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发〔2009〕37号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及省属驻张各部门、单位:
近年来,我市建筑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在扩大劳动就业、统筹城乡发展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扶持我市建筑业进一步发展壮大,努力实现建筑业跨越式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提高企业的竞争力,着力解决制约建筑业发展的关键问题。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导企业向集约化方面发展,大力提升行业的整体素质。实施“走出去”和质量品牌战略,加快机制创新、科技创新和企业自主创新。加大金融、财税和政策支持力度,营造建筑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建筑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利用3年时间,建立健全市场体系,创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加快企业制度创新,做大做强企业,增强企业活力和市场竞争力;推进企业科技进步,推行企业节能技术,提高节能降耗水平;加快建筑业发展,促进城乡建设,增加农民收入。
三、政策措施
(一)扶优扶强,优化调整产业结构。
1.做大做强总承包企业。鼓励总承包企业向集团化方向发展,延伸产业链,提高规模经营效益。重点扶持1—2家具有向外拓展条件的建筑业晋升为一级资质企业,使之向石化、公路、铁路、水利、电力、矿山、通信等总承包企业方向拓展。鼓励企业之间采取强强联合,企业之间优势互补联合等形式,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2.做专做精专业承包企业。引导和支持企业向技术含量较高的专业承包方向发展。专业承包企业要大力发展古建筑、防腐保温、建筑智能化、电子、体育设施、交通设施、环保节能等专业。支持专业企业向设计、施工、制作、销售一体化方面发展。
3.大力发展建筑业劳务企业。加速扶持劳务分包企业发展,鼓励总承包企业实现作业层与管理层分离,将分离后的作业层改制组建为劳务公司,支持小型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整体转型为劳务企业,组建综合性大型劳务分包企业。建立以山丹、高台为重点的建筑劳务基地,有序转移农村劳动力,提高劳务技能。
4.调整产业经营结构。企业资质可以按照建设市场需求对承包范围进行调整,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增加施工资质增项,提高市场竞争力,引导建筑业企业向多元化经营发展;鼓励企业以“投资换市场、兼并换市场”等方式,向房地产、建材生产、设备租赁、服务业等领域发展,延伸产业链;鼓励我市具有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等资质的企业强强联合,进行跨地区、跨行业重组,向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公司发展。
5.深化建筑业企业改革。以产权改革为重点,加快以产权制度为核心的建筑业企业股份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企业投入多元化、风险社会化。
(二)坚持科技创新,加速行业增长方式的转变。
1.加强企业科技创新。将建筑科技列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建筑业科技重点项目,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税收优惠和资金扶持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
2.推动节能建筑。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建立完整的建筑节能检测和评价体系,实施以建筑节能强制标准为主要内容的闭合式管理,加强工程建设程序各环节的节能专项监管。建立重点耗能产品和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大力发展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建筑。城市规划区内新建的民用建筑住宅建筑节能达到50%、公共建筑节能达到50%的节能标准,农村建筑节能全部达到50%的节能标准。
3.创建精品工程。实施品牌战略,培育品牌企业,强化精品意识,打造优质工程。鼓励企业争创国家级、省级、市级奖项。建立工程招标激励机制,实行优质优价。
4.完善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加快全市建筑业人才市场建设,强化执业人员培训。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从事建筑业农民工的前期就业培训和相关专业培训,切实落实相应的培训扶持政策。要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和服务,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1.积极创新工程项目招标方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好行政监督职能。要重点加强对国有资金和国家规定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管理的监管。今后凡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对民营投资的工程项目,可以创新招标方式,也可实行直接发包。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强化有形建筑市场的服务功能。市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管理中心是全市唯一的有形建筑市场,要进一步完善并拓展服务功能,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交易场所;收集、存储和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材料设施价格信息等,为全市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提供优良服务。
3.严格开工许可制度。工程款尚未付清的建设单位,不得批准新工程的开工;审批后扩大建设规模、提高标准而又没有资金保证的,施工单位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监管部门报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直至责令停工并承担损失。
4.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控制工程造价,不得随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实行工程造价费用定额的动态管理,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根据建筑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及时测算、公布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指导价格和价差调整系数,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5.加强施工合同管理,严格竣工结算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管理项目的施工合同和工程竣工结算的监督备案管理。各建设单位要及时支付工程价款,严禁以带资、垫资为条件发包工程。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规定时限和合同约定时间内及时审查和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竣工结算文件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条件。
6.实行工程质量保修金担保制度。建立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担保制度,用担保或保函方式置换保证金、保修金等,防止工程款久欠不结。
7.加强建筑业企业自身建设,提高企业维权意识。引导企业加强管理,提高自身竞争能力。企业要加强自律,有效遏制互相压级压价恶性竞争的经营行为。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加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实施力度,严禁垫资承包,倡导诚信经营,切实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
(四)切实解放思想,不断提高服务发展能力。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为建筑业企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严把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认真履行建设工程管理的监督服务职能,将一定规模以内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招标监督、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管理权限下放到县区。农村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全部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能,尽快成立相应的监管机构,确保监管工作顺利进行。
2.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安监、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推动创业扶持、政策引导、维权保护的服务平台建设,改善和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大力扶持建筑业的改革和发展。
3.大力支持建筑企业“走出去”开拓市外、境外市场。相关部门要为有“境外项目”的企业做好服务工作,从速办理出境劳务人员的审批手续。
4.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的规定收取各项税费,避免重复征收,坚决杜绝搭车收费等问题。
5.各级建设、安监、质监等部门要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做好建筑业企业各类人员的技能培训工作,提高培训的质量水平,防止重复培训、多头培训等现象出现。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