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掖市投资项目 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9-30 16:42 来源:市政府研究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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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办发〔2018〕1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现将《张掖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0日         


张掖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以及《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甘肃省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及以下审批权限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从审批(核准、备案)至竣工验收全过程依法需要申请办理的全部事项。文物修缮、抢险救灾、应急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等项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审批,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并联审批是指对同一申请人提出的在一定时段内需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审批部门分别实施的具有关联性质的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实行由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协调,各责任部门同步审批,分别作出审批决定的审批方式。

第四条 投资项目并联审批遵循“一窗受理、部门联动、上下协同、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并联审批部门职责

第五条 并联审批部门分为组织协调部门和联办部门。

第六条 组织协调部门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并联审批的组织、协调、监督、考核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联审批相关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对接;

(二)搭建并联审批平台,提供相应服务保障;

(三)组织开展并联审批信息公开等工作;

(四)协调、管理、考核并联审批业务运行情况;

(五)监督检查审批权力运行过程中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等情况,对违反规定操作运行的部门、单位及窗口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对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部门、单位及窗口工作人员报请纪委监委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六)统一受理和转送申请材料,并组织审查;

(七)负责召集并主持联席会议、联合勘验、联合测绘、联合审图、联合验收等,制定《并联审批联席会议通知单》、《联审会签单》、《联合勘验单》等资料;

(八)督促相关部门、单位按并联审批要求及时作出受理、审查和审批决定;

(九)定期向相关部门、单位通报并联审批实施情况;

(十)负责汇总联办部门、单位意见,集中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

(十一)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联办部门为涉及并联审批的发改、国土、规划、环保、建设、交通、水务、人防、文物、林业(草原)、气象、安监、地震、消防、安全、维稳、市政等相关部门,以及供水、供热、供气、供电、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单位,负责并联审批事项的咨询、办理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向组织协调部门提供本部门、本单位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和申请材料目录等材料以及相关的解释说明,并接受申请人咨询;

(二)及时向组织协调部门告知需要补正的事项;

(三)参加组织协调部门组织的联合会审、联合勘验、联合测绘、联合审图、联合验收;

(四)按并联审批要求及时作出涉及本部门、本单位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和审批决定;

(五)协助组织协调部门做好并联审批工作;

(六)按照承诺时限将审批意见以及办理结果送达组织协调部门;

(七)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并联审批程序

第八条 并联审批程序分为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四个环节。

第九条 受理。

(一)按照“一窗受理”原则,组织协调部门设置的并联审批受理窗口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事项的审批条件、申报材料清单、审批流程及需要填报的申请表等内容。

(二)并联审批受理窗口对申请人递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资料是否齐全),符合并联审批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将申报材料分送至联办部门。

(三)联办部门对并联审批受理窗口转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在规定时限内将审核结果反馈并联审批受理窗口。并联审批受理窗口汇总各联办部门的初审结果,依情况分别向申请人正式出具《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条 审查。

(一)并联审批受理窗口出具《受理通知书》后,联办部门正式启动并联审批工作,并开始计算审批时限。

(二)凡属职能权限范围的审批事项,由联办部门在承诺期限内依法直接办理。

如需报送至上级部门或转至下级部门审批的,由联办部门从职能归口渠道上报至上级审批部门或转至下级审批部门,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抄告组织协调部门;上级或下级审批部门受理报批事项后依法开展审批工作,并将审批决定在承诺时限内按职能归口渠道转送至相应的下级或上级审批部门。

(三)多个部门需要审查相同资料的,由组织协调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统一审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勘验的,由联办部门提出,组织协调部门负责组织,一次性完成现场核查、勘验。

(四)联办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依法开展并完成审批工作。

第十一条 决定。

(一)联办部门在承诺期限内将审批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至组织协调部门。

(二)组织协调部门督促各联办部门按时出具审批意见,形成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 送达。

(一)批准的事项,申请人依法缴纳相关规费及证照费用后,领取《办结通知书》、批准文件以及有关证照。

(二)不予批准的事项,并联审批受理窗口将《不予批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第十三条 各联办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和对权力实施效果的评价。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 并联审批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查和网上监管。

第十五条 实行专职专责制度。按照“三集中、三到位”的要求,各联办部门选派业务精、素质好的人员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组织协调部门设置并联审批服务专区,集中并联审批。

第十六条 实行首问责任制度。从申请材料受理到审批决定送达,由组织协调部门跟踪负责,联办部门积极配合。组织协调部门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实行催办通报制度。组织协调部门与项目申请人主动联系对接,明确办理时限,并会同督查考核部门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做好审批工作。每月通报各部门窗口承办项目办理情况,年底将承办项目审批情况纳入政务服务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实行提前辅导制度。在正式受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事项前,由组织协调部门组织相关联办部门窗口服务人员和项目申请人对接,提供政策法规咨询和报批手续指导服务。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的,由组织协调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实行预先审查制度。需要将其他并联审批部门批复文件作为审批事项前置条件的部门,应预先帮助项目申请人完善要素要件,完成申报资料实质性审查相关工作,待项目前置审批手续完成并达到法定条件后,直接出具审批意见。

第二十条 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成立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县区政府分管副市、县区长担任,副主任由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担任,成员为发改、国土、规划、环保、建设、水务、交通、安监、消防、人防、气象、地震等部门和供水、供热、供电、供气、排水、通信等单位负责人。

并联审批办公室负责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并联审批的受理、分办、协调、督办、考核、问责工作。并联审批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政务服务中心承担。

一般项目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按照既定工作流程,相关信息和要件在审批部门间流转汇总,组织协调部门利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督查进展情况,并按月通报各联办部门承办事项办理情况。

对省市列重大项目的审批采用联席会议方式进行,畅通绿色审批通道。由并联审批办公室组织联办部门进行联合论证、审查或现场勘验。

(一)在会议议题确定后,由并联审批办公室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向联办部门发出《并联审批联席会议通知单》,通知参加联席会议的部门做好准备,在规定时间参加联席会议。

(二)联席会议由并联审批办公室主持(对并联审批中遇到的重大、紧急或难点问题,由市、县区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联办部门领导及窗口工作人员参加。一般事项当场办结,特殊情况不能当场办结的限时办结,并以会议纪要形式发送相关窗口。

(三)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各联办部门按会议纪要完成审批工作。

(四)并联审批涉及到的部门须按要求参加项目联审会、联合勘验现场及综合协调会,不得缺席或委派无审批决定权的人员参加,否则视为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实行上下联审联办的事项,需召开联席会议的,由并联审批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参加会议,进行专家论证、现场勘验等,避免重复论证、重复勘验,有效提高审批效率。

(六)对省市列重大项目按旬通报各联办部门承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实行超时默认制度。对联合办理的审批事项,组织协调部门应提前告知联办部门,联办部门接到会商会审通知后,未委派具有审批资格的工作人员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联合现场踏勘,或未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反馈审核意见或出具审批结论的,视为该部门默认同意办结,由此作出行政审批决定造成过错的或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实行模拟审批制度。对土地取得、项目业主已经确定但未完成供地手续、暂不具备法定审批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作出承诺,联办部门对申报资料预先开展实质性审查,出具模拟审批意见,作为其他审批部门模拟审批的依据。待土地出让手续完成并达到法定条件后,再将模拟审批意见按法定程序转为正式审批文件。

第二十三条 实行容缺受理制度。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保要求,且在市级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在基本审批条件具备、申报主件材料齐全、满足技术审查要求,其它条件和申报资料欠缺的情况下,申请人作出补正承诺后,综合窗口可先予以受理审批,申请人需在承诺时间内将材料补齐,逾期未补齐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由承诺人承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联办部门应当改革内部审批程序,整合优化内部业务分工和工作流程,做好并联审批对接工作,做到并联审批有人联络、有人办事、有人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联办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时限完成审批工作,主动加强沟通协调,重大事项及时相互通报协商,切实提高审批效率。

第二十六条 并联审批事项应当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对外公开审批事项、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和审批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申请人可通过甘肃省政务服务网进行查询。对办理情况或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政务服务中心投诉。

第二十七条 政务服务中心定期对并联审批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并通报。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并联审批实施过程中的履职情况作为年度考核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项目业主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履行承诺的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第二十九条   依托在线平台电子监察功能,加强对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的监督检查,对并联审批中违纪违规的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将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张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