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01-05 16:19 来源: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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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发〔2009〕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09〕83号)转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张掖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和规范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的管理,提高城市规划依法行政水平,切实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以及其他出让方式取得的商业、住宅、办公等各类经营性建设用地,凡涉及建筑容积率调整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编制要充分考虑本地发展实际和国家政策、法规的要求,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科学确定包括容积率在内的各项指标。要严格执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在规划区内审批建设用地,必须以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要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后审批建设用地。

第四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前,市规划管理部门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规范要求,科学合理确定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后,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和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容积率等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

第五条 对同一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核定的容积率指标及相应的总建筑面积应当一致。建筑面积计算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分期开发建设的用地,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不得突破《规划条件通知书》的规定。

第六条 规划条件是政府出让土地的约定条件,容积率指标是规划条件的重要内容。土地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并公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确需调整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情况下,市规划管理部门可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核定经营性用地的容积率指标。

(一)建设用地所在区域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提高开发强度的;

(二)建设用地原有建设规划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该地块为城市提供公共空间和设施,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的;

(四)政府行为影响到该地块建设的。

住宅建设用地因上述情况需要调整容积率的,必须考虑周边区域公共配套设施(如中小学、幼儿园等)所能承担的条件。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不再调整容积率:

(一)建设用地内的建设项目已经全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二)建设用地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条 调整容积率,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陈述调整理由和具体调整方案,并附具备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

(二)市规划管理部门对调整容积率申请报告进行初审,组织专家和市发改、国土、建设等相关部门对规划设计方案和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会;

(三)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利害关系人意见,向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四)容积率调整一经市政府批准,市规划管理部门下达《调整容积率告知书》,并抄告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建设单位持《调整容积率告知书》与市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并按规定办理土地出让金差价的相关手续;

(五)市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土地出让金补缴凭证,审批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容积率调整后应当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标准,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实施。

第十二条 提高容积率原则上不得增加建筑密度、降低绿地率,且不得妨害公共权益和周边住宅的日照、通风的需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城市生态环境。

第十三条 市规划管理、国土资源和监察部门应当把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范管理纳入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内容,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联合市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五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时,必须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档案的完整性、一致性进行检查,并重点审查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确定的容积率和建筑面积。

(一)竣工规划验收后的实测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总建筑面积的,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认定是否属合理误差,其标准为: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合理误差为5%;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合理误差为3%;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合理误差为2%;10000平方米以上合理误差为1%。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市规划管理、建设及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按规定补收相关规费;

(二)未按规划审批要求进行建设,擅自放大基础尺寸、改变建筑层数和高度,提高建筑容积率,市规划管理部门必须依法查处并书面告知市国土资源、建设、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依据《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违法建设进行处罚;对于没有按规定整改到位、行政处罚未完成的建设项目,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时,市国土资源局同时对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提出检查核验意见,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规划验收。  

第十七条 市规划管理、国土资源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调整容积率和在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中不严格把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