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调整全省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01-05 17:10 来源: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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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办发〔2009〕2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调整全省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171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

调整全省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一日)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调整全省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体制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调整全省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体制的意见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尽快报送对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划转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财办税〔2006〕16号)、《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37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体制,切实加强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以下简称两税)征收管理工作,经省财政厅与省地税局研究,将各级财政部门承担的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到地方税务部门,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划转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两税征管业务划转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在2009年12月31日前将征收的两税全部解缴入库,封存已开具的完税证、减免税凭证和退税凭证,集中登记未开具的票证。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对欠缴两税的纳税人进行专项催交,2009年12月31日前仍未缴纳的,应将欠税资料整理造册。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决算报表、税收票证、报表及征管资料、欠税及减免税资料、政策法规文件等相关资料的移交工作。其中决算报表是指2002-2008年度两税决算报表;税收票证是指未使用(整本)《契税完税凭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报表及征管资料是指两税的纳税申报表、统计报表及其他需要移交的征管资料;欠税及减免税资料是指2009年12月31日以前的欠税资料和近三年办结的两税减免税资料;政策法规文件是指与两税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

(四)各级财政部门(移交方)要按照交接资料的要求,制作移交清单,与征管资料一同移交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接管方)。移交方主管科(股)长为移交人,接管方征管科(股)长为接交人,移交方和接管方主管局长为监交人。

目前,契税、耕地占用税主要征收工作集中在土地、房屋等产权办理场所和单位,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两税移交事宜通知到位,并积极协助接管方做好与以上单位业务衔接工作。各级地税部门应尽快与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建立信息资料共享制度,保证两税征收工作顺利开展。对移交过程中出现的其他具体问题,由移交和接交两方协调解决。

二、两税征管人员划转

(一)根据中央编办、原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所人员编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6) 10号)精神,参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农业税收管理体制的通知》(甘政办发〔2000〕40号)有关要求,为保持两税征管工作的连续性和队伍的稳定,在两税职能划转的同时,省市县财政部门直接从事两税征管人员,按照“编制随工作,人员随编制”的原则,以2006年底各地实际核定的农税征管人员编制数为准,随两税职能划转一并划转至地税部门继续从事两税征管工作。

(二)为保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承担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农税征管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继续留在财政部门。乡镇级农税人员,可将主要从事农税工作的人员划转至地税部门,未直接从事农税征管的人员不再划转,可留在财政所继续从事其他工作。

(三)两税职能划转至地税部门后,划转人员的正常经费相应由财政部门划归地税部门供给。经费划转原则上以2006年底的正常经费标准为基数。其中工资改革部分按省级补助标准计算,提高艰边津贴部分按各地实际补助标准计算。省财政将根据各地划转人数、划转经费标准,核定划转人员经费指标,并与各地在年终决算中单独结算。

三、具体要求

(一)两税职能划转工作是规范税收征管体制,实行统一管理的重要步骤,事关两税的稳定增长。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职能和人员划转的宣传解释工作,做好各项移交环节的准备工作,确保两税征收工作不受影响。各级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要密切合作,组织落实好各项交接事宜,确保两税职能划转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各级财政、地税部门要认真核实移交税收票证的入库情况,防止因移交工作不细致造成税款流失。在移交业务完成当月,地税部门应将接交的两税数据及时全额反映到计会报表相关项目中。财政部门应协助做好2009年度的两税决算工作。

(三)两税征管业务移交、人员划转工作都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交接工作完成后,各市州财政局、地税局要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编办上报划转工作情况。全省两税职能划转工作全面完成后,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编办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央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