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办发〔2009〕1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甘环发〔2009〕120号)要求,现就切实加强全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高度重视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饮用水水源保护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近年来,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市政府要求,高度重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开展了一系列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在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与水源保护无关的各类设施,没有严格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要求落实和执行各项规定和措施,对饮用水水源安全造成了较多隐患。各县(区)、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增加经费投入,加大保护力度,突出重点、依法监管,确保全市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强化工作措施,确保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有序推进,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各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饮用水水源保护负全责。要结合开展典型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调查及评估工作,对乡镇饮用水水源地开展划定水源地保护区、立标等保护工作。要强化相关部门责任,加强配合、齐抓共管,确保辖区饮用水安全。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饮用水源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把关,全力维护饮用水源的水质安全。
市环保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和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协调市上相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依法处置和查处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
市水务部门负责对水资源实施统一规划和管理,会同市上相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源地的水土保持和水资源保护工作,确保饮用水源的水量和水质。
市建设部门负责对城镇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理,负责对城镇排污管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配合市环保部门监控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负责监督市供水总公司落实饮水安全保障措施。
市农业、林业、畜牧部门负责控制水源地农药、化肥、农膜、禽畜粪便对饮用水源的污染;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水源涵养林及相关植被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市卫生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源地水体卫生质量的监督管理,严防各类病原体进入水体。
市安监、公安部门负责对剧毒、危险化学物品存放、运输的管理,加强饮用水源地安全管理工作,维护饮用水源地安全秩序,配合市直相关部门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环保规定,依法查处和打击违规排放等污染水源的行为。
市交通、公安部门负责在交通干线设置饮用水源地警示标志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依法处置和查处机动车辆对饮用水源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纠正、查处违法用地行为,优先安排饮用水源保护工程用地,会同水利部门对防治水土流失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供水总公司负责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设立界碑、界标、封禁、防护设施,加强日常巡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在水源区内从事违规建设和违法排污行为,确保供水安全。
三、突出重点,严格监管,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省环保厅通知精神,重点对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各县(区)饮用水水源地的划定,要与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由县(区)政府提出划定方案,编制保护区划定技术报告,经省环保厅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后,报省政府批准。按照省环保厅要求,甘州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及调整工作要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其他县县城所在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及调整工作要在2010年6月底前完成,未按期完成的,停止与水源有关的所有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为此,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方案划定、技术报告编制和省环保厅专家论证审查工作。
饮用水源地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不同级别的保护区执行相应的保护标准。地表水饮用水源各级保护区内,禁止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类、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含有汞、砷、镉、铅、氢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放射性废弃物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向水体排放含有病原体和高、中放射性的废水;禁止在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
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有污染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四、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健全完善长效机制
1.加快应急处理机制建设。各县(区)要制订县区城市(镇)饮用水源安全应急预案,各乡镇政府也要分别制订完善饮用水源安全应急预案。要按照“一县(区)一案”、 “一乡(镇)一案”的要求,建立健全以应急指挥机构、技术、物资和人员保障系统为核心的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落实处置措施,认真执行重大事件值班、报告和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一旦发生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切实保证应急监测、处置、信息发布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同时定期开展预警应急演练,有效防范饮用水安全风险。
2.加快饮用水源地生态建设。各县(区)政府和各级水务、林业、发改等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源地的生态建设,规划实施水土保持、退耕还林、荒山造林、石漠化治理等项目,防治水土流失,恢复和增加自然植被,改善生态环境,涵养饮用水源,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稳定可靠。
3.加强巡查监测工作。各相关部门和乡镇要建立巡查监管制度,落实具体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对可能出现的水污染情况进行巡查,预防水污染事件发生,发现问题要及时依法处理,确保水质达标。各级卫生、环保部门及供水部门要切实做好水质监测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质状况。
4.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深入饮用水源地乡镇,广泛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形成保护饮用水源地人人有责、人人有为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