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09-05 11:28 来源: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背景色:
 : 


张政办发〔2011〕2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现将《张掖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张掖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发生在城镇的燃气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轻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支持和保障经济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建设厅《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和《张掖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工作原则

1.3.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事件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程序,落实城镇燃气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1.3.2 统筹安排,协调配合

明确各级、各部门、各燃气企业的职责。以燃气供给单位、企业为主体,统筹安排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有效地处置燃气安全事故和紧急情况。

1.3.3 预防为主,长效管理

以保障城镇燃气安全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强化政府监管与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

1.4 事故分级

根据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的地点、性质和影响,我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将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等级,预警信号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1.4.1 特别重大(Ⅰ级、红色)

燃气新建、改建、扩建和运营过程中,发生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或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2 重大事故(Ⅱ级、橙色)

燃气新建、改建、扩建和运营过程中,发生造成2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或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3 较大事故(Ⅲ级、黄色)

燃气新建、改建、扩建和运营过程中,发生造成1万户以上2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或者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4 一般事故(Ⅳ级、蓝色)

燃气新建、改建、扩建和运行过程中,发生造成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或者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张掖市行政区域内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各县(区)政府和辖区内各类燃气企业要相应建立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企业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成立张掖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公安局局长、市建设局局长、市安监局局长、市质监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监察局、市卫生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信委、市水务局、市广电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规划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应急办、市气象局、市总工会、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供电公司、电信张掖分公司、移动张掖分公司、联通张掖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和辖区内燃气企业负责人组成。

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研究决定全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有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本预案;指挥和协调全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处置;审定全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总结部署全市年度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相关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做出决策,下达指令,视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或单位报告;视情况派出指导组对事故发生地区的应急救援工作直接指导或支援;组织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负责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根据事故发展趋势和处置效果,及时调整应急处置行动,适时宣布应急结束;负责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指导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等工作。

2.2 工作机构及职责

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建设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建设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与市应急机构及有关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机构的联系,及时了解最新信息;负责与市政府、省建设厅等上级部门联络;负责安排领导小组办公地点并通知领导小组成员参加领导小组会议;根据领导小组的指示,及时传达和执行市委、市政府等上级有关党政部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救援车辆的调配和通讯联络工作,组织对事故发生地的人力、物力支援;负责收集情况,了解事故现场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态的发展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的新闻发布工作,审查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稿件,编发事故应急情况简报;组建燃气事故应急专家库,负责应急响应期间专家工作小组的联络,指导各地利用城建档案,为事故发生地的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组织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事故调查,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建设厅等上级党政部门上报调查结果;按照领导小组的指示,负责城镇燃气事故总结评估和上报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3.1 市政府办、市应急办:负责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协调、调度和指挥联络工作。

2.3.2 市建设局:及时了解城镇燃气安全事故情况,判定事故等级,提出启动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意见,报送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根据领导小组的指示,组织燃气应急专家赴事故发生地开展应急工作,协调有关县(区)政府和部门开展应急检修、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工作;按照领导小组的指示,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协助对事故进行调查。

2.3.3 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城镇燃气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2.3.4 市公安局:负责调派市公安交警支队维持事故现场秩序,做好警戒,疏散人员,确保道路通畅,保证事故抢险车辆进出有序;负责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控制;负责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负责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姓名、身份,协助县(区)政府通知死者和伤员家属;负责事故现场的调查、取证等工作;负责调派公安消防支队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2.3.5 市质监局:负责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抢险方案制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和技术、质量分析。

2.3.6 市工信委:负责应急救援物资、器材的储备和调配,协调电力、电信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供电、通信等保障工作,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2.3.7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有关县(区)政府、部门和有关人员在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2.3.8 市规划局:负责事故发生后城镇燃气规划工作,按照领导小组的指示,组织规划力量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2.3.9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车辆运送城镇燃气抢险应急物资。

2.3.10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急救和卫生防疫队伍,抢救事故伤病人员;负责对事故区域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传播、蔓延。

2.3.11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做好事故区域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工作,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议并监督实施,防止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或转移,公布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有关信息。

2.3.12 市水务局:负责城镇燃气重大事故涉及的水利防洪工程协调、调度和水情、汛情的预警、监测,修复毁坏的水利工程。

2.3.13 市气象局:负责对天气气候、雨情的监测和预警预报,适时发布灾害性天气气候的预警、预测、预报。

2.3.14 市政府新闻办、市广电局:负责组织新闻宣传媒体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客观、及时、准确地宣传报道燃气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做好舆论引导。

2.3.15 市总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实施监督,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消除各种不安全、不稳定因素。

2.3.16 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帮助事故区域抢险救灾,协调供水单位做好事故现场供水保障工作,组织对市政道路、给排水设施的抢修。

2.3.17 市供电公司:负责事故灾难现场供、用电及应急装置的架设;快速修复事故受损的供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2.3.18 电信张掖分公司、移动张掖分公司、联通张掖分公司:负责事故现场通信保障工作。

2.3.19 燃气企业:负责制定现场抢修方案,具体实施现场抢修;健全抢险组织机构,成立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仪器机具,交通通信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做好生产调度、用户通告、事故现场的安全监护等工作;做好后勤保障工作;配合事故调查、取证、分析工作;对燃气用户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其他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及领导小组的指令,依法、有序参与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4 现场指挥机构及主要职责

燃气事故发生后,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赶赴事发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批准现场抢险救援方案,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事发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根据现场救援需要,经现场指挥部批准,设立以下专业工作小组,按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2.4.1 事故抢险组: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危险源控制、现场灭火、现场伤员的搜救、抢救及事故后对被污染区域的洗消工作。由燃气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及义务消防抢险人员、市公安消防支队、市质监局技术人员和抢险队员组成。

2.4.2 伤员抢救组: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由市卫生局或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事发单位及主管部门、事发地政府等有关人员组成。

2.4.3 安全警戒、疏散组:负责布置现场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并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工作。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警支队、辖区派出所、燃气企业安全保卫人员等组成。

2.4.4 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由市建设局、安监局、环境保护局、质监局,市电力、供水、通信、卫生防疫及城镇燃气设计、施工、运营单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4.5 协调联络组:负责事故现场的指挥协调和联络工作。由市应急办、市安监局、市建设局及事发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2.4.6 事故调查组:负责燃气安全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的调查。由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建设局相关人员组成。

2.4.7 环境监测组: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由市环境保护局、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及燃气企业监测人员组成。

3 应急响应与处置

3.1 事故报告

3.1.1 报告原则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直报: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的燃气事故,要直报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0936-8212726),同时报告市应急办(0936-8224661)、市安监局 (0936-8213512)、市公安消防支队(0936-8266680)。

3.1.2 报告程序

(1)燃气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向供气企业及有关部门应急机构电话报告。

(2)燃气企业接到事故报告后,在组织先期处置的同时,应迅速摸清情况,立即电话向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应急办、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及事发地(县)区政府报告。

(3)燃气较大事故一经确认,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现场应急抢险救援。 

(4)重大及以上级别燃气事故须经市委、市政府核实情况后,按规定程序向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告。由上一级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工作机构决定启动上一级预案。

(5)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燃气事故的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写出事故快报,分别报送市应急办、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事发地县(区)政府。

3.1.3 报告内容

(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加工、处理、输配规模、存储设备座数及储量、气源地、处数;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故简要经过及原因初步分析判断;

(6)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7)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8)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9)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3.2 分级响应

一般级别(Ⅳ级、蓝色)的燃气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实施应急处置;较大级别(Ⅲ级、黄色)的燃气安全事故,由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本级响应,实施应急处置;重大(Ⅱ级、橙色)、特别重大(Ⅰ级、红色)燃气安全事故,由省政府、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负责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实施应急处置。

3.3 应急处置

3.3.1 先期处置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企业和主管部门要立即实施先期处置,组织相关人员实施抢险和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拨打110、119、120求助,同时向事发地(县)区政府和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应急办、市安监局报告。

3.3.2 预案启动

发生较大级别的燃气事故,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应急抢险救援事宜。情况紧急的,要迅速通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及事发地(县)区政府有关人员到达事故现场,成立燃气事故抢险救援现场指挥部及相应的专业工作小组,立即展开抢险救援工作。

(1)及时抢救生命。凡事故现场发生人员伤亡,伤员抢救组应首先组织力量全力抢救伤员,送入就近医院抢救。

(2)做好警戒与疏散工作。安全警戒疏散组要在最短时间内划定警戒范围,组织引导人员、车辆和设备疏散。如有燃气泄漏,现场应禁止所有火种,关闭通讯工具,人员应向逆风方向疏散。

(3)制止事故发展或及时消除隐患。事故抢险组要积极组织人员、设备或物资,尽快制止事故发展并及时消除隐患;如发生燃气大面积泄漏或爆炸,应采取果断措施,避免引发次生、衍生事故。

(4)做好现场保护。事故处置结束,应保护好现场,为事故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待事故调查组有明确指令后,再决定清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员签字,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必要时应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进行录像或拍照。

(5)联系外界求援。因处置事故需要市、县(区)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由协调联络组统一协调、调度、落实。

3.4 指挥协调

3.4.1 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获悉发生较大燃气事故后,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启动本级预案。

3.4.2 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涉及的方面,通知有关成员赶赴现场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并将详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建设厅。

3.4.3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

3.5 扩大应急

当燃气事故现场应急力量不足、需要支援时,由市政府根据事故现场指挥部的支援请求,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县(区)政府,商调驻张有关部队实施应急支援。

3.6 新闻发布

燃气事故新闻发布工作由市政府新闻办和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涉及重大、复杂、热点、敏感问题的新闻报道,须经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批准后统一组织发布。新闻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3.7 响应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应急响应结束后,参加抢险救援的各部门单位要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械。

4 后期处置

4.1 调查报告

4.1.1 燃气事故调查严格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各项规定。

4.1.2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2)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事故结论;

(4)各种必要的附件;

(5)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6)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4.2 总结评价

4.2.1 参与事故应急处置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应急响应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

4.2.2 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起草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结评估报告,报经领导小组组长审签后,在应急响应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分别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及时召开专门会议,总结和评价事故原因、责任及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对应急工作及应急预案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分析。

5 应急保障

5.1 指挥保障

突发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指挥地点设在市建设局,指定专门场所并建立相应的设施,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

5.2 通信保障

5.2.1 依托现有的有线、无线通信系统确保应急通信和信息保障。

5.2.2 应急响应期间,市建设局要合理安排值班人员,保证随时接收省、市委及政府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有关信息;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单位负责人、现场指挥人员及有关专家要24小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5.3 物资保障

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准备好各种必要的应急力量、物资器材,以保证应急响应时能及时调用。各燃气企业要加强常规抢险机械、设备、物资储备,并保证数量充足、性能优良。

5.4 队伍保障

各燃气企业要建立工程设施抢险队伍,负责事发现场工程设施抢险、抢修、警戒等工作。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燃气应急抢险救援专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指导作用。

5.5 技术保障

5.5.1 市县(区)建设、安监、质监、消防等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城镇燃气安全抢险应急工作,指导本市规划区域内抢险应急组织及抢险应急队伍的建立和完善,加强燃气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5.5.2 城镇各燃气企业应定期检查本单位抢险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设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落实巡查、巡线、入户检查制度,切实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5.5.3 市公安消防支队是燃气安全事故抢险的主力军,燃气行业抢险应急要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伍和本企业抢险专业队伍的优势和特长,密切联系,加强合作,及时处理和排除险情。

6 附则

6.1 奖励与责任

对在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服从指挥部调遣、临阵脱逃、谎报情况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2 预案修订

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单位及燃气企业有关人员对本预案进行评审,并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处置情况和预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补充,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6.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6.4 预案管理

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由于人事变动,不在其岗位的,由新到任者自行替补,并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应急办备案。

6.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张掖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