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办发〔2011〕2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张掖市推进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张掖市推进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工作的实施意见
村卫生室是“三级卫生网络”网底,是农村居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最基本的提供者。实施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解决群众“看病贵”问题的迫切要求。为深入推进我市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和《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试行)》(甘发改社会〔2011〕8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各项政策,在村卫生室全面推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制度,保障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健全和巩固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保健网络,稳定乡村医生队伍,保障乡村医生的合理待遇,推动全市卫生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保障基本用药。为群众提供临床必需、疗效确切、剂型适宜、价格合理、供应及时的基本药物,保障群众基本医疗需求。
(二)完善制度管理。实现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价格确定、配备使用和医保报销等管理制度的配套衔接,确保制度有效、可持续运行。
(三)落实补偿措施。探索建立村卫生室多渠道补偿机制,保证村卫生室正常运转,调动村卫生人员工作积极性。
(四)改革创新机制。巩固和完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制度,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规范服务行为,落实工作任务,促进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协调发展,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三、目标任务
(一)保证村卫生室基本药物足额供应。县区医改办牵头,县区卫生局承办,组织村卫生室统一参加全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和配送,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用药需求。
(二)实施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县区政府牵头,县区卫生局承办,县区发改委、财政局、药监局、物价局等多部门配合,实施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减轻群众药费负担。
(三)统一村卫生室药品管理。市、县区卫生局牵头,市、县区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办公室承办,统一村卫生室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零差率销售,实现村卫生室用药统一品规、统一报批、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统一结算。
(四)规范村卫生室用药行为。市、县区卫生局负责培训和监督管理乡村医生用药行为,促进乡村医生规范使用基本药物,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乡村医生积极引导就诊患者合理用药,保障群众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
(五)建立村卫生室多渠道补偿制度。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偿、一般诊疗服务收费和新农合合理补偿,改变村卫生室“以药养医”的运行机制,转变服务职能,提高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
四、实施范围和内容
在全市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村卫生室中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具体内容是:
(一)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全市辖区内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根据省卫生厅《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试行)》(甘发改社会〔2011〕854号)和《关于印发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2011版)的通知》(甘卫农卫发〔2011〕297号)规定,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有483个品种,主要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甘肃省增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和“甘肃省院内制剂使用推荐目录”,“急救增补药品”及“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遴选。确需配备、使用非目录药品的,由县区卫生局统一申报,市卫生局复核后报省卫生厅组织论证、省医改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方可配备使用。
(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配送。按照《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试行)》(甘发改社会〔2011〕854号)要求,我市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采购配送要以县区为单位做到“六统一”:
1.统一品规。县区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办公室在挂网的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中标目录中,根据临床需要,选择确定本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体采购目录。
2.统一报批。村卫生室每月向所属乡镇卫生院申报1次药品采购计划,乡镇卫生院每月将用药计划报所辖县区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统一向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网上报送采购计划。
3.统一采购。县区卫生局是本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采购主体,代表本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省医药采购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医药采购中心”)签订协议,委托授权省医药采购中心与中标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严禁标外采购、违规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
4.统一配送。县区卫生局按照省医药采购中心与中标企业签订的药品购销合同,与确定的配送企业签订本辖区内基本药物配送协议,明确品种、数量、价格、供货区域、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确保药品持续供应和及时配送。配送企业在其配送区域内,不论采购规模大小、地理位置远近,急救药品配送不超过4小时,一般药品配送不超过72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配送药品的剩余有效期必须占药品有效期2/3以上。配送企业不得从中标生产企业以外的供货渠道采购中标药品,不得将配送业务二次转让、委托。配送企业在药品配送中须按药品储存要求储存和运输。药品配送时,应同时出具该药品同批号的企业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接受药品时要进行质量验收,对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者质量要求的药品,有权拒绝接受。药品使用中如出现质量问题,报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取消相关药品挂网资格;有违纪、违规或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查处。
5.统一价格。基本药物中标价格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采购药品价格,是配送企业的结算价格,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零售价格。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显著位置公开基本药物零售价,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6.统一结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完成药品验收入库及网上确认,向县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核算中心提出用款计划申请。县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核算中心根据省医药采购中心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验收入库网上确认结果、采购合同、用款计划申请和中标企业或中标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发票,及时完成与中标企业的药款结算和支付,确保从交货验收到付款时间不超过30天。
(三)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自2011年9月1日起,各村卫生室必须全部配备采购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的中标药品,并按中标价实行零差率销售,执行基本药物全省统一定价。对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省级招标采购价格。
(四)落实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报销政策。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确定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纳入门诊统筹报销范围,其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报销目录。
(五)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补偿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精神,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为确保村卫生室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主要从以下三个渠道对村卫生室进行经费补偿:一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偿。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和经费向村卫生室倾斜,对村卫生室给予补助。二是通过收取一般诊疗服务项目收费予以补偿。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甘政办发〔2011〕115号文件),村卫生室收取一般性诊疗费:中医3元/人次·疗程(每疗程3天,下同),西医2元/人次·疗程(每疗程3天,含耗材,包括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下同);中医诊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全额报销;西医诊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报销1元,个人自付1元。三是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间接补偿。在综合考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对乡村医生的补偿作用。
(六)加大药品质量监管。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质量的监管,完善药品监测网络,加强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保证用药安全。市、县区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药品价格及供销情况的实时监管,避免医疗机构盲目购药,提高流通效率,减少过期失效药品。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村卫生室药品使用的指导和监管,做到合理、安全用药。村卫生室要做好药品验收、销售记录。
(七)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市、县区卫生局要组织基层医务人员开展《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基层部分)》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基层部分)》的培训、学习。各县区卫生局要按月定期将培训内容、培训人数、培训形式、做法和效果、存在的问题、相关建议等情况书面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对培训工作定期进行检查督导。通过培训学习,促进乡村医生规范使用基本药物,提高合理用药水平。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转变用药习惯,促进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八)规范乡村一体化管理。在县区卫生局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下,强化乡镇卫生管理办公室综合管理和指导职能,完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行政、人员、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六统一”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服务流程,加强服务质量管理,预防医疗差错和事故,健全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确保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安全,不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五、实施时间
高台县、临泽县、肃南县在继续组织实施好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工作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保证村卫生室健康运转。
从2011年9月1日起,甘州区、山丹县、民乐县所有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村卫生室要全面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制度,所有药品禁止加价销售行为。
六、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乡村医生队伍的和谐稳定。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加强对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工作的组织领导,搞好统筹协调,完善补偿机制,落实财政补助。要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工落实责任,细化指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把目标任务和责任措施真正落到实处。要切实加强基层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制度逐步完善。
(二)强化部门协调配合。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工作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好相关职责任务。市、县区政府要将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考核。卫生部门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改(价格)部门负责基本药物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及基本药物零售价格制定与价格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信部门负责基本药物生产和经营企业产业政策制定;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偿政策,保证资金到位,加强资金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基本药物生产、配送企业及产品的资质认定,对基本药物进行质量监管;监察部门负责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三)保障资金足额到位。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资金测算,调整支出结构,保证补助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要强化资金管理,建立健全村卫生室财务公开制度,确保政府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
(四)严格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市、县区卫生局分别制定村卫生室综合量化考核标准和实施细则,乡镇卫生院每半年对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情况、新农合政策执行情况和患者满意度等工作情况进行百分制考核,工资按实际任务完成比例兑现补助经费。对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70%按月拨付,30%由县区卫生局半年考核后一次性拨付。
(五)强化督导检查。市、县区医改办要加大对村卫生室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政府补助落实情况。要创新考核评价方式,建立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体系。对制度执行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得力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县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基本药物制度的政策宣传,加强合理用药的教育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改革惠民政策带来的好处,争取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参与,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