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负责开展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监测评估。安监部门要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尾矿库(坝)的安全检查。气象部门要做好气象信息的收集,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
各县区要切实加大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投入,根据本地区地质灾害严重程度,将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治理、监测预警、调查评价及科研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地质灾害防治有可靠的经费保障。加大对威胁零星分散农户小型地质灾害隐患的排危除险力度,通过政府补助,引导受威胁群众主动参与防灾除险,形成“政府引导、公助自投、群众参与、全力防灾”的地质灾害防灾新机制。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探索运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地质灾害防治,逐步形成地质灾害防治多渠道、多元化投入新机制。
各级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机构和专家队伍建设,建立和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体制机制,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机构、有编制、有人员、有装备、有物资、有经费。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发挥驻张地勘单位的作用,整合专业技术力量,为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各级新闻宣传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深入开展地质灾害宣传培训教育,广泛开展地质灾害识灾防灾、灾情报告、避险自救等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预防地质灾害的意识,提高人民群众自我保护能力。地质灾害易发区县区政府要定期组织机关干部、基层组织负责人和骨干群众参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加强对中小学生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教育和避险演练。基层政府负责人要全面掌握本地区地质灾害情况,切实提高灾害防治及抢险救援指挥能力。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