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办发〔2006〕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在市一届人大四次会议和市政协一届四次会议上,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含各民主党派和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并交市政府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268件,其中代表建议97件,委员提案171件。为切实提高建议、提案办理质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办理工作的责任感
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是依法监督政府工作的重要方式。政协委员提案是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重要形式,是履行职能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和途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建议、提案既是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是对政府工作的督促和检查。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对于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和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参政议政作用,对于密切党和政府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促进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区)、各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的高度,从实施三大战略、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全局,从自觉接受民主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实际出发,进一步深化对办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努力把建议提案做深、做细、做实,把每一件建议、提案办理好、落实好。
二、求真务实,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各县(区)、各部门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依据, 把提高问题的解决率和代表、委员的满意率作为办理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分析研究每一件建议和提案,扎扎实实地解决代表、委员们关心的问题,努力让代表、委员满意,让人民群众受益。凡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应该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要认真解决,抓紧落实;凡应该解决,但由于财力、物力等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列入计划,制定方案,逐步加以解决;对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或情况与事实有出入的,要向代表、委员实事求是地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对代表、委员过去多次提出,至今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的建议和提案,要深入研究,耐心细致地开展工作,能办的要抓紧办好办实,不符合要求或确实难以办到的,要说明缘由,解释清楚,争取代表和委员的理解和认可。 要加强同代表、委员和市人大、市政协有关部门及工商联、各民主党派、团体的联系,主动联系沟通,切实了解代表、委员提出建议、提案的意图,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找准解决问题的途径。对市人大、市政协有关部门确定的重点建议、提案,或者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的问题,在答复前要征求代表、委员意见后再行文。代表、委员对第一次答复不满意或又提出新问题的,承办单位应按照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有关规定重新答复。对所有的建议、提案要做到件件有答复。
三、强化督查,不断创新办理方式
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适时会同市人大、市政协有关部门对重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了解情况,推动办理工作顺利进行。同时,要及时通报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对办理进度快、质量好的提出表扬,对无故延误期限或办理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各承办单位要积极探索和创新灵活多样的办理方式,力求在办理方式有所创新。一是认真筹划,精心准备,组织好现场办理。承办量在5件以上的单位至少要有1次现场办理,10件以上的至少要有2次,20件以上的至少要有3次。 二是提高面商率。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走访代表和委员,进行面对面交流,共同研究解决提出的建议和提案,一般面商率要达到50%以上。三是公开办理。要选择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关注的重要建议和提案,公开向代表和委员答复,并向代表、委员宣传部门工作情况及有关政策规定的新动向,引导代表和委员多提好的建议和提案,多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出谋划策。
四、规范统一,维护复文的严肃性
(一)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要逐件清点、核对、签收,若认为交办意见确有不妥时,应在接到建议、提案起10日内与市政府督查室联系,不得拖压搁置或自行转给其他承办单位。对自行转给其他承办单位办理,不能按时办结并答复代表和委员,或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该承办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二)各承办单位在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和委员。涉及几个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负责汇总有关意见并答复代表、委员;个别因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理时限的,应书面向市人大代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及市政府督查室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可延长1个月办结。所有建议、提案须在8月31日前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委员。
(三)对建议和提案的复文要按问题的解决程度,用“A、B、C、D”标出办理结果(注在复文首页右上角)。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以后解决的,用“C”标明;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D”标明。
(四)各承办单位给代表、委员的复文必须附市政府办公室印制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对代表、委员反映不满意的建议、提案,由市人大代工委、市政协提案委或市政府督查室责成原承办单位重新研究办理,并在1个月内办结。
(五)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复文应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并寄送所有建议人和提案者,同时抄送市人大代工委(2份)、市政协提案委(2份)、市政府督查室(1份)。凡办理建议、提案在5件以上(含5件)的承办单位,须在9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督查室报送总结。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