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2018年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5-31 11:21 来源: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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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政办发〔2018〕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今年,省委、省政府按照保基本、均等化、可持续的原则,继续为民办好10件实事,其中涉及我市实施5件。为确保各项任务全面落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为民办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50号)要求,市直相关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2018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2018年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2018年助残扶贫康复项目实施方案》《2018年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实施方案》《2018年城市老旧住宅小区电梯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等5个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县区、各牵头部门及协办单位要按照方案要求,加强组织领导,靠实工作责任,强化协调配合,严格资金管理,切实抓好落实。各牵头部门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实事办理进展情况报市督查考核局。市督查考核局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按季通报进展情况,确保各项实事落到实处。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7日      


第一件:2018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根据省政府和市政府签订的《2018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2018年实施棚户区改造16129套(户),其中甘州区6314套(户)、临泽县630套(户)、高台县1264套(户)、山丹县4069套(户)、民乐县3824套(户)、肃南县28户;基本建成棚户区改造4354套(户),其中甘州区4326套(户),肃南县28户。根据棚户区界定标准,将符合条件的城市危房、城中村、城边村等纳入年度计划,采取新建安置房安置、货币化补偿安置、改(扩、翻)建的方式实施改造。

二、实施原则

(一)以人为本,依法推进。尊重棚户区居民意愿,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坚持依法拆迁、征收,补偿到位,让群众得实惠。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在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协调职能和引导作用的基础上,积极推行市场化运作,拓宽融资渠道,吸纳民间资本,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争取棚改政策性贷款支持。

(三)整体推进,配套建设。坚持全面规划、整片改造、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

三、工作进度

第一阶段(1-3月),做好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市政府与县区政府签订2018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目标责任。各县区完成土地、规划、可研编制、风险评估、初步设计、招投标等项目前期工作。

第二阶段(4-10月),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各县区棚户区改造项目6月底前开工率达到80%,财政部门按照工程进度拨付项目补助资金,历年结转棚户区改造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成本监审。市房管局对各县区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半年考核评价,并适时组织开展2018年度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使用、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和结转项目竣工验收情况专项督查,督促指导各县区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第三阶段(11-12月),开展住房保障工作督查和年终考核。2018年棚户区改造项目10月底开工率、基本建成率均达到100%,各县区全面完成住房保障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市政府对住房保障工作进行年终考核评价。

四、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

1. 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质量管理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11〕69号)精神,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终身责任制度。

2. 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标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要求,积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3. 各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和《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要求,对竣工交付使用的棚户区改造安置房进行验收,确保各类设施达到使用要求。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面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工作部署和相关政策。市发改、财政、国土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面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进度。

(二)严格督查考核。实行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纳入市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督查考核局,加强督查检查,按月通报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对工作不力、进度缓慢达不到承诺标准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三)加强资金管理。多渠道筹集棚改项目资金,积极争取政策性贷款,用足用好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级财政预算资金,加强对财政资金申报分配、拨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实行绩效考核,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高效。

(四)强化宣传引导。发挥媒体宣传作用,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宣传解读棚户区改造的重大意义、优惠政策和实施方案,使棚户区居民家喻户晓,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造工作。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增强群众的法治观念,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为推进棚户区改造营造良好氛围。

六、责任主体

牵头单位:市房管局

协作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投公司

第二件:2018年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总目标:为全市35-64岁农村妇女进行“两癌”免费检查,达到2020年两纲、两规划“妇女常见病定期检查率达到80%以上”的目标要求。

(二)年度目标:以3年为一个周期,对全市35-64岁农村妇女进行一次“两癌”免费检查,其中2018年完成目标人群的25%以上,2019年完成目标人群的35%以上,2020年完成目标人群的20%以上。通过项目实施逐步提高农村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全市妇女“两癌”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医疗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承担农村妇女“两癌”检查人员培训覆盖率达到95%以上。

二、项目执行时间与范围

(一)执行时间: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执行范围:6县区。

三、项目内容

(一)检查对象:全市持有农村户籍的自愿参加并且能接受检查的35-64岁妇女,所有接受宫颈癌检查的对象需签署知情同意书。

(二)检查内容:

1. 宫颈癌检查。包括妇科检查、宫颈脱落细胞巴氏检查、阴道镜检查、组织病理学检查或采用HPV检测。

2. 乳腺癌检查。包括乳腺临床检查、乳腺彩色B超检查和乳腺钼靶机X线检查。

四、项目资金

根据全省实施方案,“两癌”检查费用按120元/每人次计算。肃南县检查经费由省级统筹安排;甘州区由省级补助50%,市级承担20%,区本级承担30%;临泽县、高台县、山丹县、民乐县由省级补助50%,县本级承担50%。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成立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方案,统筹推进任务落实。项目执行以村为单位,3年为一个周期整体覆盖,要充分掌握应检人群的流动性,有计划、有组织地安排符合条件的农村妇女在指定的基层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对外出务工妇女较多的乡村,可在国庆节或春节前后返乡期间组织检查;对地处偏远、居住分散的妇女,要采取灵活、便捷的措施,就近开展检查。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县区卫生计生委要按照《甘肃省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工作技术实施方案》要求,落实工作职责,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区妇幼保健院(站)或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为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初筛机构,要组织专业人员携带设备赴乡镇卫生院就近就地开展检查。市、县区卫生计生委分别确定本县区接诊机构,对筛查阳性对象进行进一步确诊。初筛机构与接诊机构要明确职责、密切协作,共同完成“两癌”检查任务。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配合初筛机构,做好宣传发动,组织“两癌”检查对象做好检查工作。承担检查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规范技术标准和检查流程做好检查工作,并通过国家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直报系统及时报送项目数据信息,妥善保存个人检查资料,做好保密工作。各县区妇联、卫生计生委、财政局要于每月25日前分别向市妇联、市卫生计生委和市财政局统计上报本县区“两癌”完成检查人数、配套资金落实等工作运行情况,每季度进行专题汇报,直至项目完成。

(三)严格质量控制。市、县区卫生计生委要根据原卫生部制定的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技术规范,定期对辖区内承担“两癌”检查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质量控制,规范操作流程,复核检查结果,全市质量控制方案制定及督导检查工作由市妇幼保健院承担;每半年召开一次质控工作会议,对检查质量进行通报并提出改进措施。加强对承担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医疗保健机构的实验室管理,配备与承担相关检查任务相适应的检测设备和合格的检验人员,完善工作制度,规范检测操作流程和结果报告,严格实验室质量控制,保障工作顺畅运转。承担检测任务的实验室应当及时向初筛部门反馈检测报告。采用PCR检测方法进行HPV检测时,应当遵循《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工作导则》,建立PCR实验室,经过省级卫生计生委技术审核合格后,可开展HPV检测工作。

(四)严格资金管理。各县区妇幼保健院(站)或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定期向县区卫生计生委报送检查人数和检测项目等情况,经县级妇联、卫生计生委审核批准后,由县财政局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省级补助资金、市级配套资金按项目完成情况分期拨付县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及受益妇女等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资金拨付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对故意虚报有关数字和情况、骗取专项补助资金,或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除责令改正、追回财政资金外,还要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六、项目监督和评估

(一)市政府妇儿工委与相关成员单位及各县区政府签订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职责任务。县区政府要逐级建立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签订责任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二)市政府妇儿工委会同市妇联、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和市妇幼保健院成立督导检查组,每季度对县区检查任务完成情况、工作运行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情况、质量控制及效果进行督导检查并进行通报。县区政府要不定期组织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工作扎实到位,如期完成。

七、责任主体

牵头单位:市政府妇儿工委

协办单位:市妇联、市卫计委、市财政局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第三件:2018年助残扶贫康复项目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为50名低视力残疾儿童和20名脑瘫、智力、孤独症残疾儿童进行抢救性康复训练。

(二)对495户智力、精神一级残疾人给予托养补贴,其中城镇138人,农村357人。

(三)为 200户重度贫困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

二、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

(一)康复救助补贴。低视力、脑瘫、智力、孤独症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训练实施范围为具有张掖户籍的0-7周岁低视力、脑瘫、智力、孤独症残疾儿童,其中低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每名补助3500元;脑瘫、智力、孤独症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每名补助1.2万元。

(二)托养补贴。城乡智力、精神一级残疾人给予托养补贴,其中城镇每人每年补贴1500元,农村每人每年补贴800元。

(三)无障碍改造补贴。对重度贫困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改造,按照每户3500元标准补助。

三、时限要求

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项目在10月30日前完成;托养残疾人补贴项目在6月30日前完成;重度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在10月30日前完成。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市残联负责制定全市项目实施方案,下达任务指标,开展项目审核、报批工作;县区残联负责做好项目筛选、申报工作。市、县区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严格实施程序。各县区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准救助对象、精准实施服务。各级残联组织要层层明确项目责任和实施要求,并与项目实施机构签订责任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严格操作程序,紧盯责任落实,确保残疾人受益和项目实施效果最大化。

(三)加强协调督导。市残联、市财政局和县、乡镇两级政府要统筹联动,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项目实施过程中,市残联每月5日前收集上月县区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实施中期,市残联提请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发现并解决存在问题。项目完成后,组织专家或邀请第三方进行验收评估,验收评估不通过的,限期整改;对项目实施质量不高和弄虚作假的县区,在年终考核时实行“一票否决”,并追回项目资金,予以通报批评。财政等部门要对项目筛选审核、资金拨付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发现弄虚作假、资金使用不当的要严肃追责。

五、责任主体

牵头单位:市残联

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第四件:2018年度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省上《2018年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实施方案》要求,在全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选聘生态护林员350名,其中山丹县260人,民乐县90人。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

生态护林员从山丹县、民乐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包括2017年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部分长期在村上居住的2017年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选聘,每个贫困户最多安排1个生态护林员,选聘的生态护林员必须能够胜任林业资源管护工作。

三、岗位待遇及资金保障

2018年全市生态护林员管护补助报酬标准为8000元/年,共计280万元,其中山丹县208万元,民乐县72万元,全部由省级财政补助。

四、实施步骤

4月-5月,按照管护资源、贫困人口将选聘任务分解下达到项目实施县和乡镇。

6月-12月,项目实施乡镇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生态护林员选聘,签订合同,并按要求兑现报酬。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市、县林业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制定生态护林员选聘和管理方案,做好生态护林员业务技术和岗位职责培训及日常监管。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项目资金落实、拨付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扶贫部门负责为选聘工作提供贫困人口建档立卡资料,对选聘人员资格进行审查,确保选聘结果公开透明。

(二)强化资金监管、确保效益发挥。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封闭运行。帮扶对象上岗后,按月发放岗位补贴工资,每月岗位补贴工资经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帮扶对象个人银行账户。帮扶对象在聘用期间实行动态管理,相关县政府要制定具体考核管理办法,加强聘用人员考核管理。

(三)强化绩效考核、助推脱贫攻坚。市、县林业部门将生态护林员选聘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有林场林业工作单项年度目标,严格绩效考评,确保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

六、责任落实

牵头单位:市林业局

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扶贫办

实施单位:山丹县、民乐县人民政府

第五件:2018年城市老旧住宅小区电梯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和实施范围

2018年城市老旧住宅小区电梯改造工作实施范围为全市城市具有合法房屋权属证明,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拆除计划的既有多层(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楼,年内计划加装20部,其中甘州区10部、临泽县2部、高台县2部、山丹县2部、民乐县2部、肃南县2部。

二、组织实施

(一)申请人确定。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用地权属单位同意后,以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以小区为单位申请增设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幢或单元为单位申请增设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幢或单元业主。申请人可以推荐业主代表,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原房地产开发企业、房改房原售房单位、电梯安装企业等代理实施。申请人委托代理方实施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申请条件

1. 已书面征求本楼或本单元全体业主的意见,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达到本楼或本单元人数的2/3和建筑面积占本楼或本单元2/3及以上并签订协议。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2. 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书面达成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修费用分担方案(或增加物业费标准的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委托方案。

3. 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可根据所在楼层、户数等因素分摊相关费用。分摊比例由出资的全体业主协商确定,也可参照以下分摊比例:第一层不分摊,第二层若不使用电梯,则不分摊,若使用电梯,则参与分摊。参与分摊的比例由所在楼层层数占所有参与分摊的楼层层数总和的百分比确定。

(三)书面申请。符合增设电梯条件的实施主体向住宅所在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房管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踏勘,提出是否具备加装电梯的初步意见。对于加装电梯部分超出该幢(小区)建设用地红线范围的,要求申请人应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人的书面意见。

(四)专项设计。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当委托原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专项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建筑间距、日照、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保和电梯等相关规范标准规范的要求。工程设计方案应征得因增设电梯后受到采光、通风和噪声直接影响的本单元业主的同意。沿街建筑加装电梯应当符合退红线及城市景观要求。

(五)联合审查。申请人将加装电梯的设计方案(含总平面、立面、效果图)、估算造价、增设电梯协议等相关书面材料报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房管、国土、消防、城管执法、质监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签署审查意见。联合审查通过后,应将审查意见及设计方案(含总平面、立面、效果图)在小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1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暂停办理规划许可,业主需重新进行协商。已预留了电梯井的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不需办理规划和建设审批手续,直接办理电梯安装手续。

(六)施工图审查。设计单位根据联合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文件后,提交审图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增设电梯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按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程序从速从简办理。

(七)施工许可。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增设电梯工程,申请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持经审查合格的专项设计施工图、施工与监理方案、质量监督及安全备案等材料到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电梯安装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办理施工告知,申请电梯安装监督检验。

(八)竣工验收。电梯正式投入使用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九)使用登记。申请人或代理人应当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者,由电梯使用管理者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保合同,并在电梯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三、工作任务及时限要求

(一)县区政府

各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老旧住宅小区电梯改造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

1. 各县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实施方案。(2018年5月中旬完成)

2. 各县区对城市既有多层住宅建筑进行摸底,统计具备增设条件的住宅数量。(2018年5月中旬完成)

3. 安排项目实施乡镇政府、街道、社区、业主委员会做好动员宣传工作(持续推进),统计有增设意愿的住宅及单元数量。(2018年5月中旬完成)

4. 协助做好业主协议签订工作,遴选出具备实施条件的住宅及单元数量。(2018年5月底前完成)

5. 协助做好加装电梯的设计,并给予技术指导,完成联合审批工作。(持续推进,2018年6月15日前首次报送审批情况)

6. 指导做好工程实施、竣工验收、使用登记等工作。(持续推进,2018年11月底前完成增设电梯的年度任务)

7. 协助做好财政补助的领取工作。(2018年12月中旬完成)

(二)市直部门

1. 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市级财政奖补实施办法。(2018年5月中旬完成)

2. 市建设局制定在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颁发等方面的便民或支持措施。(2018年5月中旬完成)

3. 市规划局制定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方面的便民或支持措施。(2018年5月中旬完成)

4.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公积金领取方面的便民或支持措施。(2018年5月中旬完成)

5. 市房管局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面的便民或支持措施。(2018年5月中旬完成)

6. 市国土资源局就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涉及土地使用方面制定便民或支持措施。(2018年5月中旬完成)

7. 市公安消防部门针对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在消防审核、验收等方面制定便民或支持措施。(2018年5月中旬完成)

8. 市质监局在电梯制作、安装、使用登记、运行维护等方面,制定便民或优惠政策及支持措施。(2018年5月中旬完成)

9. 市民政局制定“三无”老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以及特困家庭增设电梯的支持措施。(2018年5月中旬完成)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坚持“市上指导、县区负责”的工作机制,市政府成立全市城市老旧住宅小区电梯改造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建设、房管、规划、财政、国土、消防、质监、民政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指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协调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负责日常协调和督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人共同兼任。县区政府应成立相应的推进领导小组,积极协调推进此项工作。

(二)财政扶持。项目采用财政奖补的方式予以扶持,每部电梯省级财政补助10万元,市级财政再给予10万元的配套补助,专项用于补贴加装电梯建设安装成本,剩余部分由住户个人承担。对已预留电梯井加装电梯的,每部电梯财政补助电梯设备及安装费用的40%,且不超过10万元,省级和市级各分担50%。住宅楼或单元为单一产权的,增设电梯费用财政不予补助。

(三)明确政策。允许增设电梯的业主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付个人承担的费用。鼓励既有多层住宅原建设单位或房屋开发企业出资增设电梯。在原有小区用地范围内增设电梯的,增设电梯后新增面积为单元全体业主共有,不予按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容积率增加部分不再征收地价款,免于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省级立项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优化服务。各县区建设、房管、规划、国土、消防、城管执法、质监等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优化办理流程,简化办事手续,切实做好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和服务。街道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做好居民的政策宣传和协调工作。原房屋开发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既有多层住宅的增设电梯工作应予以协助、支持。增设电梯涉及污水、雨水及供水、供电、管道煤气、通信设施移位的,各产权人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建筑设计单位、电梯生产安装企业应做好增设电梯的技术服务工作,鼓励提前介入,针对不同小区不同类型的住宅提供经济可行的不同增设方案,供业主参考。

(五)组织调解。业主对增设电梯有异议自行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小区所在街道办、社区居委会应当应业主的请求,依照法定职权与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业主之间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五、责任主体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

协办单位: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质监局、市民政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消防支队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