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办发〔2011〕2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和质监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镇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09〕240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供热计量工作,促进供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要求,实施供热收费制度改革,创新节能模式和融资方式,积极稳妥推进新建建筑供热计量的配套建设和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健全各项配套制度,逐步建立起与城镇建设发展相适应的城镇供热新体制。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单位实施、用户配合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职能作用,鼓励产权单位积极组织实施,引导住户积极参与配合,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健全多元投资体制,调动各类建筑主体扎实开展供热计量配套改造。
(二)坚持供热单位实施主体的原则。供热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县(区)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积极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工作。
(三)坚持“三个同步”推进的原则。新建建筑工程建设与供热计量设施安装同步,既有居住建筑分户供热计量改造与节能改造同步,热计量装置安装与供热计量收费同步。
(四)坚持稳步实施的原则。结合实际,立足长远,兼顾热用户和供热单位双方利益,推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稳步实施供热计量改革。
三、工作目标
(一)到2015年,全市城镇具有节能改造价值的既有房屋建筑80%以上完成节能改造。其中:2011年完成20万平方米,占2.9%;2012年至2013年完成30%;2014—2015年完成50%。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由主管部门逐年下达。
(二)到2015年,全市城镇既有房屋建筑基本实施按供热计量收费。2011年市区内(甘州区)、临泽县和有条件的县率先实行供热计量收费,2012年高台、山丹、民乐、肃南四县全面推行供热计量收费。2015年全市城镇凡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房屋建筑全部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三)今后凡新建房屋建筑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配套供热计量和温控设施。
四、工作措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供热计量配套改造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建筑节能、供热系统节能、计量器具的监管、供热价格的形成机制、收费制度改革等方面。市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要把供热计量工作纳入综合考评体系,市上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办、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委、建设局、规划局、房产局、物价局、质监局和城投集团等单位为成员的推进供热计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具体负责全市供热计量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强化综合协调,明确分工,落实任务,建立健全供热计量目标责任制。要切实加强对供热计量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组织协调,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加强行业监管,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把推进供热计量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做到目标、任务、责任到人,确保完成本辖区内供热计量配套改造任务。
(二)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发改和物价部门要依据《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张掖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结合城市供热的具体实际,在充分考虑企业能耗和用户需求的基础上,抓紧制定供热计量价格、计量收费激励机制等制度,为全面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创造条件。财政部门要会同建设、发改等部门积极争取省、国家奖励资金,并安排专项资金,推动既有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工作。工信部门要抓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监管工作。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新建建筑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必须载明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产品质量监管,依法组织开展供热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加大对辖区内的供热计量器具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强化供热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和制造许可监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供热入网等环节的监督管理,落实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热计量配套改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达不到供热计量标准要求的工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不予供热,坚决防止不配套供热计量设施的新建建筑投入使用。市城投休团及各级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供热区域内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及温控装置安装和既有居住节能改造工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供热计量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对违反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不予验收。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变通降低设计要求。监理单位对不按照工程建设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书,应含有供热计量的内容,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要按照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使用不合格的供热计量设备产品和材料配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销售商品房时,应在施工、销售现场公示供热计量措施等有关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合格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供热企业要担负起供热计量收费工作中的主体责任,负责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的选型、购置、维护、管理以及供热计量收费工作,加强建筑物入网后的节能效果跟踪,使用户节省的热量真正返回到供热系统中,争取在不增加热源投入的情况下,增加供热面积,实现节能降耗目标。
(三)拓宽渠道,多方筹资。新建建筑的供热计量设施配套费用全部进入工程建设投资。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所需资金通过财政奖补、企业自筹、受益居民合理承担、银行贷款、吸纳社会资金参与等多种形式解决。市、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家政策要求配套相应资金,推动既有居住供热计量改造工作。要充分调动供热企业的积极性,通过提高管理水平、降低供热成本等方法筹措改造资金。相关部门要引导住户认识供热计量改革带来的好处,合理承担一定比例的改造资金,支持配合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金融机构积极支持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为项目实施单位提供贷款支持。要引入市场机制,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的办法,由能源管理服务公司投资改造。
(四)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使用管理,对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配套的热计量产品(技术),实行市场备案制度,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市场准入,切实提升建筑工程节能水平。质量技术主管部门加快完善供热计量器具检定装置建设,供热计量设备在安装前,必须经法定计量技术检验检定机构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确保供热计量设施的质量,有效保护供用热双方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供热计量工作关系到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相关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广泛宣传开展供热计量配套改造的目的、意义和相关政策,引导广大市民积极支持和参与此项工作,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要分期分批对相关管理部门、供热企业和从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让从业人员尽快熟悉和掌握供热计量相关的标准和规范,保障城市供热计量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