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发〔2011〕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张掖市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张掖市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社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工作,实现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各项资金和项目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张掖市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
各县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
第二章 筹资筹劳的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筹资筹劳适用于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斗、农、毛渠及田间配套工程)、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对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补贴资金支持的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先以村级为基础议事,涉及的村所有议事通过后,报经县区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属于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村社(组)干部报酬等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得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第五条 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按下列情况确定:
(一)建制村受益的建制村议事;
(二)建制村内部分人受益的事项可适当缩小议事范围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单位议事;
(三)自然村受益的自然村议事;
(四)部分村民受益的部分村民议事;
(五)相邻村共同受益的,采取受益村协商、分村议事,乡镇政府协调联合申报的方式,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
在界定议事范围时,要遵循受益主体和议事主体、出资出劳主体相对应的原则,即谁受益、谁议事、谁出资出劳。
第六条 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劳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男性18-60周岁;女性18-55周岁)。
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
第七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给予减免;没有经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的,不予减免。
(一)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可以申请减免筹资;
(二)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筹劳;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减免的情形。
第三章 筹资筹劳的程序
第八条 对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项目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筹资筹劳事项由村民委员会提议,也可由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对村民提出的议案形成书面意见(内容包括:项目工程量、资金来源、初步预算、计划让群众自筹资金的分摊年限、标准及筹款方式、筹劳工日等)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商议。
(二)村民委员会在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商议前应对商议内容向村民公告,向农户进行宣传、动员和解释,广泛征求意见,做到家喻户晓。在此基础上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三)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进行表决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规定的条款执行。村民会议必须有本村18周岁以上80%的村民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代表2/3以上农户的村民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时按一户一票进行,所做方案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户的80%通过。表决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参会人数、通过决议的人数、反对票数、工程预算方案、筹资分摊原则及标准、筹资方式、减免原则、代表民主推选的村民理事小组、村民理财小组及工程质量监督小组名单及参会人员的签名盖章。
(四)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后形成的筹资筹劳方案,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签字盖章。
(五)筹资筹劳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村民委员会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资筹劳项目预算方案和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立项报告、项目计划书、村民大会表决结果及相关记录),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同意后报县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批。县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在收到方案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审批同意下发项目预算及实施方案审批通知书后方可实施。对超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的不予审批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已经审核通过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上进行登记。
村民委员会将农民负担监督卡分发到农户,并张榜公布筹资筹劳的事项、标准、数额以及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和县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结果。
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民负担监督卡登记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收取资金和安排出劳。同时,应当向出资人(出劳人)开具由县区农经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条 村民应当执行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经县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筹资筹劳方案。对无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说服教育,也可以按照村民会议通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第四章 筹资筹劳的管理
第十一条 筹资筹劳项目批准后,村民委员会要成立相应的村民理事小组、村民理财小组、工程质量监督小组,普通群众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筹集的资金要单独设立财务专户、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工程造价、材料采购、拉石备料、以资代劳工值报价、财政补助等收支情况要向群众公开公布。工程质量监督小组、村民理财小组要从工程招标、施工到验收、决算、总结全程参与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村民理事小组和工程质量监督小组负责对筹资筹劳项目的实施全程监督。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经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后,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二条 筹资筹劳项目必须建立健全档案资料。资料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方案的审批意见;各种会议记录;项目工程招标合同原件及招标会议记录;工程建设期间的各种会议记录;工程全套资料(项目立项批复、图纸、预算、决算资料,相关协议、质量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它与工程相关的资料);相关部门的审计报告;向群众公示公开的所有原始资料及原始凭据。档案资料一式三份,分别由村民委员会、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财政所)和县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保存备查;实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项目档案资料一式四份,同时还应由县级财政部门备案一份。档案保管期限为20年。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对一事一议项目做好事前评估、事中检查,确保项目资金安全。
第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筹资筹劳纳入村级财务公开内容,并对所筹集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工程结束后,由乡镇有关职能机构负责审计,审计结论以社为单位张榜公布。县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农村经营管理站等部门可对辖区内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组织抽审,以监督审核审计结果。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平调、挪用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劳务;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开展达标升级活动;不得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不得以一事一议为名设立固定的筹资筹劳项目。
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有权拒绝违反规定的筹资筹劳要求,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属于筹劳的项目,不得强行要求村民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由本人或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批准同意后可以以资代劳。
第十七条 开展筹资筹劳严格实行上限控制。筹资的限额标准以上年度各县区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为依据确定。农民人均纯收入在4000元以上(含4000元)的县区,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40元。筹劳的限额标准为每个劳动力每年不超过10个标准工作日。每个劳动力每年以资代劳不得超过4个标准工作日。以资代劳的工价标准按每个标准工日40元计。
第十八条 由村民筹资筹劳,开展村内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建设的,政府可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办法给予支持,实行筹补结合。
对政府给予资金扶持的筹资筹劳项目,有关项目管理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核、审批时,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就项目筹资筹劳是否符合村民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参与对项目筹资筹劳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五章 财政奖补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财政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补助的原则是:尊重民意、民主决策;量力而行,注重实效;普惠制与特惠制相结合;以县为主、分级管理实施。
第二十条 奖补的对象、标准及方式: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对象只限于经县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施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
奖补的标准:
(一)资金需求量较大的议事项目,在村民自愿的前提下,逐级上报市、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可采取一次议事、一年筹集两年资金和劳务的办法解决,下年度不得再向村民筹资筹劳。
(二)一般性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实行普惠制,根据项目大小和农民直接受益程度,财政奖补比例为群众筹资筹劳额的50-100%。
(三)事关群众生产生活重大改善、农民需求迫切的重点公益事业项目实行特惠制,财政奖补比例不超过群众筹资筹劳额的3倍。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按照普惠制与特惠制相结合的原则,分一般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和重点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分别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行项目申报审批制度,以县区为单位组织实施。对于经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施的村内道路、人畜饮水、小型水利、村容村貌等村民需求迫切、积极性高的建设项目,优先进行扶持。
第二十三条 申报一般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通过民主议事、民主决策、筹资筹劳等程序,并取得了相关合规有效凭证;
(二)群众筹资筹劳没有超过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
(三)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的项目;
(四)当年施工建设、当年竣工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 申报一般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村民委员会讨论研究提出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初步方案。初步方案应包括拟建项目、资金预算、资金来源(包括村民筹资筹劳的数额、标准)、完成时限等内容。
(二)初步方案应及时向村民公告,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吸收村民合理意见,进一步完善项目方案。征求意见的时间应不少于7天。
(三)项目方案按照规定审议表决程序通过后,必须经参加会议的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字并盖章。
(四)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连同项目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对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初审。
(五)项目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后,报县区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审核通过后予以立项。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县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方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纠正意见。
第二十五条 申报重点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具备一般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申报条件;
(二)事关村民生产生活重大改善、资金投入需求较大的;
(三)已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未通过举债方式筹集资金的;
(四)县区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的。
第二十六条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按照“分级管理、择优立项”的原则,经审核批准后实施。
一般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财政奖补项目的覆盖面应控制在总村数的50%以内。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项目要分别上报市、省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重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逐级上报由省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复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来源包括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乡镇财政不承担奖补资金的筹集任务。
第二十八条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应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县级财政接到资金后及时拨付到乡级财政所“村级公益事业财政奖补”资金帐户,在“对村级一事一议补助”科目中单独反映。乡级财政所不具备设立专户管理条件的,由县级财政代设专户,专账管理。
第二十九条 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实行县区报账制,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实行乡镇报帐制。
第三十条 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行检查验收制度。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并编写检查验收报告,报市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中重点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竣工后,县区人民政府应及时上报自验报告和验收申请,逐级报市、省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同级财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采取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现场检查验收。
市级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实施好所属县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检查验收应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筹资筹劳项目是否符合适用范围;
(二)是否严格执行了民主决策程序,村民出资投劳是否自愿,执行标准是否超过规定标准;
(三)一事一议和财政奖补工作程序是否规范;
(四)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劳务和奖补管理使用是否公开透明、张榜公示;
(五)项目是否按期完工;
(六)是否存在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虚设项目套取奖补资金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由村民委员会与施工单位签定施工合同。实行工程监理制,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把总关、负总责。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信息资料库,将一事一议所有程序记录和原始材料汇总、整理、归档,建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基础数据和资料库,实行档案化管理。县区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完整的一事一议项目实施情况汇总表,并纳入月报系统,逐级上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及奖补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形成的资产,村民委员会要按照“谁受益、谁养护”的原则,建立管理和养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主体和养护资金来源,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养护水平,发挥资产的长期效应。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要全面公开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申报程序和审核流程,提高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已建成的一事一议奖补项目,要将筹资筹劳数量及标准、项目资金的安排使用等情况进行公示,得到村民认可。
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部门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建立竞争淘汰机制。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暂停奖补:
(一)项目申报和实施中弄虚作假,套取上级财政奖补资金的;
(二)不执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和专款专用规定,违规用大额现金开支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混乱的;
(三)挤占挪用财政奖补资金的;
(四)竣工项目20%以上未通过检查验收的。
暂停奖补进行整改的期限为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要求村民筹资筹劳的,县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出限期改正意见;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监察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由处理机关提请村民会议依法罢免或者做出其他处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强行向村民筹资或者以资代劳的,县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将收取的资金如数退还村民,并依照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强制村民出劳的,县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按照同行业当地、当时工价标准,付给村民相应的报酬,并依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 违反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政府拨付及社会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相关规定的,按照《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第四章相关条款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违规加重农民负担,强行让农民筹资筹劳的、出现农民群体上访和责任事故的、不履行有关程序和审批手续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退回违规筹集的资金和劳务报酬。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