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发〔2012〕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2〕42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12号)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精神,加快我省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责任,推进学前教育科学发展
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办好学前教育,关系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各地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特别是农村学前教育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突破口,作为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任务,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民生工程,着力破除影响和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多措并举,推进学前教育科学发展。要始终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有利于利用小学富余校舍和师资办园、有利于幼儿平安方便就近入园、有利于乡镇街道统筹分级办园、有利于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办园的原则,把学前教育纳入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以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为重点,加快缩小城乡学前教育差距,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政府责任。要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规范扶持民办幼儿园,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到2015年,全省学前一年、二年和三年毛入园率分别达到80%、65%和55%以上。鼓励经济发达、基础条件较好的市州及县市区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基本实现公办幼儿园资源明显扩大、农村幼儿园办园条件显著改善、民办幼儿园发展规范有序、县乡村三级学前教育资源网络基本形成的目标任务。
二、创新体制机制,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一)进一步优化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各地政府要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在统筹规划、政策引导、制度建设、标准制定、投入保障、评估督导、日常监管等方面充分发挥主导作用。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建立完善学前教育机构、人员编制、经费投入等保障机制。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同时,鼓励多元办园,扶持规范民办幼儿园发展,形成学前教育公办、民办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学前教育需求。
全省所有学前教育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均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对同级教育部门审批设立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举办幼儿园,对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在办幼儿园,办学条件合格的,责令其限期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不具备办园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取缔。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审批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二)进一步理顺学前教育管理机制。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和公办幼儿园的建设,落实学前教育经费,统筹管理城乡各类学前教育机构。乡镇政府要在提供幼儿园建设用地、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加强幼儿园周边环境治理等方面充分履行职责,促进辖区学前教育发展。
三、多种形式并举,努力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三)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要按照“广覆盖、保基本”的原则,整合实施各类学前教育项目。加大政府投入,新建、改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幼儿园,严禁建设超标准、高收费的幼儿园。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规划改建成幼儿园。在稳定现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幼儿园的基础上,积极支持街道、农村集体和有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及国有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兴办幼儿园,努力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四)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民办幼儿园资助政策和标准。各地政府要出台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的配套政策,设立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专项资金,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园。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民办幼儿园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特色化服务,保证适龄幼儿多样化选择,实现公办、民办幼儿园比例大体相当。
(五)努力扩大农村和民族地区学前教育资源。各市州、县市区要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幼儿园作为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要充分考虑农村人口分布和流动趋势,根据人口规模和城乡差异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逐步实现适龄儿童就近入园。要全面推进农村幼儿园建设工程,按照国家有关幼儿园建设标准,每个乡镇建设1-2所独立建制的公办中心幼儿园。要支持农村小学附设幼儿园。人口分散地区在保证保教质量的前提下,举办流动幼儿园、季节班等,开展巡回支教工作。要创造更多条件,着力保障留守儿童入园。要充分利用国家对民族地区的扶持政策,进一步改善民族地区幼儿园保教条件,全面加强民族地区学前“双语教育”工作。
(六)加大城镇住宅小区配备幼儿园建设力度。把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作为扩大城市学前教育资源的重要渠道。城镇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1000户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要建设1所规模至少为6个班的幼儿园;1000户以下的新建住宅小区,要按照就近原则,片区联合建设(服务半径原则上不超过2000米)1所规模适当、满足需求的幼儿园。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当地政府作为公共资源统筹安排。对未按规定规划并配套建设幼儿园的住宅小区,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一律不予审批,对于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审批部门及开发商责任。城镇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四、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学前教育师资水平
(七)严格规范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省级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人社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学前教育发展需求,制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核定编制,逐步配足配齐保教人员。各市州、县市区也可通过“培、招、转、聘”等途径,为公办幼儿园配备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和其他必须配备的人员。民办幼儿园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和岗位要求,自主择优聘用各类合格的保教人员。
(八)建立健全幼儿园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各地教育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省级招考、县级录用”的原则,严把各类保教人员入口关。要根据《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加快制订完善我省幼儿园教师资格认证标准、幼儿园保育和安全保卫等人员从业标准。严格执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制度,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等均应取得岗位任职资格,实行持证上岗。目前尚不具备相关任职资格的在岗人员,要通过在职培训等多种方式在3年内取得任职资格,逾期仍未获得任职资格的,一律不得继续在岗工作。省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幼儿教师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各市州、县市区要按规定完成幼儿教师招聘录用、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相关工作。
(九)努力提升幼儿教师整体素质。创新幼儿教师补充机制,积极探索初中毕业起点五年制学前教育专科学历教师培养模式。在全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学前教育专业,并逐年扩大学前教育招生计划和免费师范生学前教育专业招生规模。依托有条件的高等学校、教师培训机构及省级示范性幼儿园,分层承担全省幼儿教师培训任务,逐步提高学前教育专业教师比例。构建省、市、县三级教师培训体系,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幼儿教师和园长全员培训,全面提升幼儿教师整体素质。
(十)依法保障幼儿园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各地政府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幼儿园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确保国家各项工资福利待遇政策落实到位。完善幼儿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机制,与中小学教师同等对待。把幼儿教师纳入各类奖评范围,对优秀的园长和教师,给予表彰奖励。民办幼儿园教师在继续教育、职称评定、评先评优等方面享有公办幼儿园教师同等待遇。
五、加大投入力度,提高学前教育保障水平
(十一)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力度。各地政府要加大统筹力度,整合安排各类学前教育项目资金。坚持“市县为主,省级补助,中央支持”的原则,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参照义务教育阶段经费保障机制,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省级财政要加大教育经费统筹和投入力度,支持民族地区和农村贫困地区学前教育发展。
(十二)多渠道筹措学前教育经费。充分利用中央财政加大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政策,提高各类学前教育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完善办园成本合理分担机制,逐步形成由政府、社会举办者和幼儿家庭共同承担幼儿培养成本的模式。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和捐资助园。
(十三)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各地政府要逐步建立完善符合本地实际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积极探索学前教育助学券政策试点工作,按照先行试点、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按比例筹措专项经费,为低保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残适龄幼儿发放学前教育助学券,凭券减免保育教育费。要根据经济、教育发展水平,结合实际制订助学券资助标准和发放办法,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各类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的资金专项用于资助特困幼儿。
六、深化教学改革,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十四)大力改善办园条件。各市州、县市区要按照国家相关设计规范建设幼儿园,并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学前教育规律、保教活动需求,配齐配好各类保教设施。建立保教设施公开招标采购制度,确保幼儿园保教设施质量,做到安全可靠、卫生环保、健康益智。完善保教设施使用培训、检测维修、定期保养、清洗消毒制度,做到制度健全、使用规范。
(十五)努力提高保教质量。认真贯彻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教基〔2001〕20号),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建立体现学前教育特点的教育教学规范和标准。进一步规范办园行为,全面加强幼儿园日常管理和教学管理,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体现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的全纳教育理念。严格审定幼儿教师教学指导用书和幼儿学习材料,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切实防止和纠正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加强幼儿园与家庭的合作,形成家园共育的良好环境。幼儿园要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促进形成有特色、有活力的园所文化,全面提高保教质量。
(十六)发挥优质资源的辐射带动作用。省级和市州教育部门要定期开展优质示范园的评估、指导及督查工作,有效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推进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省级示范性幼儿园和省一类幼儿园等优质学前教育资源要充分发挥依法办园、规范办园、特色办园的表率和示范作用,发挥师资培训、对口帮扶、科学研究以及科学育儿理念传播的引领和辐射作用。
(十七)积极开展学前教育研究。要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教研机构建设,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学前教育教研网络,配备教研人员,开展制度化、常态化的区域学前教育保教研究和专业指导活动,全面提升区域内教师整体素质和办园水平,以教科研促进保教质量提高。建立省级学前教育专家指导机制,完善决策、咨询和指导制度。逐步实施“园园通”工程,搭建全省学前教育信息平台。
(十八)分类制定幼儿园办园标准。根据国家基本标准和我省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全省幼儿园办园标准,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完善各类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积极开展省级示范园创建达标活动,努力改善办园条件、规范办园行为、提升办园质量。
七、强化安全责任,加强幼儿园安全工作
(十九)落实安全责任,强化管理职能。各地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幼儿园安全工作责任,完善校园安全工作监督机构,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监管和应急防范机制,切实加强对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各幼儿园要建立园长、分管园长、安全主任分工负责的三级安全管理责任体系。逐步形成各地政府牵头抓,相关部门具体抓,幼儿园(所)常规抓的安全管理体制。
(二十)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要建立公安、幼儿园、社区安全联防联控机制,完善幼儿园门卫值班制度、出入接送登记制度、安全信息报送制度、安全应急防范制度、安全预警通报制度、安全工作督查制度等相关制度保障。要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和“三防”措施,按规定足额配备安保人员及视频监控、消防安全等设施,加强内部安全管理,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二十一)加强对幼儿园的日常监管。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幼儿园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校舍安全、交通安全、校车安全、游戏设施安全、户外活动安全、医疗安全等监管工作。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专题与综合性相结合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建立定期排查、限期整改制度,及时消除幼儿园各类安全隐患。坚决取缔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幼儿园及办园点。
(二十二)加强师生安全知识教育。幼儿园要把安全知识教育贯穿和渗透到日常保教活动的各个环节,通过教育教学、主题活动、游戏活动以及观摩、实践演练等方式,让幼儿掌握安全常识,学会基本的自我保护方法。将安全知识教育作为保教人员的必修课程,加强对幼儿园管理人员、保教人员、后勤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八、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学前教育科学管理
(二十三)统筹协调学前教育发展。各地政府要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学前教育发展的重大事项,破解改革发展中的体制机制问题。要建立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专门的学前教育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学前教育的管理。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指导各地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支持学前教育建设发展,并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教育部门要制定完善学前教育发展的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校园周边环境。财政部门要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制定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相关政策。人社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国土资源、建设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建设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计划免疫、食品药品安全等工作。民政、工商、安监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要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二十四)加强学前教育法制建设。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甘肃省学前教育条例》, 突出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强化学前教育规范化管理,有效维护学龄前儿童、保育教育人员和学前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步入法制化轨道。
(二十五)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下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规范幼儿园收费标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和省上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要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对公办幼儿园收费行为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要进一步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核定办园成本,完善备案程序。部门或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幼儿园收费标准参照公办幼儿园标准执行。幼儿园要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等名义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建园费、赞助费等费用及向幼儿和家长推销图书、玩教具等商品。
(二十六)逐步健全责任考核机制。各地政府要建立学前教育发展督导监测、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学前教育作为督导重点,加大对政府责任落实、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办学条件、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评估检查。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每年对市州、县市区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推进情况进行督导监测,并适时通报考核评估结果。
(二十七)构建学前教育激励机制。积极开展创建学前教育先进县市区工作,建设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区。对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成效明显、群众满意度高的地区进行表彰,对在推动我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幼儿园及个人予以奖励。要充分发挥示范区、示范园以及先进个人的示范、导向作用,以点带面,推进全局。
(二十八)加大舆论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加强对发展学前教育重要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推动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