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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办发〔2008〕81号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额补助标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调整市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额补助标准的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年5月20日)
为进一步推进市直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提高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额补助待遇,结合市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实际,现对市直城镇职工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助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顺产(含7个月以上引产)由原800元调整为1600元;
二、难产由原1000元调整为2000元;
三、一胎多生的,每多生育一个,由原每多生育一个补助200元调整为400元;
四、实施绝育、输卵管复通术发生的医疗费定额补助标准由原600元调整为1200元;
五、怀孕满4个月至7个月内流产的,补助标准由原200元调整为400元。
以上五项实际发生额低于规定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支付。
六、每两年为已参保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健康体检,体检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具体体检时间和体检项目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
七、本意见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八、本意见由张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