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01-05 15:28 来源: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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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办发〔2011〕3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张掖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张掖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确保完成“十二五”期间氮氧化物减排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规划、有序推进,车油联控、标本兼治”的原则,强化部门联动机制,以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为依据,以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为重点,以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制度为核心,实现环保分类标志管理。提高新车准入门槛,逐步淘汰高污染排放车辆,开展路(抽)检和停放地检测,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逐步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体系,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实施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加强机动车环保检测和监管能力建设,健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体系。加强机动车销售、进口、登记、使用、年检、维修、淘汰以及燃油供应等环节的污染防治与监管,提高机动车尾气排放达标率,有效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全市新车注册登记执行国家规定的现行第IV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IV标准)。采取经济鼓励、区域限行等有效措施,加快淘汰未达到国家第Ⅰ阶段、第Ⅱ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Ⅰ标准、国Ⅱ标准)的机动车,逐步淘汰未达到国家第Ⅲ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Ⅲ标准)的机动车。2012年年底前,基本建立覆盖全市的机动车排气检测体系和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登记管理,提高环境准入门槛

强化机动车污染源头控制,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阶段性排放标准,禁止销售和进口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新车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时,进行达标车型核对,对不在环境保护部公布的达标车型范围内的车辆,经环保检测合格后方可办理登记手续。新增、更新公交、出租等车辆,必须选择达到或者高于国家现行新车排放标准的车型,并报市环保局备案。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新车和转入我市车辆,应到环保定期检验机构进行排放检测,检测合格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方可办理注册登记或转入手续。

(二)加强排气检测,实施环保定期检验

机动车排气检测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要求,逐步淘汰双怠速法和自由加速烟度法,“十二五”期末力争采用简易工况法进行检测。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应依法取得省环境保护厅的委托和省质监局相关计量认证资质,严格按照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测费,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与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报告,每半年将检测情况报市公安局和市环保局备案,并做好简易工况法检测的准备工作,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信息传输及数据管理系统。市环保局依法对检测机构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加强检测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检测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

(三)加强环保监管,实施环保分类标志管理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是机动车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凭证,是加强机动车污染物达标排放监督管理的有效手段。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两类,由市环保局依据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对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及免于检验的新购机动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达到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但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经检验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四)规范维修改装,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

经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检测不符合排放标准,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限期在15日内进行维修,经维修后检验合格的,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加强机动车维修企业和燃气汽车改装企业的管理。从事机动车排气维修的企业,必须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和《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经营许可和市环保局备案许可,必须具有专门的维修、检测人员和排气检测设备,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机动车维修,保证维修质量,使经专项维修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质量保证期内,经环保检验机构检测不达标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必须免费维修,并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必要的维修企业基本信息。从事机动车燃气汽车改装的企业必须按照《关于规范和加强燃气汽车改装及安全管理的规定》的要求,通过省工信委的立项批复并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按照技术规范将汽(柴)油汽车改装为以压缩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燃气或双燃料汽车。

(五)严格机动车报废制度,适时实行区域限行

严格执行机动车报废制度,对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规定标准且无法修复的在用机动车,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法将其交由有资质的报废车回收企业强制报废并办理注销登记。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一个检验周期内经连续三次检验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予以注销登记,不允许再上路行驶,维修企业不得再对已注销登记的机动车进行维修。鼓励提前报废老旧汽车和“黄标车”,鼓励公交车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排放标准,使用节能型低排放和新能源机动车,积极实施“油改气”工程,减少公交车排气污染。适时实行区域限行,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环境质量状况,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对“黄标车”采取一定的限行措施。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市环保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加强部门联动,依法严格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要健全完善机动车辆注销牌照证明、机动车辆报废拆解数量证明等相关国家机动车减排核查核算所需材料,确保完成年度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任务。经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检测,不符合排放标准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年检合格标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机动车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机动车行驶证,并督促其到环保定期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副本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机动车的所有人、使用人拆除、闲置、擅自更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致使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七)开展环保路(抽)检,加强社会监督

加强对超标排放机动车的监督管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配合市环保局在主要交通干道设置1-2个路检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将机动车引导至指定的临时停放地,开展机动车排放检测。建立超标排放机动车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冒黑烟”车辆,由环保部门强制要求被举报车辆所有人到指定地点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检测。不定期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公交车、出租车、渣土运输车、环卫车、公务用车等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对检测不合格的,责令限期维修,经有资质的环保定期检验机构复检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八)加强能力建设,构建监管网络体系

市环保局要加强对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工作的统一监管,抓好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人员培训工作。加快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信息管理数据系统和数据传输网络,确保环保定期检验机构排气检测工位实现与市环保局实时联网。加强检测数据等信息的统一管理,尽快形成全市机动车排气检测和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

四、部门职责

市环保局:负责对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机动车尾气监测管理工作;负责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监督管理和车辆限行措施工作方案的制定和有关政策、通告的起草工作,并对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管理工作和车辆限行措施进行电视、网络、报纸宣传;对环保定期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机动车排气检测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负责机动车排放污染实施道路、停放地抽检工作;组织开展机动车路(抽)检工作。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对符合环保达标要求的新车和外地转入车辆的注册上牌工作;对未通过环保定期检测的机动车,不予通过机动车安全定期审验;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机动车路(抽)检工作,负责受检车辆管理工作;配合市环保局制定车辆限行措施工作方案、有关政策和通告;负责实施机动车辆限行措施的管理工作、机动车报废注销工作;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必需的车辆基本信息。

市交通运输局:对未通过环保定期检验的营运机动车不予通过定期审验。负责对机动车辆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监督机动车I/M(检测/维修)制度的落实;对维修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督促机动车辆维修企业提高维修质量;对符合条件的维修企业确认机动车辆污染+

排放的维修治理专项资质;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必要的维修企业和维修车辆情况的基本信息。

市财政局: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经费和监控系统建设经费的预算审核、划拨,以及专项经费使用的检查指导工作。

市质监局:对本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检测机构和维修机构使用的排放检测设备进行定期强制检定。协助环检机构取得CMA计量认证资质。

市工商局:负责对本市销售机动车、车用发动机及车用燃油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汽车零部件销售企业的销售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规范销售市场;对本市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及车用燃料的企业和个人实施处罚。

市商务局:对机动车经销商开展宣传及监督管理,确保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均为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布的达标车型。

市工信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协助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负责从事机动车燃气汽车改装项目申报和运行监管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车用燃油价格调整有关事项的协调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完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收费标准,负责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信息中心:指导协助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建立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数据传输和在线监控网络。

五、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机动车尾气污染是影响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和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因素之一,“十二五”期间,国家把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作为主要污染物减排约束性指标之一,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已刻不容缓。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不仅是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的重要任务,也是全面完成“十二五”氮氧化物减排任务的主要途径。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真正把此项工作作为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强领导,落实任务。市政府成立张掖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区)要按照市上的要求,结合县(区)实际,落实相关部门工作责任,强化工作督促检查。市上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抓好任务落实,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各部门之间要加强联系、协同配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宣传引导作用,加大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标准、污染现状和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意义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意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相关部门要联合行动,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市民特别是机动车驾驶员和车主明确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教育引导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员加强机动车维护保养,鼓励使用节能型低排放和新能源机动车,鼓励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和监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努力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营造政府牵头、部门配合、全民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