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02-05 11:01 来源: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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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办发〔200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张掖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九日

张掖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为全面完成我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污染源数据是重要的基础环境数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全面掌握环境状况的重要手段。搞好污染源普查,准确了解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有利于正确判断环境形势,科学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有利于有效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保障国家环境安全;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普查工作总体目标

全面掌握我市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建立健全覆盖全市的污染源单位名录库和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研究和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各级政府决策管理水平,提高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尤其是基层环保部门的管理能力,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改善环境质量提供依据。

三、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2007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全市范围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包括流动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是: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11个重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规模以上企业为全部国有工业企业和全部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非国有企业。

一般污染源范围是: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2、农业源。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棉麻等种植业、蔬菜及花卉种植业、茶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畜牧业和渔业源普查以人工饲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淡水养殖场为主(具体范围按照农业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执行)。

3、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第三产业规模低限为:住宿业床位数≥30张;餐饮业餐位数≥30个;洗染服务业设备总容量≥20公斤;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业理发座位数≥3个、美容和保健床位总数≥3张;洗浴服务业澡堂(桑拿)衣柜数或沐足座位数≥20个;有扩印设备的摄影扩印服务业;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业(洗车业)有专业洗车设备或经营面积≥20平方米;医院床位数≥20张;独立燃烧设备锅炉额定出力≥0.7兆瓦(1蒸吨/小时)。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和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等;

(2)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

(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以城市(地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

(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四、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占县(区)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其它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分类抽样和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国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市的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在实地调查基本情况后,通过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办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4、对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中污水处理厂采用实际监测法测算污染物的纳入量和排放量(污水处理厂污泥可通过产排污系数法进行测算),其它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采用产排污系数法和实际监测法核算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5、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2008.1-2008.2):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订普查方案,组织开展重点污染源的监测工作,选聘普查人员,开展普查培训,对污染源进行清查摸底。

2、全面普查阶段(2008.3-2008.12):补充和完善污染源清查摸底工作,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和数据库,进行审核验收等。2008年6月底前,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完成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报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年7月至12月,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县(区)数据进行抽查、审核、分析和汇总,并于12月底前向省上提供普查主要数据。

3、总结发布阶段(2009.1-2009.7):建立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库,上报和发布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对普查工作进行总结、验收、表彰。

五、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一是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原则;二是属地管理、就地普查原则;三是各级财政分级负担普查经费的原则;四是组建固定的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与成立临时机构、抽调临时人员和动员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原则。

(二)普查组织领导机构:全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在市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张掖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张政办发〔2007〕280号)要求,成立本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落实相关部门的职责,负责做好本县(区)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普查实施:市级普查机构负责全市普查工作落实,负责全市普查数据的汇总和上报,对县(区)普查数据抽查、审核、分析。县(区)普查机构负责本地所有污染源的普查资料分发和普查表收集以及普查表的审核、录入和上报工作。全市各类污染源单位要全力配合本次普查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上报的普查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四)人员培训: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县(区)普查员的培训,县(区)也要根据实际需要抓好普查培训工作。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和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五)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调、聘用:普查员是指根据污染源普查工作需要,按照一定条件选择聘用的、在相应的普查区域内直接承担污染源普查任务的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是指根据污染源普查工作需要,按照一定条件选择聘用的、在相应的普查区域内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质量控制等工作的人员。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数量按以下原则配备:每10个重点工业污染源至少配备2名普查员;每40个一般工业污染源或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至少配备2名普查员;每60个农业污染源至少配备2名普查员;每80个生活污染源至少配备2名普查员;每10名普查员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主要来源如下:重点工业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农业污染源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从各级环保、农业(畜牧、渔业)、统计系统内部抽调。一般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可以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干部和教师、大中专在校学生和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中选聘,也可以临时从社会招聘及其他适合本地情况的途径选聘(如经济普查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

(六)质量保证: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必须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指定专人负责、指导和检查质量控制工作。质量控制工作要贯穿于普查方案设计、重点源监测、人员培训、清查摸底、填表核查、收表审表、数据录入、数据处理等全过程。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验收各县(区)上报的数据,验收合格后,由验收负责人签字,提交普查办审核后上报省普查办。各县(区)普查机构要对本级污染源普查数据进行质量评估,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应吸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参加。  

(七)宣传动员:市、县(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广泛深入地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的宣传重点,精心策划,采取生动活泼的宣传形式,增强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穿于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六、普查经费

这次污染源普查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各县(区)政府要将普查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普查经费主要用于各地普查方案制订,组织宣传、动员、人员培训、聘用,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七、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各级普查机构应对普查汇总数据进行认真分析和综合评估。普查数据和资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