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12-02 11:22 来源: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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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发〔2011〕1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11〕96号)精神,省政府核准我市“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45757立方米。现将全市“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予以分解下达(详见附表),并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安排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森林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改善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林产品需求的物质基础,是保障生态安全、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载体。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认真组织实施林业重点工程,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全市森林面积和蓄积量持续增长。但总体看,我市仍是一个林木资源较少的地区,森林资源质量不高、分布不均、结构不合理、效益低下等问题依然突出,虽然全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个别区域和单位仍存在超采滥伐林木、少批多采、越界采伐、异地采伐、非法经营加工木材、非法使用和蚕食林地、非法采伐收购和加工运输等破坏森林资源的现象,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仍然是一项重要任务。为此,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全市构建绿色屏障、建设生态城市的高度出发,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靠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促进森林资源总量持续增长,森林质量不断提高,为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建设“宜居宜游金张掖”提供生态保障。

二、强化措施,严格管理,进一步加大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力度

(一)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坚持和完善凭证采伐林木和采伐限额全额控制、分类管理制度,坚决遏制超限额采伐林木。凡采伐林木,必须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按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农村集体(个人)、县属国有林场及农垦等非林业系统采伐本部门自有林木,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市属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和铁路、公路等部门采伐林木,要向省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在坚持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全额控制的同时,要对采伐限额实行分类管理。抚育采伐和更新采伐限额不足的,可以占用其他采伐限额、并实行按采伐蓄积量单项管理。

(二)切实加强林木采伐监督。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采伐林木,必须提交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单位编制的采伐作业设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对采伐作业设计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凭批准的采伐作业设计核发采伐许可证。对农村集体及个人采伐林木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实地核实采伐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出材量、采伐方式和更新措施后,核发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的单位要利用新闻媒体或其它形式对林木采伐许可证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要强化木材流通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水平。严格执行木材经营加工审批制度,加强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坚决杜绝非法木材进入流通领域。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采伐作业实施全程监督检查,对乱砍滥伐和超限额采伐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着力加大林地管理力度。一要严管天然林。严禁对天然林进行商品性采伐。因自然灾害、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和森林可持续经营、保护等特殊需要确需采伐天然林的,须经省政府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后方可占用人工林采伐限额。二要管活人工林。要放宽人工林采伐政策,对人工林的采伐利用要在采伐限额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保证农村集体(个人)和非公有制林业单位人工林采伐限额,刺激非公有制林业发展,调动社会各界造林营林的积极性。三要管好公益林。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特别是对已纳入国家财政补偿范围的生态公益林的采伐审批管理。生态公益林只准进行抚育或更新性质的采伐,且其采伐限额不得跨年度结转使用,并要执行其更新采伐年龄比同树种商品林采伐年龄至少大一个龄级的规定。四要放开商品林。商品林由所有者自主经营,采伐限额有结余的,报经省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可以结转到下一个年度使用。在非林地上营造的人工商品林,要优先保证经营者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

(四)扎实落实采伐更新制度。要严格执行采伐审批和更新造林保证金制度。林木所有者申请采伐时,须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林权证或有效证明等文件,经公示无异议后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更新造林协议书,并按照“伐一栽三”原则,缴纳造林保证金后发给林木采伐许可证实施采伐。对更新林木,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的,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并如数退还造林保证金;对达不到更新造林质量标准的,限期改正;未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实施处罚,对相关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没有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单位和村社,林业部门停止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发放,并责令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或动用缴纳的造林保证金代其更新造林,超额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五)坚持凭证运输加工制度。坚持实行木材凭证运输制度,在木材运输过程中,坚持实行一车一单(检尺码单)两证(运输证、检疫证)和木材检验检疫制度,严格做到票货相符。对无证承运木材、苗木和林区土石料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有权扣留并依法处理。坚持凭证经营加工制度,凡在我市境内经营加工木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从2012年1月1日起,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审批权限下放,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清理、许可证的换发和年审工作。原市林业局核发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年审工作,全部换由本县区管理。要进一步规范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审批程序,制定木材经营加工规划。各县区要根据本地森林资源状况和木材供给能力,合理确定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布局、数量和规模,对确需批设新办木材经营加工场点的,需经有关部门进行林木资源审核,经专家论证同意后,由所在县区林业部门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今后凡扩建年消耗林木蓄积5000立方米以上的,要逐级上报由省林业厅审批。要强化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木材来源的核实,严禁木材经营加工个人收购无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严禁收购、堆放杨树蛀干天牛木材。要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年审管理,对一年内发现3次以上违规行为的经营加工企业,吊销其《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六)依法依规加强林权管理。一是进一步明晰林业产权。对权属明确并已核发林权证的,要切实维护林权权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林权证的法律效力;对权属明确但尚未登记核发林权证的,要加强组织宣传工作,尽快依法登记发证;对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要抓紧明晰产权、限期调处纠纷,尽快登记发证。二是抓好确权发证后的林地林木流转工作。要稳定国有森林资源管理权属;对国有、集体和个体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流转,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并按规定审批,否则不得实施流转,不予核发林权证。三是各县区要加强对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流转过程的监督管理,及时掌握流转动态,制定有效措施,强化监管服务,确保登记手续完备、发证程序合法。四是加大林权证法律效力和实际意义的宣传,充分调动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申办林权证的积极性,加快林权颁证工作,促进我市林地管理工作早日实现法治化、规范化。

三、加强宣传,明确责任,为依法保护管理森林资源营造良好环境

(一)强化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广泛地宣传林业法规政策,在重点林区、公路两侧、山岔路口等设立宣传警示牌,组织动员群众建立护林公约,实行群防群管。大力开展保护森林资源公益广告宣传,及时曝光和公开处理乱砍滥伐、非法侵占林地和非法运输、经营加工林木等影响面大、危害严重的典型案例和典型案件,采取曝光、通报等方式,震慑犯罪,教育群众,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依法护林意识,使保护森林资源、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二)明确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实行林业建设任期目标责任制,把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作为重要任务来抓,进一步落实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林业部门主要负责人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主要责任人的工作责任,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纳入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加强督查考核,严格兑现奖惩,各级林业、公安、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真正担负起共同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责任。凡任期内对乱砍滥伐、非法侵占林地和非法运输、经营加工林木等行为制止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发生恶性案件的,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对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加强队伍建设。加强森林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开展思想政治和职业技能教育,提高工作效能、管理水平和执法能力。加大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基础建设投入,改善工作条件。合理调整木材检查站建设布局,完善木材运输管理制度,加强木材检查站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公路“三乱”行为。大力加强林政稽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林政稽查执法体系,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乡镇林业工作站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林业工作站在政策宣传、资源管护、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方面的职能作用。

(四)严格依法护林。进一步强化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监督,确保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各项任务的有效落实。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非法运输和经营加工木材、非法乱垦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严重破坏森林资源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林木采伐源头管理,对木材集散地、木材市场、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建筑工地实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严格木材运输检查,封堵违规采伐木材的运输、销售和加工渠道,切实把采伐限额监督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附件:张掖市“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表(略)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