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办发〔2008〕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现将《张掖市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张掖市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了保证全市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提高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和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甘肃省气象条例》、《甘肃省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张掖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在我市范围内开展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遵守本预案的规定。
本预案适用于暴雨、冰雹、干旱、暴雪、雷电、大风、沙尘暴、寒潮、霜冻、低温、高温、干热风、龙卷风、下击暴流、大雾等气象灾害,以及因气象条件影响,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
第四条 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防灾与抗灾并举,以预防为主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三)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
(四)坚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气象灾害应急的现代化水平。加强适应应急需要的气象灾害监测系统、预警信息显示系统、信息收集与共享系统、应急综合指挥系统等建设,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响应、早处置。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第五条 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张掖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办公室副主任、市气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局、畜牧局、林业局、卫生局、环保局、广电局、安监局、气象局、市电信分公司、武警张掖支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应急指挥部下设专家组和办公室。
专家组从技术角度对是否启动应急预案提出建议,并对启动应急预案后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进行把关。市气象局局长任组长,主管业务的副局长任副组长,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主任由市气象局主管业务副局长担任。
各县(区)政府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上报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备案。
第六条 职责和任务
(一)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指挥协调全市气象灾害预防、预警工作,在发生重大气象灾害时,负责指挥、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以及其它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重大事项。
(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执行市应急指挥部调度指令,贯彻落实指挥部工作部署;协调处理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组织有关部门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收集、调查和评估气象灾情;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预案;管理气象应急物资和装备仪器;建设和完善气象信息监测预警体系。
(三)市气象灾害专家组主要职责
从技术的角度对是否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把关;负责对市气象台和各县(区)收集到的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审核;对气象灾害及其趋势进行预测和评估;负责对气象灾害信息发布、来源、强度的把关,编写灾情信息和救灾简报,统一宣传口径;参与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指导对社会公众开展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的培训。
(四)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的发布,及时提供气象服务信息;为市政府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承担本预案的修订工作。
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水文、干旱、农牧业生产、森林(草原)火险、地质灾害、环境监测等信息,对易遭受损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大。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负责困难灾民的生活救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储备救灾物资。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做好灾前预防和灾后学校教学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灾害发生时在校学生的安全和疏散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的社会秩序。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监督和防止灾区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等灾区防疫工作。
市广电局负责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等信息,遇有突发重大气象灾害,及时插播预警信息;负责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灾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保证各级气象台站气象服务和移动气象台站现场服务人员、设备运输以及救灾工作道路畅通。
市建设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气象灾害应急服务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工作。
市电信分公司负责协调恢复被毁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重大气象信息传递、报送和救灾工作的通信线路畅通。
武警张掖支队负责灾区的抢险救援,配合公安部门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大目标。
第三章 预防和预警机制
第七条 预防预警信息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气象局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和预测、评估工作,其所属气象台站具体承担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灾情收集任务。各级气象台站获取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最新信息应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突发气象灾害发生后,知情单位或个人应及时通过气象灾害报警电话等多种途径报告有关信息。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报告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气象灾害种类和特征、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二)预警预防行动
市、县气象局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测、警报信息,对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进行部署,并上报本级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气象灾害信息进行研究分析,达到预警级别的,及时向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县区应急指挥部通报;对可能达到严重、特别严重预警级别的,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由市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
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应急准备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及时将准备情况报告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南,积极采取措施,防御和避免气象灾害的影响。对没有制定预警信号的气象灾害,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根据灾害可能影响的程度和范围采取相应防御措施。
第八条 预警支持系统
市气象局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一)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二)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市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本部门互联共享重大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
第九条 预警级别
气象灾害日常预警级别及发布按照《甘肃省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办法》执行。
本预案中预警级别按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蓝色)、较大(Ⅲ级、黄色)、重大(Ⅱ级、橙色)和特别重大(Ⅰ级、红色)四级。
(一)Ⅳ级预警(蓝色):市县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较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2级、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达2级, 或者已出现的各类气象灾害天气气候过程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由事发地的县区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预警:
(1)一次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2)因灾死亡与失踪3人以下;
(3)倒塌房屋50间以下,损坏房屋500间以下;
(4)即将发生或已发生的气象灾害,其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危害超出事发地乡(镇)政府应急处置能力。
(二)Ⅲ级预警(黄色):市县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 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3级、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达3级, 或者已出现的各类气象灾害天气气候过程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由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预警:
(1)一次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2)因灾死亡与失踪4~9人以下;
(3)倒塌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4)即将发生或已发生的气象灾害,其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危害超出事发地县(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
(三)Ⅱ级预警(橙色):市县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特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4级、森林(草原)火险等级达4级,或者已出现的各类气象灾害天气气候过程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由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预警:
(1)一次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2)因灾死亡与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
(3)倒塌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4)即将发生或已发生的气象灾害,其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危害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
(四)Ⅰ级预警(红色):市县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极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5级、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达5级,或者已出现的各类气象灾害天气气候过程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由省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Ⅰ级预警:
(1)一次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2)因灾死亡30人以上;
(3)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
(4)即将发生或已发生的气象灾害,影响到全市范围,其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危害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条 分级响应程序
按气象灾害的严重性和影响程度及范围,气象灾害应急启动级别设定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一)Ⅳ级响应(蓝色)。一般(Ⅳ级)气象灾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由灾害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由同级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二)Ⅲ级响应(黄色)。较大(Ⅲ级)气象灾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市政府应急办公室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由同级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三)Ⅱ级响应(橙色)。重大(Ⅱ级)气象灾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迅速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请求启动省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四)Ⅰ级响应(红色)。特别重大(Ⅰ级)气象灾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由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迅速向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请求启动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灾害发生地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预案启动地所在气象主管部门及所属气象业务单位、气象台站的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每天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加强天气会商,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信息共享和处理
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资源共享。
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详实。重大气象灾害应在事件发生2小时内初报灾情,6小时内上报重要灾情,24小时内上报调查的灾情。因客观原因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第十二条 应急通信方式
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并将值班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报告同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第十三条 指挥与协调
预案启动后,由各级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建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灾害现场的指挥与协调以灾害发生地指挥部为主,成员单位和相关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遵照现场指挥部的应急工作部署。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提供相关专业咨询,供现场指挥部决策参考。
第十四条 紧急处置
(一)基本应急处置
(1)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并根据需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事态扩大,努力减轻气象灾害的损失。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利用信息平台,跟踪全市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情况,监控和接收气象信息。并根据已经形成或有可能形成的气象灾害情况,提出处置建议。
(二)应急处置措施
重大或特别重大的气象灾害,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各成员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每天24小时值班制度。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人员,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进行保护。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当对灾害发生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并为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需要公众参与时,应当对公众讲解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
第十六条 群众的安全防护
灾害发生地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灾害发生前或发生时及时指导人员疏散,尽量避开灾害可能影响和波及的区域,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七条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级政府应当拓宽社会参与的渠道,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志愿者队伍和公众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八条 气象灾害评估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气象局负责组织气象灾害评估。
跨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评估由共同的上级气象局负责或者由其指定的单位负责。
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气象局。
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第十九条 新闻报道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情况,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应急结束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相应级别的应急指挥部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发布结束应急状态的公告。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一条 善后处置
灾害发生地应急指挥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同级应急办公室、上级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应当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气象灾害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的组织、指导工作。环保、卫生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等处理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第二十二条 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第二十三条 保险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通信与信息保障
(一)通信保障
(1)以现有的国家气象通信网为基础,以数字宽带和卫星通信为主体,无线传输方式作为备份,建立可以接收天气图、数值预报产品、雷达拼图、卫星云图、加密自动观测站网、闪电定位资料等内容的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气象灾害应急信息通信专用网,确保预报、警报、天气实况和灾情的传输。
(2)应急救援现场应与市应急指挥部之间保持通信畅通;通信、无线电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的无线电频率、带宽、信道等,配备现场紧急通信系统,为现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灾害发生地政府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二)信息保障
(1)市气象局应在现有的业务平台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市级气象灾害应急管理系统,并与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其他相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
(2)健全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资源数据库;明确和规范本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办法,传播渠道、方式等。
(3)市县气象台站负责本辖区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和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报送本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重要信息和已报信息的变更应当立即报送。
第二十五条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一)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各级政府和市政、水利、交通、气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其购置、库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2)各级人工影响天气组织应当加强装备、弹药的日常管理,确保一旦接到指令,能够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二)气象装备保障
气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大气监测自动化系统,包括地面自动气象站网、新一代天气雷达网、雷电监测网、高空探测系统和气象卫星接收处理系统以及气象仪器备份和装备维修维护设备(气象仪器检测、维修工具,防雷设施检测设备)等。
(三)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各级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开展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引导预备役部队、民兵、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对突发性的气象灾害进行先期处置。
(四)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部门应对气象灾害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道路运输秩序;市政部门应及时做好城市道路的清障工作;交通部门(包含铁路)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对受损公路、铁路设施进行抢修,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及时开通空中紧急运输;必要时,各级应急指挥部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五)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气象灾害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按照“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原则组织实施应急救护。医疗急救机构负责院前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专科救治;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六)治安保障。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群众,开展治安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七)物资保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八)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九)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社会动员机制。
(十)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建设适用于气象灾害避险的城市紧急避难场所,并完善紧急避难场所的各类指示标志。紧急避难场所建设可与公园、广场、体育馆、人防工程、学校等建筑相结合。
第二十六条 技术储备与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依托相应的科研、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第二十七条 宣传、培训和演习
各级政府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的有关知识,使公众掌握正确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技能。
各成员单位应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并定期组织本部门人员开展气象灾害预警、救援应急演习。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名词术语
气象灾害预警:是指各级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判定出某一区域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某种气象灾害,为避免其影响,气象部门利用广播、电视、短信、网络等各种手段和途径发出气象灾害警报,提醒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采取对应防御措施的过程。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通过媒体传播给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符号、语言、文字。通常由符号、颜色和对应的防御指南组成,符号表示气象灾害种类,颜色表示气象灾害的强度级别,对应的防御指南明确了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九条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张掖市气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由张掖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张掖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体系框图(略)
附件:2、张掖市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联系方式(略)
附件:3、气象灾害信息报告(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