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张掖市委办公室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掖市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6-30 22:00 来源:市政府研究室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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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发〔2018〕79号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属驻张各单位:

《张掖市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张掖市委办公室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日


张掖市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进一步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提高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市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张掖市各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二、联合惩戒基本原则

以合法依规为前提。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对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措施。

以信息共享为载体。法院与各有关部门加强协作,破除各地区各部门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与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信用信息壁垒,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以联合惩戒为手段。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体系,联合惩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违法行为。

以政府主导和社会联动为抓手。以政府为主导,同时发挥各方面力量,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治理,实现政府主导与社会联动的有效融合。

三、联合惩戒实施要件

(一)确定惩戒对象信息。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各级法院根据执行案件的办理权限,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是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前,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风险提示通知。对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院应确定其失信相关信息,失信信息应包括: 

1. 法人或其他组织:案号、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2. 自然人:案号、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二)共享惩戒对象信息。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及时准确更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有关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询;根据联合惩戒工作需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已决定纳入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及时推送各相关联合惩戒部门和张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部门收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或法院要求协助执行事项后,应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对法律文书或法院要求事项有异议的,可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拒绝受理或拒绝实施相应惩戒措施。对依法不宜公开失信信息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要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依纪依法处理。

(三)屏蔽与撤销惩戒措施。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案件依法终结执行等,人民法院要在3日内屏蔽或撤销其失信名单信息。屏蔽、撤销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通报已推送单位。失信名单被依法屏蔽、撤销的,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要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确需继续保留对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实施,并明确继续保留的期限。

四、联合惩戒重点措施

有关部门要按照确定的联合惩戒措施,结合实际,制定部门实施惩戒的操作流程,要按照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要求,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信息列入政务公开事项,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要依据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依法开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限制。

(一)提高执行查控工作能力

1. 冻结金融资产。对属于债务纠纷的失信被执行人,执行金融资产冻结。法院可根据案件执行需要,要求各金融机构对失信被执行人的银行资产、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进行冻结,各金融机构应积极协助法院查询金融资产,开展资产冻结工作。(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人行张掖市中心支行、各相关金融机构)

2. 查扣名下车辆。法院可根据案件执行需要,查扣失信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法院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并协助进行依法查扣。(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

3. 加大曝光力度。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信用惩戒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受惩戒情况等公之于众,形成舆论压力,扩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影响力和警示力。(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中级人民法院)

4. 进行刑事惩戒。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公安、检察机关和法院要积极协同、努力配合,共同做好刑事惩戒工作。(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

5. 实行悬赏公告。属于债务纠纷的失信被执行人,有转移资产嫌疑,债权人为保护自身资产权益,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且愿意承担悬赏相关费用,在明确相关细节后,法院实行失信悬赏公告,专门用于失信被执行人藏匿资产查找。(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

6. 强化日常监管。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更进一步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二)加大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1. 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1)设立社会组织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审批登记的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2)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设立相关企业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企业。(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政府金融办、市商务局) 

(4)发行债券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从严审核,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行张掖市中心支行、市政府金融办)

2. 补贴与政策限制

(1)获取政府补贴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2)获得政策支持限制。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

3. 任职资格限制

(1)担任国企高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责任单位:市国资办)

(2)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单位:市编办)

(3)担任金融企业高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单位:张掖银监分局、人行张掖市中心支行、市保险行业协会) 

(4)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5)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社局)

(6)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将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及党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

(7)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

4. 准入资格限制

(1)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从严审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行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上述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予以变更。(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

(2)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其企业资质作出限制。(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建设局)

5. 荣誉和授信限制

(1)授予文明单位、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将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情况作为评选文明单位的前置条件。有关机构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上述荣誉、奖项的评选。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参加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已获得的相关荣誉、奖项应视情况予以撤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总工会、团市委)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律师身份信息、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3)授信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要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要从严审核。(责任单位:人行张掖市中心支行)

6. 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1)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购买或取得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土地、矿产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房管局)

(2)使用国有林地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征占用林地项目;限制其申报林业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市林业局)

(3)使用草原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草原征占用项目;限制其申报承担国家草原保护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4)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河流、湖泊、山岭、荒地、滩涂等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项目以及重点自然资源保护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7. 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1)乘坐火车、飞机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飞机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牵头单位:市交通局,责任单位:市运管局、张掖机场、张掖火车站、张掖西站) 

(2)住宿宾馆饭店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国家一级以上酒店及其他高消费住宿场所;限制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责任单位:市旅发委、市文广新局、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 

(3)高消费旅游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内或旅游企业内消费实行限额控制。(责任单位:市旅发委、市中级人民法院)

(4)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5)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责任单位:市保险行业协会)

(6)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8. 协助查询、控制及出入境限制

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出入境证件信息及车辆信息,协助查封、扣押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协助查找、控制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检察院)

五、加大惩戒推进力度

(一)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张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要切实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市中级人民法院具体负责推进落实,各县区及各有关部门主动积极配合,加快建立并完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尽快梳理并确定各部门实施惩戒的操作流程,并将之固化;要细化工作职责,根据内设职能,明确责任科室,将工作分解到科室、落实到个人;要加强工作联系,积极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及相关部门保持联系,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

(二)全面加强事先预防。各有关部门在办理权责清单范围内相关权力事项时,要查询使用行政相对人信用记录,并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结合各自主管领域、业务范围、经营活动,查询并使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做好事先预防。

(三)实施部门责任追究。将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情况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各联合惩戒实施部门要高度重视并按要求认真开展联合惩戒工作,对拒绝开展联合惩戒或惩戒措施推进不利的部门,要向全市进行通报;对有关部门及领导干部干预执行、阻扰执行、不配合执行工作的行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因未按本方案实施导致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有权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