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12-05 15:26 来源: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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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办发〔2009〕2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130号)精神,扎实做好我市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意义

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体制,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新形势下农村改革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对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加强农村制度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近年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引导,全市农村土地流转供需规模逐年扩大,自发参与土地流转的农户越来越多,规模经营的面积不断增加。2009年全市土地流转面积14.4万亩,农户2.84万户,规模经营面积7.16万亩。但目前我市在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中还存在土地流转市场发育不全、土地流转不规范、服务体系不健全、管理和引导不主动、自发流转或盲目流转比例大等问题。对此,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从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壮大二三产业的战略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作为新形势下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强化领导,靠实责任,制定政策,扶持发展,切实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确保全市土地流转和管理工作上水平。

二、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的原则。在稳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以多种形式,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要以农户为主体,由承包农户依法、自愿决定流转方式,流转收益归承包农户所有。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三)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积极培育土地流转市场,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强化政策的激励和推动作用,加强对土地转出方和转入方的支持和引导,做好管理和服务。

(四)坚持分类指导、稳妥推进的原则。推进土地流转,必须尊重市场规律和经济规律,尊重农民的意愿,符合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促进土地流转健康有序开展。

三、农村土地流转的重点工作

(一)继续做好土地延包后续完善工作,为土地流转创造条件。确权和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进行土地流转的基本条件和前提,是做好土地流转的基础性工作。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要求,抓紧做好土地延包后续完善工作,承包地块、面积、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没有落实到户的,要全部落实到户;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的,要尽快标注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妥善解决承包地块四至不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内容不完整和登记簿不健全等遗留问题。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变更制度,推进土地承包档案管理信息化,为土地流转管理提供平台。

(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要按照产权明晰、形式多样、管理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搭建公开、公平、规范、有序的土地流转交易平台,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形市场,形成县区有服务中心、乡镇有服务站、村有服务点的土地流转市场服务体系。县区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主要开展跨乡域土地流转信息服务、政策法规咨询、纠纷调解仲裁,指导和管理乡镇、村两级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主要开展土地流转信息搜集发布、价格评估、法律政策咨询、合同签订鉴证、合同登记备案、纠纷调处等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点,由村干部兼任土地流转信息联络员,负责土地流转供求信息的搜集、上报等服务工作。县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要有固定服务场所,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的设备,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周到的服务。按照省上六年初步规划,2010年我市要建立1-2个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10个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50个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点。到2015年,全面建立起土地流转市场体系。有条件的乡镇要设立档次较高、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的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服务大厅,配备大屏幕电子显示屏,及时发布土地流转信息。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培育土地流转市场主体。市、县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支持土地流转市场软硬件建设和业务培训。要培育和鼓励有资金、懂技术、会管理的农村种养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成为流转市场主体,鼓励引导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群众乐于接受的多种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培育和扩大土地流转需求市场,提高土地流转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从2010年起,新增土地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签订规模流转合同、连片规模经营面积在10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且流转的土地用于农业产业开发的,在安排农牧业项目时优先考虑。对参与土地流转的农户要通过项目扶持和科技、劳务培训等多种方式予以支持,为进入二、三产业的农民转岗就业创造条件。财税、农业、畜牧、金融、国土、科技、农机、供销、工商等部门要在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对进行土地产业化规模经营的专业大户和农业龙头企业给予倾斜和优惠。

(四)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做好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承担:

1.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各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要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的规定,使用省农牧厅统一规范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文本,指导土地流转双方签订合同,促进农村土地有序流转,维护农村土地流转双方合法权益。

2.完善土地流转合同鉴证制度。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要把指导合同签订同法律政策宣传、土地流转咨询、土地流转价格评估等多项服务结合起来,指导土地流转双方依法签订合同。对土地流转当事人提出的鉴证申请,要及时办理,对土地流转双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约定,要及时帮助予以纠正。

3.建立健全流转土地登记备案制度。村服务点对原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或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应及时造册登记,并上报县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以转让或互换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要经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县区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要建立土地流转登记册,专人负责土地流转信息登记、公开及流转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

4.加强流转土地用途监管。各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土地受让方土地用途的监督检查,确保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不改变,对违反规定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5.依法做好调解仲裁服务工作。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县区要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建立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庭,依法开展土地流转纠纷调解和仲裁。要建立和完善民间协商、乡村调解、依法仲裁、司法保障等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要引导土地流转双方在流转土地时签订规范的合同,出现矛盾纠纷时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机构解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甘州区作为全省第一批省级土地纠纷调解仲裁试点县,2010年要完成试点和仲裁庭的建设任务。

6.抓好典型示范,积极引导发展。市县区每年都要选择一定数量的乡镇抓好典型示范引导,在春耕备耕期间及时掌握土地流转意向,进行信息发布,提供合同签订、登记备案等服务工作。后期要及时完善规范、总结经验,积极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五)强化业务培训和政策宣传。各级农业部门要选配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有事业心的工作人员从事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各县区政府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分层次、分类别对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人员进行系统的业务培训,培养一批全面熟悉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骨干队伍,增强基层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确保土地流转规范有序开展。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土地流转工作的宣传力度,全面宣传中央和省上关于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让农户认识到流转的是土地使用权,而不是土地承包权,增强维护自身权益的主动性,调动农户利用土地流转政策增加收入的积极性。要广泛宣传实践中涌现出的好做法、好典型,形成全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认识、理解和参与土地流转的良好氛围。

四、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促进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和城乡统筹发展大局,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政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市、县区、乡镇政府都要建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协调小组,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同推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掌握土地流转工作动态,注重研究土地流转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协调、管理、指导和服务,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市农村土地流转工作。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