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发〔2010〕1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张掖市城镇供热计量收费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张掖市城镇供热计量收费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城镇供热事业健康发展,加强集中供热计量管理,规范热计量收费工作,保障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推进节能降耗工作,根据《甘肃省城镇供热计量收费办法》和《张掖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张掖市城镇实施热计量收费的供热单位与用户。
第三条 供热计量热费由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两部分构成。基本热费是指用户按基本热价交纳的供热费用,由供热单位按规定供暖期限向用户收取。计量热费是指用户按计量热价交纳的供热费用,根据用户热计量表计量的耗热量和计量热价确定,由供热单位按月向用户收取。
用户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用户供热面积;
计量热费=用户热计量表的耗热量×计量热价×热量调整系数;
热量调整系数是指为消除用户耗热量差异对热量表计量数据进行调整所设定的系数。用于消除用户用热单元因围护结构、材料和在建筑物中位置不同而导致的耗热量差异,实现用户热费的公平负担。具体按照《甘肃省城镇供热计量收费办法(试行)》公布的数据测算。(附件)
城镇供热计量收费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热费和非居民热费两类。
第四条 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按照当年政府批准的供暖价格标准,以规定的折算比例确定,由供热单位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核定后,于当年10月15日前向社会公布。其中基本热价、计量热价按照各50%折算确定。
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按照用户分类的热价标准分别折算。
第五条 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按照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基本热价=面积热价标准(元/平方米·月)×基本热价折算比例×供热月数
计量热价=[面积热价标准(元/平方米·月)×(1-基本热价折算比例)]×供热月数×年供热面积÷年供热量
第六条 对供热建筑物仅安装总热量表的用户,供热单位应在与用户协商、自愿的基础上,实行按供热量计量收费。基本热费与计量热费可按用户建筑面积占该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格式与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 供热单位的供热质量必须符合规定的供热质量标准。达不到规定供热质量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对用户进行补偿或赔偿。
第九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按时交纳供热费用。对无正当理由拒交供热费用的用户,供热企业可以按供用热合同的约定收取违约金。
第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热计量收费的监管,同时实行供热成本监审制度,促进供热单位建立有效的成本约束机制。
第十一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城市供热质量监管体系,加强对供热质量监督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政府鼓励供热单位对城市低收入群体实行优惠和减免政策。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居民热费热量调整系数取值表
附件:
居民热费热量调整系数取值表
分类 区域 | 节能率30%以下的建筑(含30%) | 节能率30%-50%的建筑(含50%) | 节能率65%以上的建筑 | ||||||
顶层、底层的边户 | 中间户 | 顶层、底层的中间户和其他楼层的边户 | 顶层、底层的边户 | 中间户 | 顶层、底层的中间户和其他楼层的边户 | 顶层、底层的边户 | 中间户 | 顶层、底层的中间户和其他楼层的边户 | |
西部 | 0.78 | 1 | 0.93 | 0.90 | 1 | 0.96 | 0.94 | 1 | 0.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